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兴供电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按照《承德供电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及所属三产企业销售货物(电力)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均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增值税,并缴纳。
第三条税款计算缴纳时应按规定准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对企业从事服务、运输、金融、建筑、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第二章纳税范围和纳税环节的确定
第四条分公司收取的电费收入由承德供电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文《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供电站在收取电费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章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率为17%。
第六条电力产品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
分公司:按销售额全额上缴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集中计算缴纳。
第七条独立核算的三产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和劳务,按照国家规定税率计算应缴税金,应缴税金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金=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第四章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凡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有权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制: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作废重新填制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与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分公司向承德供电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律把带有存根联的专用发票交回,不得缺号、少联。交回后由承德供电公司财务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有关栏填制方法
1、开局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2、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写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第十三条关于专用发票签章的问题
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篇2: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财务资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章范围
第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发票)
第四章规定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一)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三)记账联,作为承运方核算承运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账联与发票联组成。
第五条发票的领购、保管
(一)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资产部门保险柜。
(三)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四)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照规定装订成册,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五)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六)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七)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九)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承运油(气),应税劳务,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对于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核对以下内容:
(一)字迹清楚。
(二)项目填写齐全。
(三)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四)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五)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资产部门做发票认证及账务处理。交接时要填写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附件)
第九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十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增值税进项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水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义务人
凡是有偿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且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纳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3、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房地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房地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房地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房地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4、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法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偿转让高级住宅楼一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单位售价每平方米6800元,开发住宅的实际成本是1800万元,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160万元。
1.计算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600000)=(元)
增值率=[÷(+1600000)]×100%=73.47%
增值率为73.47%,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率为5%。
应纳税额=+40%-(+1600000)×5%=4780000(元)
2.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47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4780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4780000
贷:银行存款47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