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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培训

2024-07-09 阅读 4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押运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促进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线上使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消除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减少铁路站场及沿线的损害,办理运输时,每辆罐车必须配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的押运员方可办理运输,并从事押运工作。

第四条押运员职责

(一)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岗、漏乘,必须进行全程押运。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行监护。

(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足够的防护用品、检修工具及备品。

(三)罐车停站时,押运员应对罐车及附件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罐车运行记录》。

(四)罐车在运输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会同车站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罐车的检验、修理、储运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押运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第七条罐车的押运员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培训、考核申请表》,向所在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由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押运员培训教材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内容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条押运员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第十一条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铁道部同意的单位负责签发,签发单位应加盖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专用章。

第四章复审

第十三条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者,每两年复审验证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押运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复审内容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检查押运员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行记录》情况。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五条押运员证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发单位负责审验。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押运。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在办理运输时,经办人应检查押运员证与持证人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押运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押运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技术教育。

(一)押运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证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罐车的单位应保持押运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工作时缴回押运员证。

第十八条离开押运岗位1年以上的押运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押运工作。

第十九条押运员变动押运液化气体种类时,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篇2:关于押运员司机安全工作同责同罚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押运员岗位在运输安全生产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的目的,经分公司研究,决定实行押运员与司机共同承担安全风险和事故责任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风险抵押

1、凡来油品从事押运工作的,交现金200元,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上交公司安全科。

2、当年所押车辆发生上报交通责任事故的,按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并扣除风险抵押金,同时,补交200元抵押金。

3、当年所押车辆未发生上报交通责任事故,奖励200元,风险抵押金不动。

4、押运员离开押运岗位时,风险抵押金如数返还。

二、押运安全责任

1、督促司机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

2、观察车辆运行中的道路情况,发现险情时,及时提醒司机减速或停车。出现司机不听劝告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3、车辆通过集镇,发生道路拥挤,押运员应及时下车,疏通路段,并指挥司机安全通过。

4、道路堵塞,车辆停靠在公路边时,押运员要时刻关注车辆四周的情况,阻止火星或不法分子靠近车辆。

5、行驶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要检修时,押运员要协助司机设置好停车警示标志,并密切注视车辆四周的动向,阻止火星或不法分子靠近车辆。

6、车辆停车吃饭,押运员要协助司机看管好车辆,阻止火星或不法分子靠近车辆。

7、遇狭窄路面或松软路面,车辆需要倒车时,押运员要下车帮助司机观察,并指挥司机倒车。

8、冰天雪地,车辆出现打滑现象时,押运员要主动配合司机清除路面的冰雪,并采取措施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9、行驶途中,发生原油卸漏问题,押运员要配合司机做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区域,阻拦围观人群靠近车辆,立即向单位报告施救。

10、行驶途中,车辆发生火情,押运员要及时配合司机控制火情蔓延,并采取果断措施消灭火情,当火情无法控制时,要立即向单位报告施救。

11、提高警惕,防止敌对分子利用油罐车,实施捣乱和破坏活动。

12、押运货物不到目的地,不能中途下车。

三、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

1、一般事故。①负次要责任(以下简称次责)按经济损失的0.3%赔款。②负同等责任(以下简称同责)按经济损失的0.5%赔款。③负主要责任(以下简称主责)按经济损失的0.8%赔款。④负全部责任(以下简称全责)按经济损失的1%赔款。

2、重大事故。①负次责按经济损失的0.3%赔款。②负同责按经济损失的0.5%赔款。③负主责按经济损失的0.8%赔款。④负全责按经济损失的1%赔款。

3、特大事故。①负次责按经济损失的0.5%赔款。②负同责按经济损失的0.8%赔款。③负主责按经济损失的1%赔款。④负全责按经济损失的1.2%赔款。

4、环境污染。按实际经济赔偿的1%赔款。

5、处罚限额。全责处罚最高不超过800元;主责处罚最高不超过500元;同责处罚最高不超过300元;次责处罚不超过100元。

篇3:铁道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押运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促进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线上使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消除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减少铁路站场及沿线的损害,办理运输时,每辆罐车必须配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的押运员方可办理运输,并从事押运工作。

第四条押运员职责

(一)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岗、漏乘,必须进行全程押运。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行监护。

(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足够的防护用品、检修工具及备品。

(三)罐车停站时,押运员应对罐车及附件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罐车运行记录》。

(四)罐车在运输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会同车站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罐车的检验、修理、储运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押运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第七条罐车的押运员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培训、考核申请表》,向所在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由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押运员培训教材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内容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条押运员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第十一条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铁道部同意的单位负责签发,签发单位应加盖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专用章。

第四章复审

第十三条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者,每两年复审验证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押运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复审内容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检查押运员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行记录》情况。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五条押运员证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发单位负责审验。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押运。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在办理运输时,经办人应检查押运员证与持证人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押运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押运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技术教育。

(一)押运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证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罐车的单位应保持押运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工作时缴回押运员证。

第十八条离开押运岗位1年以上的押运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押运工作。

第十九条押运员变动押运液化气体种类时,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