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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控制要求

2024-07-12 阅读 859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要求

一、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理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篇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项目部应在开工前15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当公安局消防科报审备案,并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项目部应建立消防规章制度和消防组织,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第四条施工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不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灵敏有效。

第六条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第七条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第八条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第九条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十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第十三条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进度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第十七条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第十八条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

第十九条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篇3:钻孔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一)钻孔桩施工一般安全要求

1、施工前要对钻机进行全面检修,钻机、钻具和吊钻头的钢丝绳,必须符合施工要求。

2、钻机就位时,钻孔位置如果土质比较松软,应夯实地面或铺设木排垫平,防止地面出现较大沉陷,保证钻架的安全稳定和钻孔的垂直度。钻架顶端应用缆风绳对称张拉,地锚应牢固。

3、钻孔时,不得过快或骤然改变钻速;孔内弃土不得堆积在钻孔周围,工人在孔口附近作业要防止跌落。

4、钻孔桩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附近泥浆池应设有围挡,钻孔结束后要立即回填,严禁小孩在附近玩耍或进入戏水。溺水淹亡事故(两起)

5、停钻后,钻头应提出孔外安全放置,孔口应遮盖防护。

(二)冲击钻机造孔的安全规定

1、所用的钻头、卷扬机、钢丝绳等应配置适当。冲击中,钢丝绳的松驰度应适宜,制动良好。

2、冲孔时,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冲击区范围内。当检测钻孔或其它近孔口作业时,应停止冲击钻作业。

3、提升钻头到接近护筒底缘时,应减速平稳提升。

4、岩溶地区施工必须采取防塌陷安全措施。

(三)旋转钻机造孔的安全规定1、旋转钻机进钻时,高压胶管下不得站人。

2、水龙头与胶管连接处应用双夹卡住。

3、钻机旋转时不得提升钻杆。

4、加接钻杆时,连结螺栓严禁用普通螺栓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