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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施细则格式范本

2024-07-12 阅读 8614

工作实施细则格式

贵州省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

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一)成人高校生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编制在各地招生专业目录(包括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阶段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85%。

(二)成人高校生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生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管理本部门及所属成人高校的帐户和密码,通过“系统”网上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分省计划。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编制招生分省计划。

(三)各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立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

(四)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经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省(区、市)招生。

(五)各成人高校应在“系统”中提供的专业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

(六)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核准备案。

(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擅自接收并公布未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也不得擅自拒绝公布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三)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间及方法

考生报名及志愿填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网上报名(9月1日-10日)

考生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平台(),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和“意向志愿”。

2.现场确认(9月5日-11日)

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外国侨民,须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及各类享受加分照顾或免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专升本考生还须持大专以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公室指定地点审核确认本人网上报名的各项信息、拍摄电子照片并缴纳报名费。考生本人对报名确认点打印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同时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

《考生报名登记表》与《考生诚信承诺书》由各报名点留存至少3年备查。

已在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无效。

3.网上打印准考证(10月20日-30日)

已经现场审核通过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报名序号或考生号登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平台,进入打印准考证栏目,在线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生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4.填报正式志愿(11月15日-20日)

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后,考生须再次登录贵州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系统,填报正式志愿;填报正式志愿时间为11月15日-20日。考生务必于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进行正式志愿填报,未登录系统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系统将默认其“意向志愿”为正式志愿。未按规定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如因某些院校和专业由于填报人数达不到办学要求其招生计划被调整或取消导致无法正常投档和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省招生考试院将在填报正式志愿前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此类被调整的招生院校及专业。

(五)报名信息的采集及要求

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执行。

(六)各报名现场确认点须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须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符合免试和享受提档照顾政策的考生需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要加强对非我省户籍报名人员的审核,认真甄别来源地比较集中的报名人员,重点检查非我省户籍人员报名集中的高校,防范大规模异地报考、录取行为。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科目对照表见附2)。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3.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须于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开始前报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成招处备案。

4.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命题。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的组织

1.考试日期:10月29-30日

2.阅卷工作由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成绩由考生本人通过贵州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平台查询,不对考生查卷。

3.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应当按照相关考务规则实施并一律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4.成人高考考试的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组织管理。成人高考考点应设在市(州)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具体考试考点安排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后报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院根据各市(州)考点安排编排考场。

五、录取

(一)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于12月初开始,12月底前结束。

(二)各成人高校和省招生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考试院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贵州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各成人高校在我省招生规模划定。

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院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五)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六)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系统”在网上进行分省(区、市)计划的调整,省招生考试院积极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七)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信息公开公示

要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高校等多级成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各成人高校应按照以下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全面、准确、及时、多渠道向考生及社会公布考试招生信息。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免试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采集、审核并公开考生申请加分照顾资格及免试生资格信息。

(三)各成人高校负责公开招生章程、考生资格(艺术、

体育类资格)、录取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七、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八、其他

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篇2:高速监理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全线监理工作,加大现场监理的管理力度,确保监理工作质量,结合公司对监理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及目标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江口至瓮安段建设项目各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监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进行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监理工作考核。第三条监理工作检查、考评及奖罚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项目公司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监理工作考评原则:以实现监理优质服务为目标,以现场考核和实测为依据,通过奖罚办法,奖优罚劣,达到提高监理工程师整体服务水平的目的。第二节监理工作考评强制性标准第五条监理工作考评强制性标准包括监理纪律,背离合同行为以及监理人员更换、设施设备配备的强制要求。第六条监理工作纪律1、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2、严禁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3、严格收受贿赂或贵重礼品。4、严禁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承包人。5、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损害业主利益。6、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严格后果。7、严格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8、严禁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或欺骗业主。9、严禁接受承包安排的娱乐、旅游或疗养性活动。10、严禁向承包人报销各种费用。11、其他情节严重的各种违约行为。第七条严禁发生由于监理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承包人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背离合同事件。第八条为确保监理合同的正常实施,监理单位所有人员在合同期间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变更后的监理履约名单应附后)第九条监理单位投入现场的设施设备必须满足监理工作的开展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不得出现因设施设备的不到位而影响监理工作。(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开展的设施设备投入名单附后)第三节监理工作考评实施办法第十条成立安江公司监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长:郭伍军常务副组长:孙术学副组长:周若来成员:质量监督部、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安全环保部、技术咨询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监督部,负责监理日常管理及考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考评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第十二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费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监理资料,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和宣传工作,公司综合评价九大部分,实行量化打分考评监理单位的综合工作水平。具体情况见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表。第十三条分项考评的扣分一般不超出分项考评的规定分,但当某一分项考评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多次,将追加考评扣分。第十四条工程检查项目公司在对驻地办的日常检查、监督中,将随机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抽验、复查,以考核监理对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状况。项目公司日常检查作为监理考评检查的一部分,按30%计入考评得分。第十五条资料审阅、报表审查项目公司在驻地办或施工现场,随机查阅监理资料,考核监理资料的完备和及时性。项目公司对驻地办按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审查,以降低监理错误报表的返工率。第十六条跟踪检查项目公司对驻地办的关键性工作或出现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借以评价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程度。第四节考评奖惩办法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对各驻地办进行综合考评计分,按综合得分的高低对驻地办进行奖罚。第十八条季度综合考评:综合评分在90以上(含90)的驻地办将被评为“优胜驻地办”,奖励驻地办8万元,奖励高驻、副高驻个人1万元、8千元,并授予“优胜驻地办”流动红旗;综合评分在80-90(含80)分之间,奖励驻地办5万元,高驻、副高驻个人5千元、4千元;综合评分在70-80(含70)分之间,处罚驻地办3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3千元、2千元;综合评分在60-70(含60)分之间,处罚驻地办5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5千元、4千元;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驻地办处罚8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1万元、8千元,约见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连续三次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驻地办,单位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更换高驻及主要监理人员,直至清退监理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第十九条年度考评工作:年度考评分值根据当期季度考评情况结合各季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分为季度考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式为:年度考评分值=当年第一季分值×0.2+当年第二季分值×0.25+当年第三季分值×0.25+当年第四季分值×0.3。项目公司将对阶段目标考评第一名的驻地办进行奖励,对阶段目标考评最后一名进行处罚。年度考评分在90(含90)分以上且为第一名奖励30万元;年度考评分在90-80(含80)分之间且为第一名奖励20万元;年度考评分在90(含90)分以上且为第二名奖励20万元;考评分低于80分且为最后一名处罚10万元;其他情况不奖不罚。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季度及年度考评得分与施工单位综合考评名次挂钩,监理单位监管施工标段综合考评得分前三名,每标段增加总分1-3分,监理单位监管施工标段综合考评得分后三名,每标段减少总分1-3分,以促进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过程监督和控制。一本办法由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确保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股份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购置小型、实用的检验检测器具并正确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建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在化工界区进行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项目施工时,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须执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向建设方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须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方案应涵盖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内容。须依据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六条施工作业实施前,须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具体安全防护特点,建立并持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监测装备和专业防护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履行确认程序。须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危险源识别,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确认,并签署相关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七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在进入现场前,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具有特定作业场所和特定介质防护特点的专项安全教育。每项作业前,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作业前的身体检查。特殊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能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特殊界区标志。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机具必须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经有关方面审批,并按规定配置防火罩。

第十条严格动火作业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不能满足作业场所需要的,严禁动火;对已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仔细查阅其相关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严格落实许可证中明确的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超出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部位动火。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二次侧把线必须绝缘良好、地线必须接地良好。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第十一条严格作业许可制度。动土、用电、用水、用气(汽)、断路、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或完善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施工。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23013-1999。

第十二条进入已使用过的设备、容器、管道内施工,必须要与其他系统进行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对盲板和起重要阻断作用的阀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对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保持容器内作业人员与监护人通讯畅通,定时应答。作业区须有通风措施,必要时必须坚持强制通风。要派专人监护,配备相关应急器材、车辆、专业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第十三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必须坚持独立的检测、监测和复测、复验。对于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涉及装置和设施及周边环境,必须进行独立的检测和复测,并进行记录(记录表见附件)。施工作业时,须依据现场实际制订监测和复验方案并落实。

第十四条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在有爆燃气体风险空间和环境施工作业时,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不能穿着钉鞋,并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装置和设施试压时,须在合适位置配置两块以上压力表,严禁敲击和强震动,严禁带压施工作业。编制施工工艺时,应尽量避免对装置和设施进行气压试验。对工艺要求需要必须使用气压试验时,要在时间、区段、人员安排和应急管理及相邻社区或单位告知方面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须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专家审批。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严禁触动生产装置的阀门、控制按钮、指示仪表等。

第十八条在已具备运转能力传动设备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取出保险或拆除电源接线),经重新启动确认无电后挂好安全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第十九条容器和设施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场所、狭小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不大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十条严禁用装置内的管道、设备、金属结构和其他金属物体作为电焊机二次侧地线使用。

第二十一条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用临时用电线缆和电气设施需明确责任人,执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拆除装置和设施前,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确认装置和设施已经断电、泄压、降温、排尽物料、冲洗、置换、吹扫干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严禁利用未经核算和审核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架作滑车组吊点。

第二十四条特殊装置设备、容器内,多人作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进出的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认、核实。

第二十五条严肃化工界区施工阶段责任管理。对于未进行中间交接的生产装置,必须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执行管控纪律。未经施工方许可,禁止任何名义的进入和擅动。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授权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