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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员安全技术交底

2024-07-11 阅读 1198

一、现场安全要求:

1、进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井内作业必须穿反光背心。

2、爆破作业时认真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

3、严禁酒后上岗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穿拖鞋和光背作业。

4、禁止私自拆改防护设施。如要拆改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并加强所拆除设施周围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禁止追逐打闹,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6、禁止操作与自己无关的机械设备。

7、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所从事岗位的上岗证书及操作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8、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满足所从事岗位的工作需要。

9、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作业安全要求:

(一)一般安全规定

1、爆破安全员施工前必须进行专项爆破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及考核,并通过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有效操作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工作服,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严禁脱岗、睡岗、串岗及酒后上岗;在生产现场严禁打闹嬉戏,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将小孩、无关人员带到施工生产现场。

4、爆破作业及爆破器材的领取、加工、使用、管理、清退、运输、销毁等必须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作业面存在坍落风险时,未排险完毕严禁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危险区域有设备或建(构)筑物,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前,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二)爆破器材管理安全措施

1、爆破器材配送至施工现场,必须存放于经批准的指定临时存放点,并指派专人进行管理、看守,建立民爆物品台账。

2、、存放爆破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草、树木、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避雷装置。

4、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等禁止同时存放在一个临时存放点。

5、从临时存放点往工地人力徒步运送爆破器材,总重量不得超过1箱(24kg),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等严禁一人同时携带,严禁在衣袋中携带炸药和雷管等爆破器材。

6、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投掷,不得产生摩擦、震动、撞击、倒转、坠落,堆放应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或滚动。

7、禁止未经允许或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携带或储藏爆破器材。

8、爆破器材现场使用必须由专人做好记录和台账,按实记录,必须账实相符,严禁做假账。

9、当班爆破器材未使用完,班后必须由爆破员进行退库保存,严禁私藏、乱放或挪做他用,严防民爆器材丢失或引发意外爆炸事故。

10、严禁作业过程中私藏爆破器材,发现爆破器材丢失、遗失、被盗的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或报案处理。

(三)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防范措施

1、爆破作业必须根据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文件及爆破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控制好用药量,以松动爆破为主,严禁放大炮。

2、爆破作业时,由爆破安全员负责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的统一部署、指挥;同一地区有多个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统一指挥、部署。

3、爆破作业前,爆破员、爆破安全员、警戒人员间必须明确预警、起爆、解除警戒等联络信号,并应同时使用声音和视觉信号;同时,应将爆破预警、起爆、解除警戒信号进行通告,使所有爆破从业人员、现场相关作业人员和附近有关人员能准确识别信号。

4、爆破作业前,爆破安全员必须对作业路段的地形地势进行充分的了解,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可行的爆破方案,经计算掌握控制好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爆破飞石安全距离等,并落实好安全防范、信号联络、警戒措施,设立安全警戒标识牌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作业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全面、仔细的检查,对于失效、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作业条件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6、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员专人负责领取、保管。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及导爆索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

7、制作起爆药包过程中,切割导火索应使用锋利小刀,严禁使用剪刀或石器、铁器敲断;安装雷管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投掷、摩擦、震动、撞击;雷管不得露在药包外,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8、凡在爆破危险区域范围内有通讯、电力线路及房屋、道路等设施的爆破区域,爆破作业时应进行爆破体表面覆盖,并正确选择炮位朝向,避免炮眼正对电线、道路和建(构)筑物。

9、凿打炮眼时,应将作业点周围的浮石、危石和松动土石清除干净;凿眼所用工具、机械必须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完好;严禁于残眼上继续进行凿眼。

10、爆破作业前,爆破员、爆破安全员、警戒人员间必须根据计算在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爆破飞石安全距离外围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戒哨岗、设立安全警戒标识牌后,方可进行爆破装药作业。

11、爆破装药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凿打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再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装药作业过程中,爆破作业区域无关人员必须撤离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3)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制工具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包前,可采用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起爆药包,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6)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作业量为限,严禁超装。

14、爆破作业过程中,严禁同一工作面同时进行打炮眼、装药、放炮作业;装药作业时,只允许使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材料制成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制工具;装有雷管、导爆索的起爆药包严禁冲击和挤压,禁止从起爆药包中拔出或拉动电雷管脚线、导爆索。

15、堵塞炮孔作业前,必须组织爆破员、爆破安全员、警戒人员自爆破作业点呈放射状逐步向警戒区外清场,疏散无关人员、车辆和设备等。

16、警戒区域边界处各路口必须设置警告、封锁标识标牌,并指派警戒人员专人警戒守候,待警戒区域清场完毕后立即对警戒区域进行封锁,严禁任何人员、车辆及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17、起爆作业前,爆破员必须发出起爆信号,待得到各警戒点警戒人员经安全检查完毕反馈警戒确认信号,确认无任何人员、车辆及设备进入爆破区域内,方可进行起爆作业。

18、已装填炸药的炮孔,必须当班进行爆破,严禁隔班或隔夜起爆。

19、裸露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否则应用齐发起爆;严禁用石块覆盖裸露药包;不得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20、确认炮响完后,按规定时间进入爆破作业点,检查爆破效果,解除安全警戒。对于出现盲炮的,要在盲炮处理完毕后方能解除警戒。

21、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由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由爆破员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接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振。

(4)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

(5)爆破网路联接前,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通断及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必须保持短路。

(6)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7)联线时,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及用电设备,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8)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应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9)电力起爆,炮响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10)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如爆破作业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网路主线、区域线、端线等两端联成短路。

23、起爆作业时,爆破员的掩蔽所必须设置于安全地点,掩蔽所必须坚固可靠。

24、爆破后,必须及时对爆破效果、盲炮残炮情况及危岩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安全警戒。炮响完后至少15min后才能进入爆破作业点。

25、爆破作业后,作业面上的危石及盲炮残炮必须安排爆破员或爆破安全员专人进行检查、清除。待险情排除后,方可解除安全警戒,人员、车辆及机械方可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27、排险作业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对危石、悬石进行清理,严禁上下两层同时作业;不得将下层危石、悬石清除,使其上层危石、悬石自然坍落。

28、爆破后,无论爆破残眼的眼底是否有残余炸药,严禁在残眼、盲炮上继续进行打眼。

(四)盲炮处理方法及措施

1、盲炮处理安全防范措施:

①发现盲炮必须立即组织处理。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爆破区域的警戒和封锁,设立明显标识标牌,禁止无关人员、车辆及设备进入危险区域或从事其他作业。

②严禁在盲炮、残眼上进行打眼。

③电力爆破通电后未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联接成短路后方可进行盲炮处理。此时若要进入现场,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钟。

④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盲炮,可在检查爆破网路后重新联接起爆。

⑤盲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⑥在盲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爆破区域进行其他作业。

2、裸露爆破盲炮处理:

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3、浅眼爆破盲炮处理:

①检查确认导爆管、雷管脚线及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的,可重新起爆。

②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米。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③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④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拆除盲炮处理:

①严禁从盲炮中拉出电雷管脚线、导爆管,或掏出起爆药包。

②采取措施消除由于爆破条件变化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在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可按常规起爆要求进行第二次起爆。

③从盲炮中收集的未爆炸药和残留雷管,应上报公安管理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销毁,并将每个盲炮的位置、药量及当时的状况一一记录、存档。

5、深孔爆破盲炮处理:

①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联线起爆。

②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员、爆破安全员根据验算确定。

③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炮孔孔壁完好的情况,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篇2:爆破作业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火工产品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领用、运送、管理、使用火工产品,确保火工产品从领出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2、按照爆破指令单或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放炮三连锁”及“放炮撤人警戒”制度的规定,装药、联线、放炮,确保爆破作业全过程安全无误。

4、领药时必须持《爆破作业证》,无证不得领取。认真管理好当班领用的爆破器材,及时清点使用数量,如实填写当班消耗,严防丢失,当班剩余的火工产品当班退库,严禁私藏、私拿、私借、私卖火工材料。

5.领取爆破器材,炸药与雷管应分装分运,严禁混装混运。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别放在有锁的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放或混放。

6、妥善保管好爆破作业工具、放炮箱、雷管、炸药箱袋应保持清洁、绝缘,盖、锁完好;牌板齐全干净,警示牌正规醒目。

7、放炮前,仔细检查启爆器、放炮电缆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应尽量避免哑炮的现象发生。

8.掘进及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处都必须有人站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准起爆。

9、严禁使用铁器装炮,严禁挖瞎炮、残炮。

10、严格遵守放炮时间,放炮地点附近人员未全部撤出和时间未到一律不准放炮。

11.每次爆破后,至少经过15分钟,经专人检查安全、通风情况,最后由班长或队长批准,才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12、发现瞎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应做好警示标记并作为危险源进行控制和管理,如当班未能处理,应向接班人员进行现场交班。

13、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14、因在放炮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人为事故,应由放炮员承担一切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30%。

篇3:爆破安全员职责范本

一、非专职爆破员无权使用任何爆破材料

二、爆破员负责爆破材料的领退、加工、保管和装药,联线通电(点火)及盲炮的检查处理工作。

三、所领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爆破材料箱平时必须用锁锁好。

四、不准将爆破材料挪作它用,不得浪费爆破材料。

五、按照有关设计布置进行装药,对炸药用量必须严格控制。

六、应该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交接工作。

七、所有人员一律禁止搭乘运输爆破材料的运输工具,但允许一至二名爆破员护送,雷管绝对不能和炸药同时运送。

八、禁止使用变质失效的导火线,用于平巷爆破的导火线每根长度不小于1.5米。

九、加工起爆药包,只准在爆破现场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量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要量,加工点严禁明火及吸烟。

十、爆破区内的工具、设备,电缆等设施在放炮前必须加以保护或转移至安全地点。

十一、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工具装炸药,炮眼装填炮泥不小于20厘米。

十二、严禁执行爆破信号,并认真做好放炮前警戒工作,未得到警戒人员通知不得点火放炮。

十三、爆破后,禁止看“回头炮”,应在通风35分钟以上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条件差时,应延长通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