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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审计作业指引

2024-07-11 阅读 1771

E地产公司委托审计作业指引

1.目的:

为加强E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控股子公司或项目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规范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公司内部审计的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2.适用范围:

为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依法注册、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4.审计机构的选择

4.1.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准入制,具体由公司总经理授权质量部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范围内选取。

4.2.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由质量部在综合考虑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服务方案、人员安排和审计计费报价等因素后进行选择。

4.3.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应相对稳定,且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派出的参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相对固定。

4.4.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采用轮换制,轮换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即每家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不能够连续三年以上对同一家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5.审计委托

5.1.公司是内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单位,受托社会审计机构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具体由公司质量部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5.1.1.签约双方名称

5.1.2.委托目的和委托业务的内容

5.1.3.审计范围

5.1.4.出具审计意见的时间和要求

5.1.5.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6.收费标准、依据和支付方式

5.1.7.违约责任和签约时间

5.1.8.审计意见的使用责任

5.1.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2.质量部在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进驻现场开展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通知书》中要明确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名称,需要被审计单位提前准备的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支持与配合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

6.审计工作的要求

6.1.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进行审计,开展审计应依法执行有关审计法规,按照公司有关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提交客观、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2.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审计业务委托,除按执业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审计外,还应当满足委托单位如下工作要求:

6.2.1.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反馈给公司质量部;

6.2.2.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3日内应当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公司质量部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订,最终向公司质量部提交审计报告正式稿;

6.2.3.向被审计单位、公司质量部报送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6.2.4.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和其他审计证据,并向公司质量部移交完整的审计工作资料。

6.3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无法统一时,应当将各方意见报公司质量部,由公司质量部协调处理。

7.审计管理

7.1.公司质量部对准入的社会审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求其更换审计人员,直至终止合同、报审计委员会请求取消其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资格,并按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7.1.1.不按合同履行职责;

7.1.2.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审计任务;

7.1.3.因受托审计机构责任,导致审计结论严重失真;

7.1.4.违反执业操守,擅自泄漏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7.2.质量部根据委托项目的特点对社会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模式;对其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其工作成果和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将由质量部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取消该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部审计委托的资格。

8.审计计费

8.1.为规范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的审计计费,保护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方利益,根据《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京价(收)字[20**]第335号),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8.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其中:除零星采购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审计采用基础计费加核减额计费方式,适用于1-3项规定,零星采购项目审计适用于第4项规定:

经过公司(控股子公司)预算人员审计后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按照送审金额的千分之一加核减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计费。如果审减额占送审额千分之十以下(不含),核减额比例原则上只能够取平均值(12.5%)以下;审减额占送审额千分之十以上(含),核减额比例可以取上限(15%)。

经过公司(控股子公司)预算人员审计后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采用超额累进计费方式,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基础计费比例为千分之一,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部分的基础计费比例为千分之零点二,1亿元(不含)以上部分基础计费比例为千分之零点一,然后加核减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如果审减额占送审额千分之十以下(不含),核减额比例原则上只能够取平均值(7.5%)以下;审减额占送审额千分之十以上(含),核减额比例可以取上限(10%)。

每个工程项目审计报告计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零星采购项目审计按照送审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计费。

8.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合同预算审计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按照单项工程送审金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加核减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计费。

8.1.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按照单项

工程送审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计费。

8.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控股公司或项目部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采用超额累进计费方式按照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为基数计费,具体审计计费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商定后确定:

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二计费。

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二计费,1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部分按照万分之一计费,1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部分按照万分之零点八计费,10亿元(不含)至50亿元(含)部分按照万分之零点一计费,50亿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万分之零点零八计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专项审计参照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控股公司或项目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费标准,根据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商定后确定具体的审计计费。

8.2.审计计费一旦确定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计计费调整,变更《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内容,但必须有充分理由。

9.附则: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大学委托审计招标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委托审计招标与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z医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8号)、《z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成立委托审计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审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组长和副组长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总务处、监察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一)拟定委托审计招标工作计划;

(二)确定委托审计招标范围、招标信息内容;

(三)制定招标文件;

(四)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需要进行预审的);

(五)招标文件的答疑解释工作;

(六)主持校内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单位。

(七)负责中标审计单位商签合同;

(八)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招标方式

(一)审计费用预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或议标。

(二)审计费用预计20万元以上或工程建设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审计费用预计5万元以下或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第五条校内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内容,提交校招标办公室;

(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计划经校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属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由学校组织的招标,由校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三)“招标信息”发布后,校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汇总报名单位相关情况,并提交招标工作小组;

(四)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协助,校招标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招标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五)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六)校招标办公室对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

(七)校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涉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的,由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经校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校招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前,在招标监察办公室监督下,由校招标办公室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共同抽取5名专家组成员;

(十一)审计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宣布2名中标候选单位名单;

(十二)评标结束后,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和评标情况;

(十三)校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中标候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十四)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校招标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审计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单位和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单位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单位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单位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商务谈判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校招标办公室。

第六条属校外公开招标的,由校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标;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协助、配合,并参与招标信息、招标文件讨论修改。招标工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在明确中标单位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草案(注: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经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校招标办公室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存档管理。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属于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安排两人作为审计项目的正、副组长,负责审计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和沟通。

第十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受托审计单位进驻现场前应提交审计方案、人员配备和进度安排,由审计处负责审核;

(二)审计处向受托审计单位移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相关资料;

(三)受托审计单位依据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

(四)受托审计单位提交初步审核结果;

(五)审计对账过程出现争议问题时,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问题,受托审计单位予以书面答复,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对争议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审计协调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受托审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经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六)受托审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审计调整;

(七)受托审计单位出具定案表,并由施工单位、受托审计单位、审计处和建设单位依序签章;

(八)受托审计单位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依据《z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10]1号)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托审计单位的责

任和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在委托审计合同中进行约定,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和合同对受托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受托审计单位若出现违背合同或重大错误的行为,审计处有权进行核实和纠正;若受托审计单位未能及时纠正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学校将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委托审计招标

第七条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根据项目的审计金额或审计费用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类、财务类审计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费用5万元。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集中实施零星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委托审计的招标程序

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初选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地一般应在兰州,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兰州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甲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第十五条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

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校内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联合中专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