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公路路基爆破安全技术交底

公路路基爆破安全技术交底

2024-07-11 阅读 9923

交底工序或工程名称路基石方爆破交底时间年月日午参加对象及人数共人交底人交底地点记录人交底内容摘要:一、一般要求1、所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具佩戴不齐全者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2、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一切违规冒险作业。3、施工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4、所以机械设备定人定岗,非本岗位人员严禁操作施工机械设备,5、上班前禁止饮酒,工作中不得抽烟。禁止在高空作业中玩笑、打闹和长时间用手机通话。6、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禁止操作与自己无关的机械设备7、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主要通道口布设足够数量的警示牌、防护护栏、标牌等,夜间设红灯警示。8、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等,未经领导及安全员批准严禁随意拆除和挪动9、自觉接受项目部、业主、监理单位的安全主管及国家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与监督,并按要求整改到位。二、爆破材料的运输(1)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产生摩擦、震动、撞击、抛掷、倒转、坠落,堆放应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2)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传爆线、导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车辆、车厢内装运。(3)雷管和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应用专用封闭车厢,并有明显警示标志;雨天运输时,必须作好防雨防滑等措施。同时必须要有熟悉爆炸性能的持证上岗人员专人押运,除押运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4)不得使用自卸汽车、拖车等不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如用柴油车运输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5)用汽车运输时,车厢内应清洁,不得放有铁器,装卸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量的2/3,车速不许超过20km/h。(6)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在平坦道路上,间距不低于50m;在上、下山坡路上,间距不低于500m。(7)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禁止接近明火、蒸气、高温、电源、磁场以及易燃危险品。如遇中途停车,必须离开民房、桥梁、铁路200m以上。(8)严禁在衣袋中携带炸药和雷管等爆破材料。(9)人力运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三、爆破施工(1)装药时严禁使用铁器,且不得用炮棍挤压或碰击,以免触发雷管引起爆炸。(2)严格按照爆破参数施工,合理控制装药量,根据施工部位的地理条件科学布置炮眼,不得盲目施工。(3)爆破起爆前必须对放爆点周边300米范围内进行警戒,拉起警戒线,竖起警示牌,爆破安全员应佩带口哨与手持扩音器进行警戒,提醒周边非施工人员。一定要检查周边环境、人员、车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起爆。(4)严禁在钻孔打眼时将炸药雷管运至爆破面,要在打眼结束时实行统一装药。(5)潮湿有水的深孔,必须使用耐水炸药,或经过防水处理的药筒,且装药时要小心保护深孔内的传爆线和导电线。(6)堵塞孔时靠近炸药一侧应用预制炮泥,其余可用砂或细石混合渣堵塞,堵塞深度不得小于最小抵抗线的长度。(7)所有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8)在钻孔、装药、起爆工作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9)严禁用剪刀剪导火索、导爆索等爆破器材。(10)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操作,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现场爆破作业记录。主要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一、机械伤害危险特征: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防范措施: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保养,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教育培训知识,项目部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二、车辆伤害危险特征:车辆伤害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防范措施:接受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岗位知识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施工现场设置满足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通人员做好交通协管工作。三、物体打击危险特征: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防范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具,接受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岗位知识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施工现场临边、临口等危险区域做好主动防护措施。四、放炮危险特征: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防范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具,接受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岗位知识技能,严格遵守《爆破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爆破时做好警戒工作。参加人员签名:见附件记录人签名:注:参加人员签名可用签到单作附件。爆破安全技术交底

篇2:通用路基工程爆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通用路基工程爆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和附近建(构)筑物、管线等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研究爆破施工中对现场环境和相关设施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3.爆破前应根据爆破规模和环境状况建立爆破指挥系统及其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进行充分的爆破准备工作,检查落实,确认合格,并记录。

4.爆破前必须根据设计规定的警戒范围,在边界设明显安全标志,并派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5.爆破前应对爆破区周围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掌握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施工前应根据爆破类别、等级和现场环境状况,由建设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居民发布书面爆破及其交通管制通告。

7.爆破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具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

8.现场的爆破器材、炸药必须在专用库房存放,集中管理,建立领发等管理制度;施工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试用,确认合格并记录。

9.启爆前,现场人员、设备等必须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警戒人员到位。

10.爆破完毕,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方可进人爆破警戒区内检查、清理,经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1.露天爆破装药前,应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资料,遇能见度不超过100m大雾天气、雷电、暴雨雪来临时、风力大于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爆破作业。

篇3:路基爆破安全技术交底

一、爆破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一)爆破器材的接收。

1、爆破器材由民爆公司配送到施工现场,交付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

2、从临时存放点往工地人力徒步运送爆炸材料,总重量不得超过1箱(24kg)。炸药、雷管、导火索严禁一人同时携带。

3、禁止末经允许并与爆破工作无关的人员携带或储藏爆炸材料。

4、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

(二)爆破器材保管安全措施

1、爆炸材料只准许保管在经批准的临时存放点。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及场地应有专人看守。

2、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应保持地面平整、干燥,并能防止雨侵入。禁止在草房及其它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内存放爆炸材料。

3、禁止将雷管与炸药同时存放在一个临时存放点。

4、库房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消防设施,周围50m内的杂草应清除干净,存放点四周应设立围墙(铁丝网),库区内的道路应保持平整畅通。

5、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配备消防器材:

墙壁上(1.5米)各配2个灭火器,2个铁锹,一堆防火砂。每个库房设避雷针一个。存放点外围设2米高的围墙或铁丝网。高两米。并安装避雷设备:

6、进入爆炸材料库房,只允许用手电,蓄电池灯作为库内照明,严禁将照明线路引入库房。

7、不同性质的炸药严禁在一个库房内存放,已变质的炸药迅速处理,不得同变质的炸药同库存放。

8、炸药箱子与存放雷管的保险柜要与地面固定。

9、爆炸材料仓库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验收、发放、统计、消防及保安等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万无一失。

(三)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1、爆破工作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或爆破方案进行,每个爆破工地都要有专人负责(爆破作业安全员)放炮指挥和组织安全警戒工作。

现场指挥和警戒工作由工区负责人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安全员、各工区指定的警戒员、爆破员等组成。

遵守起爆程序:

(1)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爆丰员装药边线。

(2)警戒总指挥吹口哨,各警戒员各就各位执行警戒任务。

(3)各警戒员向总指挥汇报情况,总指挥确认安全后,下令爆破员进行起爆准备,爆破员向总指挥汇报起爆准备情况。

(4)总指挥吹口哨,下达起爆命令。

(5)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向总指挥汇报情况。

(6)总指挥下达命令,解除警戒。

警戒范围:

每次起爆前,必须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根据技术方案确定警戒位置,并将各警戒点任务分解到人。

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爆破员、爆破安全员等)必须受过爆破技术专门训练,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定。

3、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工地使用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用有关性能的试验,不合格的爆破材料禁止使用。

4、爆破作业注意事项:

(1)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

(2)装药只准许使用木、竹制的炮棍。

(3)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包禁止冲击和猛力挤压,禁止从起爆药包中拔出或拉动导火索、电雷管脚线及导爆索。

(4)在浓雾、闪电雷雨和黑夜时,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5)进行爆破时,应同时使用音响及视觉两种信号,并进行通告,使附近有关人员均能准确识别。只有在完成警戒布置并确认安全检查无误后才可发布起爆信号。在一个地区同时有几个场地进行爆破行业时,应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6)爆破后必须及时检查爆破效果。采用火花起爆时应指定专人计算响炮数量,最后一炮响后不小于20分钟才允许进入爆破区内检查。采用电力或导爆索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待炮烟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内检查。

(7)爆破后,不论眼底有无残药品,不得打残眼。

二、路基施工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和附近建(构)筑物、管线等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研究爆破施工中对现场环境和相关设施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3.爆破前应根据爆破规模和环境状况建立爆破指挥系统及其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进行充分的爆破准备工作,检查落实,确认合格,并记录。

4.爆破前必须根据设计规定的警戒范围,在边界设明显安全标志,并派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5.爆破前应对爆破区周围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掌握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施工前应根据爆破类别、等级和现场环境状况,由建设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居民发布书面爆破及其交通管制通告。

7.爆破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具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

8.现场的爆破器材、炸药必须在专用库房存放,集中管理,建立领发等管理制度;施工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试用,确认合格并记录。

9.启爆前,现场人员、设备等必须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警戒人员到位。

10.爆破完毕,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爆破警戒区内检查、清理,经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1.露天爆破装药前,应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资料,遇能见度不超过100m大雾天气、雷电、暴雨雪来临时、风力大于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