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销售岗位风险评估汽车罐车装油作业的火灾和爆炸
1.风险预想:汽车、罐车装油作业的火灾和爆炸
2.风险危害:
(1)引起火灾和爆炸;
(2)毁坏设施;
(3)人员伤亡;
(4)财产损失。
3.原因分析:
(1)动用明火;
(2)撞击产生火花;
(3)静电打火;
(4)雷击;
(5)电器线路及设备打火。
4.预防措施:
(1)装油前必须把车体进地可靠的静电接地,静电接地导电性能良好(接地电阻小于100Ω),加油鹤管保持可靠的静电接地,且与汽车油罐的静电接地是同静电接地体;
(2)控制装罐速度,不应大于3.5m/s;
(3)加油鹤管必须插入罐底,距离部不应大于100mm,其出油口应采用T形头;
(4)加油完毕后,必须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2min),才能提出鹤管,拆除接地线;
(5)员工在操作时必须穿防静电衣服和鞋,不得穿化纤衣服进入装油现场,严禁在装油现场穿脱衣服,身上不准带钥匙等碰击产生火花的物品,禁带BP机、手机;
(6)油料加注过程中未到静止时间时,严禁任何金属体落入罐内或不接地金属物体浮于油料表面;
(7)气温超过35℃、雷雨、风雪天气停止装油;
(8)检查司机严禁带入火种,不载防火帽的车辆不许入内;
(9)不能在一个车装油过程中,另一部车打火启动;
(10)发生油料冒罐时,不准启动车辆,停止周围明火作业;
(11)司泵坚守岗位,并对泵房通风排气。
5.综合评估:
(1)人员高
(2)财产高
(3)环境高
(4)影响高
6.应急措施:
小范围的火灾爆炸,现场消防设施完好,消防器材充足,无人员伤亡,基层负责人下令进入三级应急行动。报火警,在专业消防队到达之前,迅速启动固定消防设施或使用消防器材灭火,并上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办公室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火灾爆炸现场,保护现场,注意火灾情况,及时上报。
一、二级应急预案按油田重大风险应急预案执行。
篇2:罐车司机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交管部门管理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认真执行维修保养制度和砼运输车驾驶员操作规程,做到“三检”,即: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检查;“四不漏”,即:不漏油、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
3.确保安全生产,经常或定期检查车辆传动和制动部分,以保证安全运行,行车中做到安全礼让,不开斗气车,不开带病车。
4.车辆外出运输时,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便改变行驶路线,若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5.在生产过程中,服从生产调度员的指挥,完成运输任务。
6.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修理、保洁工作,应及时清理车辆卫生,保证车辆的清洁,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8.监察混凝土质量,对可疑混凝土要及时与调度反映。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反映调度,并对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9.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填好《预拌混凝土发货单(结算凭证)》等记录。
篇3:铁道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押运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促进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线上使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消除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减少铁路站场及沿线的损害,办理运输时,每辆罐车必须配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的押运员方可办理运输,并从事押运工作。
第四条押运员职责
(一)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岗、漏乘,必须进行全程押运。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行监护。
(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足够的防护用品、检修工具及备品。
(三)罐车停站时,押运员应对罐车及附件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罐车运行记录》。
(四)罐车在运输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会同车站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罐车的检验、修理、储运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押运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第七条罐车的押运员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培训、考核申请表》,向所在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由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押运员培训教材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内容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条押运员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第十一条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铁道部同意的单位负责签发,签发单位应加盖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专用章。
第四章复审
第十三条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者,每两年复审验证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押运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复审内容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检查押运员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行记录》情况。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五条押运员证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发单位负责审验。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押运。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在办理运输时,经办人应检查押运员证与持证人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押运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押运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技术教育。
(一)押运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证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罐车的单位应保持押运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工作时缴回押运员证。
第十八条离开押运岗位1年以上的押运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押运工作。
第十九条押运员变动押运液化气体种类时,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