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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吊机: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2 阅读 5743

第1条:起重机操作是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操作合格证的。未取得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单独进行操作。

第2条:作业前必须确认轨道上没有障碍物,轨道无沉陷;并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操作。

第3条:司机必须确认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开车前应先鸣铃。

第4条: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终端、或邻近车相遇时,要先行减速,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开关、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第5条:龙门吊机的起吊作业必须坚持起重作业“十不吊:指挥信号不明和多人指挥不吊,超负荷不吊,物体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物件埋在地下不吊,歪拉斜拽不吊,物件锐角不垫软物不吊,爆炸性物品不吊,吊具不合格不吊。

第6条:起吊重物应拴溜绳,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天车走行要平稳,当天车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第7条:严禁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8条:起吊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20厘米左右停车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再提升。回转或平移重物时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

第9条:重吨位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后方可作业,不准同时操作二个动作。

第10条: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时应鸣铃警告,禁止吊物在人头上越过。空钩运行时吊钩必须离开地面2米以上。

第11条: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应将控制器置于零位,起吊重物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第12条:吊机在运行时,严禁人员上下,也不准在运行中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第13条:起重司机应按规定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润滑、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要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操作带病的机械作业。

第14条:检修起重机时应将起重机停放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15条:露天作业时遇有暴雨、雷击或五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16条:应挂配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起重机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7条:工作完毕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将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断电源,龙门吊还应上好夹轨卡,拉好防风缆绳。

第18条:起重司机要认真填写运转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第19条:龙门吊机的小车和电动葫芦不同时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按吊重工况图进行。

篇2:吊机安全操作办法

一、吊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吊机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起重机械。二、吊机司机应严格按照工地制订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工作内容、交接班情况应如实填写在施工机械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中。三、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吊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四、吊机司机班前、班后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每日检查,确认吊机无任何故障和隐患时方可开始工作。五、吊机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六、司机在收到指挥人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动作。起吊重物时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吊机稳定后在继续起吊。七、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吊机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八、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九、吊机工作时,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吊机上逗留。十、吊机司机在操作过程中,应坚持“十不吊”原则:1、超过吊机械额定负荷不吊;2、照明不足、指挥信号不明或非指挥人员指挥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机悬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5、歪拉斜拽不吊;6、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作业票、无安全措施不吊;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动物不吊;8、棱角、刃口未采取防止钢丝绳磨损措施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体或者重量不明的物体不吊;10、野外作业遇到大雪、雷雨、六级以上大风不吊。十一、吊机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列技术要求: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4、吊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吊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7、吊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最小距离(m)1.530.01(V-50)+38、流动式吊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9、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吊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十二、施工中,遇到以下情况必须首先办理安全作业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负责人到场指挥:1、起吊重量达到吊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2、起吊精密物体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3、吊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4、两台及两台以上吊机械抬吊同一物件;5、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十三、两台及两台以上吊机械抬吊同一物体时: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吊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吊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十四、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吊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吊机除外,并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十五、吊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吊机在接近额定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十六、未经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吊车机械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篇3:吊机安全操作规定

1、熟悉天车吊机控制开关功能键,开空车试车检查。

2、操作天车吊机时必须戴好安全帽。

3、调整好天车吊机的位置,挂好重物,框架挂钩。

4、起吊时,缓慢上升,平衡重物,使重物不摆动。

5、注意天车吊机附近人的安全,行驶速度要均匀,以免重物框架摆动。

6、避开绕过障碍物,以免碰撞重物和发生安全事故。

7、吊下重物时缓慢下降,放好天车吊机和框架。

8、严禁起吊过天车吊机额定重量的物体.每车的额定重量见另附说明。

9、天车吊机不使用时,必须落地摆放,不能悬空摆放。

10、天车吊机行走时、操作员必须走在天车吊机运行后方,观察行走情况。

11、非天车吊机操作手不得使用。

12、天车吊机行走时必须防止二台天车吊机相撞,以防脱轨。

13、保养与检修:

(1)天车吊机钢丝绳要定期检查、加油,发现达到磨损量时必须及时通知设备部进行更换。

(2)天车吊机电机齿轮箱每三个月加油一次(90#-100#齿轮油)。

(3)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明显的检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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