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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锚杆安装技术交底

2024-07-11 阅读 7882

砂浆锚杆施工要点

1.设计要求

锚杆采用牌号HRB335直径22的沙浆锚杆,L=3.5m.拱部按照1.5m×1.5m(环×纵)、边墙按照1.2m×1.2m(环×纵)呈梅花型布置,拱墙合计每延米11.2根,

2.工艺流程

砂浆锚杆施工工艺详见下图:

3.砂浆锚杆的注浆安装

(1)锚杆注浆安装前须先做好材料、机具、脚手平台和场地准备工作,注浆材料使用硅酸盐或普通硅酸盐42.5水泥,粒径小于2.5mm的砂子,并须过筛,胶骨比1:1,水灰比0.40,砂浆标号不小于M20。

(2)砂浆锚杆作业程序是:先注浆,后放锚杆,具体操作是:先将水注入牛角泵内,并倒入少量砂浆,初压水和稀浆湿润管路,然后再将已调好的砂浆倒入泵内。将注浆管插至锚杆眼底,将泵盖压紧密封,一切就绪后,慢慢打开阀门开始注浆。在气压推动下,将砂浆不断压入眼底,注浆管跟着缓缓退出眼孔,并始终保持注浆管口埋在砂浆内,以免浆中出现空洞,将注浆管全部抽出后,立即把锚杆插入眼孔,然后用木楔堵塞眼口,防止砂浆流失。

(3)锚杆孔中必须注满砂浆,发现不满须拨出锚杆重新注浆。注浆管不准对人放置,以防止高压喷出物射击伤人。砂浆应随用随拌,在初凝前全部用完,使用掺速凝剂砂浆时,一次拌制砂浆数量不应多于3个孔,以免时间过长,使砂浆在泵、管中凝结。

(4)待水泥浆体的强度达到10Mpa后安装垫板和紧固螺帽。

三、质量要求

1、锚杆采用φ22mm钢筋制作,长度为3.5m/根;

2、抗拔力≥172KN;

3、锚杆孔的深度应大于锚杆长度的10cm;

4、锚杆孔距偏差为±15cm;

5、锚杆插入长度不得小于设计长度的95%,且应位于孔的中心;

6、锚杆应平直、无损伤,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锈蚀。7、锚杆孔内灌注砂浆应饱满、密实。

四、质量要求

1.洞内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急救包,进洞作业时随身携带。包内应急物品。

2.隧道开挖工作面、衬砌作业面附近应救援通道,除配置必需的生存食品外,还应配置部分自救、互救用品和应急用具等。

3.隧道洞口应设置固定急救箱,配备急救用医疗器械和应急药品,其种类和数量应根据隧道所处地理位置、附近医疗机构状况、风险主要类型、作业人员数量等因素。

篇2:锚杆支护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办法

一、保证项目

1、锚杆的杆体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结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2、水泥卷、树脂卷和沙浆锚固材料、规格、配比、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

二、基本项目

1、锚杆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检查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不松动。

优良:检查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未接触部必须楔紧。

检查数量:班组逐排检验,抽查时,按规定选取检查点。

检验方法:扳动、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2、锚杆的拉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合格:最低值不小于设计的90%。

优良:最低不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按公司《锚杆抗拨力检测操作规程及评定办法》执行。

三、允许偏差项目

1、锚杆的间距、排距,允许偏差值为±100mm。

2、锚杆孔深度允许偏差值为0——+50mm。

3、锚杆方向与井巷轮廓线(或岩层层理)角度(限值)允许偏差≤15°,以上三项检验方法按规定选检查点,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4、杆外露长度:有托板露出托板允许偏差≤50mm;爆破材料硐室、锚喷巷道允许偏差为0。按规定选检查点,尺量前检查点前一排锚杆外露长度最大值。

篇3: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锚杆(梁)网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须熟悉锚杆(梁)网支护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锚杆(梁)网支护时必须坚持敲帮问顶,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第6条遇到断层、构造时,必须立即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7条按规定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锚杆(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锚杆支护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不熟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采用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遇到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未立即汇报,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