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建筑公司管理评审工作程序

建筑公司管理评审工作程序

2024-07-10 阅读 9645

某建筑公司管理评审程序

5.6.1.总则

总经理应按计划规定时间间隔主持召开管理评审会,对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评价管理体系方针、目标、体系改进的需求。管理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必要时由总经理决定增加管理评审次数。

5.6.1.1评审参加人员:公司领导层、各部门负责人。

5.6.1.2办公室负责编制《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发至参加评审的人员。参加评审人员在接到评审通知后,按要求准备好需提交的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

5.6.1.3管理评审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由总经理主持。参加评审人员就评审内容展开讨论。确定不合格和改进项目,进行原因分析,明确责任部门,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计划和要求。

5.6.2评审的输入

评审的输入是为管理评审提供持续改进的信息和前提条件,明确了输入活动要求、信息及数据,管理评审时应以书面形式输入以下信息内容:

(1)管理体系的审核结果(内审、外审);

(2)公司业绩和顾客满意程度的测量结果及产品的符合性;

(3)各部门主管的管理体系过程的运行情况总结;

(4)以往管理评审所确定的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和跟踪、验证结果;

(5)预防措施及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

(6)由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变化所受到的影响和应变措施;

(7)方针、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完成情况及改进的需求、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情况;

(8)整合型管理体系的改进建议或计划;

(9)员工、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投诉、意见、抱怨、建议等各种反馈信息及共同关注的问题。

5.6.3评审输出

5.6.3.1管理评审报告作为评审输出的形式,其内容和措施包括:

(1)对方针和目标符合性及体系的运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判定;

(2)为提高整合型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决定;

(3)为提高顾客满意度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和与顾客要求有关的产品的改进;

(4)根据内部、外部的变化,考虑自身资源的适宜性和未来的资源需求,确定保证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有效运行所需各种资源;

(5)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评价。管理评审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形成文件。

5.6.3.2总经理对所涉及的评审内容做出评价结论,对评审后的改进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5.6.3.3办公室根据管理评审会议的分析、结论和记录,编制《管理评审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发至相关部门及人员。

5.6.3.4需采取整改/改进措施时,由责任部门按管理评审提出的有关要求实施,办公室负责对措施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5.6.3.5办公室负责管理评审记录的归档工作。

5.6.3.6由管理评审引起的文件的更改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篇2: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件和后备抽取条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之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管理制度评审修定规定

1.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3.引用法规、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4.1安全劳资监察处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4.2安全劳资监察处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4.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5.评审与修订5.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5.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5.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5.1.3评审内容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5.1.4评审输出5.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5.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5.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5.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5.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5.2.3修订依据:5.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5.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5.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5.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5.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