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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考核规定

2024-07-11 阅读 535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的要求,全面推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发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考核内容

1、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建立;

2、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实;

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设施落实;

二、考核对象

公司基层各科队、机关各部门。

考核周期

采取不定期与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进行抽、巡查,季度定期进行评比大检查。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人员

有正式文件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危害防治的领导机构;2、有正式文件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或

者组织;

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5、应设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场所。

如发现如下情况之—,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配备防治管理人员;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场所。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经正式文件批准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计划中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3、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

验收方法等内容。

未按规定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每缺少一项制度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元,未按检查要求进行整改的加倍处罚。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各项制度落实

职业危害告知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说明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

每缺一项或一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元,未按检查要求进行整改的加倍处罚。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采取培训班、讲座等方式进行培训,采用黑板报、橱窗、条幅、广播、宣传单、有奖问答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与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培训率100%。

如发现如下情况之一,罚责任部门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未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活动;培训时间不达标;培训率不达标。

安指中心、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应对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定期检定,按规定降级或报废。按规定配备各种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停用、拆除防护设施。需停用、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须报安全监察部批准。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更换或改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按规定配备各种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定,按规定降级或报废,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擅自停用、拆除防护设施,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4、未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更换或改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0元。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各项制度落实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

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配备;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使用说明书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用品台帐、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齐全。

如发现如下情况之—,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未按规定、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劳动防护用品按使用说明书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未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用品台帐、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齐全。

供应科、安全监察部、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

有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过培训,会操作;每月有经通防副总工程师审定的合理的职业危害因素测点布置方案;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规定开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填绘在告知牌板上;各项检测记录齐全;通防副总工程师及时审阅报表,发现超限问题及时处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检测结果未及时填绘在告知牌板上或记录不全,罚责任人50元/次;

5、发现超限问题未及时处理,按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各项制度落实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离岗前;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未进行离岗时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若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员。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为劳动者建立煤矿职业危害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按规定提供煤矿职业危害档案复印件。

7、上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率要分别达到100%、95%、100%。

1、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及体检率不达标,罚劳动工资部主管、责任人、基层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2、未按规定安排职工上岗,每发现1人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3、未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罚劳动工资部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4、未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罚劳动工资部主管、责任人、基层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5、未按规定要求建立职业危害监护档案,罚劳动工资部主管、责任人、基层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

申报

1、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罚单位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

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煤矿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按规定妥

如发现如下情况之一,罚责任部门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1、未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各项制度落实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

善安排其工作。

3、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安排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必要的煤矿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2、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并妥善安排其工作。

3、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未及时安排诊断、支付职工待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

按规定提供足额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并制定经费保障制度和措施;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明细记录;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计划使用资金,职业危害防治费满足使用要求,且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所投入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控制要求相适应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来源;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及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如发现如下情况之一,罚责任部门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未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来源;未安排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及建立台账;

3、未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计划使用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批、验收及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财务科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安排专人负责按规定进行保管;

如发现如下情况之—,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两档”;档案不健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按规定保管档案。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有以正式文件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①预案应明确责任人、指挥或组织机构、联系方式;②事故发生后的疏通路线;③应急救援设施的启动程序;④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⑤医疗救援方案;⑥其他有关内容。组织学习预案,有学习记录;制定演练计划,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每年应进行1-2次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进行总结、修正、补充完善。

1、未按要求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未按规定组织学习预案,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200元;

3、未按规定制定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0元,并进行责任追究。

技术科、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各项制度落实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矿井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矿井领导汇报,矿井调度室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全监察部及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同时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各矿井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监察管理部。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总部和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上报重大职业病事故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未按规定上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救援设施配置及管理情况,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200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未按规定程序及要求上报的,延报、漏报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200元,不报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未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罚责任部门主管100元;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保管相关资料,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技术科、安全监察部、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管理

煤矿职业危害办公会议制度:

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办公会议。

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会议,罚部门主管100元。

安全监察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提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初步设计,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地方未按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治进行预评价、初步设计、实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前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主管、责任人各200元;未按规定上报,罚责任单位主管100元。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各项制度落实

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当报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

基层各科队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排查制度;按照职能公司管理部门每周、矿井区队每天、班组和车间每个班的要求,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排查;查出的煤矿职业危害等危险源,必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列出处理计划,同时,要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并严格进行考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排查制度,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每缺一次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元;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职能部门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罚部门主管100元。

安全监察部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分析评价;监测分析报告应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在从业人员经常能看见的地点公布监测结果;按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未组织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分析评价,罚责任部门主管100元;未按规定将监测分析报告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罚责任部门主管100元;未按要求公布监测结果,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未按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100元。

安全监察部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作业场所防治措施

粉尘危害?防治

粉尘日常监测

应配备足够的粉尘监测仪器。

监测仪器应定期校准及检定。

应定期监测工作地点及个体全尘、呼尘、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

防尘供水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掘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管路。

综合防尘措施及设施矿井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净化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输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掘进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巷帮、使用水泡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符合有关规定除外);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掘机械及破碎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及时清除运输巷道中的浮煤,冲洗沉积煤尘、清扫刷白巷道。

按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各科队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作业场所防治措施

防尘技术资料

矿井应有反映实际情况的防尘系统图,防尘牌板、煤层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工程设施施工及管路验收检查记录、冲洗巷道记录等防尘管理技术资料。

按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各科队

噪声危害?防治

1、机械噪声大的机电设备操作间应设置噪声防护设施;

2、噪声较大的作业场所人员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3、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设消声装置。

按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各科队

高低温危害防治

1、高温采掘工作面应采取降温措施;

2、井口应有保温供暖设施;

3、机电硐室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超过规定要采取降温措施;

4、高温作业地点人员应采取降温防护措施。

按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各科队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1、通风系统应合理完善、作业场所应风量充足;

2、监测仪器、个体防护用品装备数量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定期校验;

3、定期对测点进行监测。

4、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标志,定期检查有毒有害气体。

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气体分析室,并配备气相色谱仪。

按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各科队

篇2:煤矿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9、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情况下,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10、公司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篇3: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考核制度

1、地测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一切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无效进尺、误揭煤层、透水和贯通失误等事故发生。

2、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3、由地测科科长及有关单位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综合分析,明确责任并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对有争议参与单位多的工作事故,会同有关单位,主动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5、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质量优良,有一定贡献的同志,应给予奖励,以鼓励上进,加强全单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