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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2024-07-11 阅读 27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二条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劳发(89)字第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则

第二十条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2:酒店商务部事故类型危害分析

酒店商务部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

1、事故类型

鉴于商务部的特点,可能发生的事故有火灾、自然灾害、卫生防疫、治安事件、突发人身伤害事故、设备设施故障等。故商务部的专项应急预案有:火灾专项应急预案、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卫生防疫专项应急预案、治安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人身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设备设施故障专项应急预案。

2、危害分析

2.1火灾的危害分析

由于人为因素、电路老化等原因,易引起火灾,商务部人员聚集,火灾时的疏散工作困难,所以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

2.2自然灾害的危害分析

自然灾害的危害性大,涉及面广,商务部人员聚集,所以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2.3治安事件的危害分析

商务部人员聚集,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加之宾客之间,宾客与职员之间的摩擦等都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的发生,处置不当将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

2.4卫生防疫的危害分析

卫生防疫事件为常抓不懈的工作,且餐饮部的人员聚集、活动范围小,易于传染病的传播。

2.5设备实施故障

商务部人员集中,使用设备频繁,所以当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可能造成对人员的伤害事故发生。

2.6突发人身意外伤害的危害分析

商务部的人员集中,由于设备故障、操作不当或宾客自身疏忽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意外的发生。如遇重大活动、节庆聚会等人员极度密集时,很可能发生挤压、践踏等事件。

篇3:酒店康乐部事故类型危害分析

酒店康乐部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

1、事故类型

根据本部门的特点,易发生的事故如下:火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防疫、治安事件、突发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设备故障、食品中毒等。

本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有:火灾专项应急预案、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公共卫生防疫专项应急预案、治安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人身意外伤害专项应急预案、事故设备故障专项应急预案等。具体内容由各酒店完善

2、危害分析

2.1火灾的危害分析

康乐部的建筑结构复杂、宾客层次不一、设施种类繁多、电路复杂,导致火灾的因素多,且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困难。

2.2突发人身意外伤害的危害分析

康乐部的设备设施多,由于设备故障、操作不当或宾客自身疏忽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意外的发生。

2.3自然灾害的危害分析

地震、冰雹、暴雨、沙尘暴、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危害性大,涉及面广,康乐部人员聚集,所以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2.4治安事件的危害分析

康乐部是宾客娱乐休闲的场所,人员结构复杂,是犯罪分子作案的目标,所以易发生治安事件,如未及时有效的处理,很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

2.5食物中毒的危害分析

酒店的用餐集中,所以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可能涉及的人员较多,后果严重,此类事件不但影响人员的身心健康,也直接影响酒店声誉。

2.6卫生防疫的危害分析

卫生防疫事件为常抓不懈的工作,且康乐部的人员聚集、活动范围小,易于传染病的传播。

2.7设备实施故障

康乐部的设备设施较多,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操作不当等原因易发生事故,轻者影响酒店声誉,重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