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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2024-07-12 阅读 3725

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总则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和管理局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议事原则

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以*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坚持维护中央的权威,自觉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决策问题,努力把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同公司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结合,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项目的投资、重大资金支出使用,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全局性、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由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常委同志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不推、不靠,勇于负责。常委之间要互相通气、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互相补充,不断增强“一班人”的团结。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问题、作出决策,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自觉依法办事。

6、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研究问题,制定决策要切实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做出科学的决策。

第三条议事内容

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主要议定涉及全公司发展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政策措施,党的建设和干部问题,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稳定、企业文化建设、基层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有:

1、研究贯彻执行中央、上级指示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一个时期的工作。

2、审议通过公司党委常委会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党委常委会的重要决议、讨论通过公司党委负责同志涉及全公司政策性和原则性较强的重要讲话稿。

4、讨论研究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两个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投资、重大资金的使用以及公司改革、发展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调整和制定。研究确定一个时期公司改革的指导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

5、研究公司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个时期公司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讨论决定相关的总结表彰、奖惩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事宜。

6、研究公司机构的设置及变动。

7、讨论、决定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和责任追究,研究决定公司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的配备与调整,确定向上级机关推荐的重要干部。

8、研究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对违纪干部的处理决定,就一个时期全公司的纪检工作作出部署。

9、研究公司两个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就全公司一个时期的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宣传工作、基层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学习型组织建设、人力资源工作作出部署,讨论决定两个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和奖惩等事宜。

10、研究公司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

11、研究油区工农共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个时期的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

12、研究工会、共青团、人武、统战、老年工作、计划生育中的重大问题,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13、对三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提请议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

14、研究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15、研究需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议事程序

公司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同志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常委同志参加的其他会议、活动如与常委会议有冲突,应服从常委会议。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常委同志如有提交上会研究的事项,应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稿,提前一至两天送公司党委办公室。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向常委会议汇报工作,有关责任部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门将汇报稿要提前2天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按程序送党委书记或分管常委审查阅批。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进行审核,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公司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后,列入常委会议程。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常委同志。有些议题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于会前印发常委同志审阅并准备意见。

2、准备材料。会议主持人和与会人员都应分别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会议涉及有关资料)由党委办公室在会前1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程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4、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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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如经多次交换意见,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到会成员应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以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定,并对逐个人进行表决。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提报人选,下次常委会议再议,不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6、作出决策。常委常委会决策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7、公布结果。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8、会议记录。党委常委会要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原始党委常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9、会议主持。党委常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临时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应设法与书记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达会议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五条议事纪律

1、党委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党委常委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3、党委常委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党委常委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如有泄密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5、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党委常委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6、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接受公司党委监督。

第六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05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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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篇2: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健全市总经审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履行全委会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内容

第一条审议《经审工作报告(草稿)》。

第二条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依照有关标准和办法,对下级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条对在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第五条审查市总本级工会经费预算调整及追加追减事项。

第六条讨论有关经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市总经审办根据上述会议内容需要提出会议的日期等建议,经过经审会主任同意后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经审会全委会议由经审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九条经审会全委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经审会主任请假。

第十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第三章议题的表决和决定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的委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经审会主任对大家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后做出会议决定。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市总经审办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本规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若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规则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则授权公司监事会相应地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