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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局计量中心新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2024-07-11 阅读 7962

新项目评审程序

1目的

为了不断满足本计量中心发展的需要,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拓检测/校准/检定服务能力,使新增项目能够满足本计量中心质量体系和顾客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新开展的检测/校准/检定项目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技术负责人批准新项目立项申请和评审报告。

3.2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新项目评审工作。

3.3中心办负责配置新项目实施所需仪器设备。

3.4中心办负责满足新项目所需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培训与新项目有关的人员。

3.5班组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提出新项目立项的申请,并执行新项目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班组根据科技发展动态、市场需求和本实验室已确定的发展目标,积极探索新的检测和校准方法,提出拟开展的新检测/校准/检定项目申请,填写《新项目申请表》;当标准更新后新旧标准内容差异较大,原检测/校准/检定条件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时,该项目需按本程序执行。申请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名称、依据、实施内容、市场预测、资源配置、费用等。

4.2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所申请项目的先进性、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填写《新项目评审表》,最终确定全所新开展的工作项目,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4.3实施

4.3.1中心办根据新项目的要求配备所需仪器设备;

4.3.2中心办根据新项目的要求配备所需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培训与新项目有关的人员。

4.3.3班组负责人根据批准的新项目计划,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新项目的实施准备。

4.3.3.1组织有关人员对新项目依据的标准进行熟悉、分析、研究、确认,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4.3.3.2根据要求,对新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供应品进行购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执行《仪器设备控制和管理程序》和《实现测量可溯源程序》。

4.3.3.3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新项目应具备的环境条件进行确认,执行《基础设施和环境建立控制程序》。

4.3.3.4对参与新项目的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标准,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等,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4.3.3.5依据标准的要求,确定新项目原始记录格式和证书/报告格式,执行《记录控制程序》和《报告和证书管理程序》。

4.3.3.6上述条件具备后,组织新项目的实施,执行《检测和校准管理程序》或《现场检测和校准管理程序》,并实施质量控制。必要时进行人员间比对、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等,执行《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控制程序》。

4.3.3.7检测/校准/检定过程中,及时填写原始记录。工作完成后,按要求编制证书/报告,执行《报告和证书管理程序》。

4.4涉及测量不确定度的项目,还应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审,执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4.5新项目测试结束后,由质量负责人组织,中心办实施对新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填写《新项目验收表》。评审、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新项目的法律、法规要求;

——新项目的方法和作业文件;

——新项目所用仪器的检定/校准结果;

——新项目消耗品的来源及其质量;

——环境和设施;

——有关新项目人员的职责和培训。4.6若验收完全符合要求,新项目则可投入试运行,条件成熟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向认可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的增项申请。

4.7增项申请得到认可后,对社会正式发布新增的检测/校准/检定项目。

5相关文件

5.1GAEPC/QP-09(A/0)《记录控制程序》

5.2GAEPC/QP-12(A/0)《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5.3GAEPC/QP-13(A/0)《基础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5.4GAEPC/QP-16(A/0)《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

5.5GAEPC/QP-18(A/0)《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5.6GAEPC/QP-19(A/0)《实现测量可溯源程序》

5.7GAEPC/QP-22(A/0)《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控制程序》

5.8GAEPC/QP-23(A/0)《报告和证书管理程序》

5.9GAEPC/QP-24(A/0)《检测和校准管理程序》5.10GAEPC/QP-25(A/0)《现场检测和校准管理程序》

6记录

6.1GAEPC/QR-43《新项目申请表》

6.2GAEPC/QR-44《新项目评审表》

6.3GAEPC/QR-45《新项目验收表》

篇2: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程序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一)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二)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三)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申请: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三、受理与评审:

(一)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三)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四)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五)评审计分方法: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六)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七)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四、审核与发证:

(一)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二)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五、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二)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四)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五)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六)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六、附则:

(一)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二)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有关说明

一、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二、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三、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六、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篇3:QMS质量手册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QMS质量手册: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目的

公司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适应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以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

3.职责

3.1总经理主持管理评审活动,批准管理评审计划和管理评审报告与改进措施;

3.2管理者代表负责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组织编写相应的管理评审报告,批准纠正与预防措施;

3.3综合部负责评审计划的制定、收集并提供管理评审所需的资料,负责对评审后的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

3.4各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评审所需资料,并负责实施管理评审中提出的相关的纠正、预防措施。

4.程序

4.1管理评审计划

4.1.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通常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可结合内审后的结果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安排。

4.1.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增加管理评审频次。

a.公司组织机构、产品范围、资源配置发生重大变化时;

b.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关于质量有严重投诉或投诉连续发生时;

c.当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有变化时;

d.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

e.即将进行第二、三方审核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时;

f.质量审核中发现严重不合格时;

g.其他情况需要时。

4.1.3综合部在每次管理评审前一个月编制管理评审计划,报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a.评审时间;

b.评审目的;

c.评审范围及评审重点;

d.参加评审部门(人员);

e.评审依据;

f.评审内容。

4.2管理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当前的业绩和改进的机会:

A.审核结果,包括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产品质量审核等的结果;

B.顾客的反馈,包括满意程序的测量结果及与顾客沟通的结果等;

C.过程的业绩和产品的符合性,包括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结果;

D.改进、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包括合理化建议、对内部审核和日常发现的不合格项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有效性的监控结果;

E.以往管理评审跟踪措施的实施及有效性;

F.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包括内外环境的变化,如法律法规的变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等;

G.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H.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或改进的建议。

4.3管理评审的准备

4.3.1预定评审前十天,综合部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管理者代表汇报现阶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提交本次评审计划,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由综合部汇总后组织发放。

4.3.2综合部负责根据评审输入的要求,组织评审资料的收集,要求各部门准备参加评审会议的讨论提纲等必要的文件。

4.3.3综合部负责向参加评审的人员发放《管理评审通知单》,及评审计划和有关资料。

4.4管理评审会议

A.总经理主持评审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评审输入做出评价,对于存在或潜在的不合格项提出纠正、预防或改进措施,确定责任人和整改时间。

B.总经理对所涉及的评审内容作出结论(包括进一步调查、验证等)。

4.5管理评审输出

4.5.1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方面有关的措施:

A.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包括对质量方针和目标、组织结构、过程控制等方面的评价;

B.与顾客要求有关的产品的改进,对现有产品符合要求的评价,包括是否需要进行产品、过程审核等与评审内容相关的要求;

C.资源需求等。

4.5.2会议结束后,由综合部根据管理评审输出的要求进行总结,共同编写《管理评审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核,由综合部汇总交总经理批准,发至相应部门并监控执行。

4.6改进、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和验证

综合部根据《改进控制程序》的规定,对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4.7如果评审结果引起文件更改,应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4.8管理评审产生的相关的记录由综合部按《记录控制程序》保管,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输入资料、管理评审报告等。

5.相关文件

5.1《内部审核程序》8.2.2

5.2《改进控制程序》8.5

5.3《文件控制程序》4.2.3

5.4《记录控制程序》4.2.4

6.记录

7.1管理评审计划

6.2管理评审通知单

6.3管理评审记录单

6.4管理评审报告

6.5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