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事务处理办法实例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
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
务科办理。
□印鉴第三条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
法人,应使用法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洽办有关股票事务
时,即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加盖
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凭。
第五条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
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的日报,连续刊登印鉴
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给的“印鉴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
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
并注销旧卡。
□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股票转让过户,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
转让
过户通知书”,由受让人送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经本公司盖章不生效力,受让人如为新
股东时,并依第三条的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七条股东死亡,继承人申请过户时,应由继
承人填送“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并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检同身份证,
其他继承人同意书,全户户籍誊本(包括原股东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记载)、印鉴证明
书,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其他有关继承人股权的证明文件等,向本公司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如为新股东并依第三条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八条掉换股票应由股东填送“换发股票通知书”加盖原印鉴,检同股票送本公司换
发。
□股票挂失
第九条股票遗失,毁灭或被窃时,应立即由股东填送“股东挂失申请书”。交本公司
登记
,以凭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由股东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损毁地,各刊登通行日报连
续公告三天声明作废,随即填送“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见妥保,并检同刊登启示的报纸
及本人身份证,原印鉴送本公司办理。保证商号的资本额,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市场
价格。如由本公司股东担保,则保证人的股权在二个月内,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股数
。本公司接受前项申请书,应审认其最后登启事之日起经两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即予填
发新股票。
第十条股东之股票及印章均遗失者,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判证明
文件
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请补发新股
票及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算经本公司核发
新股
票后,再行补发。
□质权设定
第十二条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方于股
票背
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对本公司不生效
力。
第十三条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书”由
双方
于股票背面于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权消灭未经本公司
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
受清偿而依法处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
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
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毁。
□发放股利
第十四条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东,并
依法
在报刊公告。
第十五条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第十六条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得将股利收据填妥,加盖
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附则
第十七条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具“股
东更
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篇2:股票操盘手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指定客户账户或配资账户的资金运作
2.分析行情,做出每日交易计划。
3.配合培训讲师完成新入司员工的实盘交易辅导。
4.把握市场机会,及时交易,确保账户达到稳定盈利,尽可能的达到利益最大化。
篇3:股票事务处理办法实例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
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
务科办理。
□印鉴第三条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
法人,应使用法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洽办有关股票事务
时,即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加盖
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凭。
第五条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
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的日报,连续刊登印鉴
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给的“印鉴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
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
并注销旧卡。
□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股票转让过户,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
转让
过户通知书”,由受让人送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经本公司盖章不生效力,受让人如为新
股东时,并依第三条的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七条股东死亡,继承人申请过户时,应由继
承人填送“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并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检同身份证,
其他继承人同意书,全户户籍誊本(包括原股东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记载)、印鉴证明
书,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其他有关继承人股权的证明文件等,向本公司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如为新股东并依第三条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八条掉换股票应由股东填送“换发股票通知书”加盖原印鉴,检同股票送本公司换
发。
□股票挂失
第九条股票遗失,毁灭或被窃时,应立即由股东填送“股东挂失申请书”。交本公司
登记
,以凭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由股东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损毁地,各刊登通行日报连
续公告三天声明作废,随即填送“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见妥保,并检同刊登启示的报纸
及本人身份证,原印鉴送本公司办理。保证商号的资本额,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市场
价格。如由本公司股东担保,则保证人的股权在二个月内,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股数
。本公司接受前项申请书,应审认其最后登启事之日起经两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即予填
发新股票。
第十条股东之股票及印章均遗失者,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判证明
文件
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请补发新股
票及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算经本公司核发
新股
票后,再行补发。
□质权设定
第十二条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方于股
票背
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对本公司不生效
力。
第十三条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书”由
双方
于股票背面于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权消灭未经本公司
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
受清偿而依法处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
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
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毁。
□发放股利
第十四条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东,并
依法
在报刊公告。
第十五条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第十六条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得将股利收据填妥,加盖
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附则
第十七条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具“股
东更
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