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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职业病作业指导书

2024-07-11 阅读 7050

施工防职业病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改进劳动条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使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全过程对职业病工作的预防与控制。

3.术语和定义

采用GB/T28001/20**标准及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职业病的主要范围

4.1职业中毒

4.2尘肺

4.3物理因素职业病

4.4职业性皮肤病

4.5职业性眼病

4.6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4.7职业性肿瘤

4.8其它职业病

5.职责

5.1安全质量监察处负责编制本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

5.2指挥部、项目部负责本作业指导书的贯彻执行。

6.工作内容

6.1建立健全预防职业病机构,加强日常管理。

6.1.1由集团公司安质处、施技处、工会、环卫处组成职业安全委员会。

6.1.2指挥部、项目部设专人负责预防职业病工作。

6.2职业安全委员会是以保证员工身体健康为前提,监督、指导各项目部开展日常工作。

6.2.1项目部接到工程后,根据工程特点,识别职业病的特性,根据其特性,制定防范方案。

6.2.2指导各项目部专职人员,对施工人员进场前进行一天预防职业病教育,提高预防职业病的意识,做到不违章操作,配戴好各自的劳保用品。

6.2.3定期组织员工、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指导各项目部专职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2.4指导各项目部专职人员定期评价施工人员健康情况,并将其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3各类人员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6.3.1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每年定期体检一次,做好食堂日常保洁工作,对餐具定期消毒,做到"环境整洁,饮食卫生",并防止食物中毒。

6.3.2电气焊工作业时需戴防护面罩和手套等劳保用品,防止职业性眼病的发生。

6.3.3防水工,手工喷漆、刷漆、浸漆工等经常接触刺激性物质的人员作业时,需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等劳保用品,防止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生。

6.3.4混凝土搅拌工、打眼工等经常在发生噪音的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作业时需配戴耳塞、口罩等劳保用品,防止尘肺和职业性耳病的发生。

6.3.5搬运工、测量员等一般工人,日常作业时要做到不违章操作,配戴好各自的劳保用品。

6.3.6施工现场仓库保管员等一般管理人员日常作业时需配戴好劳保用品。

6.4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5施工现场须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6.6施工生产要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6.7施工现场允许的情况下,可设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8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6.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照规定进行经常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6.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1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6.12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6.13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6.14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6.15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

施,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情况。

6.16指挥部及各项目部职工,在工作区域内或与工作有关的情况下患职业病,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急救措施,或送往医院,严重者立即报有关部门申请休假治疗或换岗,并做好以后的防治工作。

6.17.1发现职工患轻度职业病:除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外,还应采取治疗和控制措施。

6.17.2发现职工患有重度职业病:各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将情况报告公司安质处,同时要立刻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情况包括职业病人数、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患病部位和严重程度等)。

篇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其它有害因素。化学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物理、放射性因素和其它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才能确保工作场所对该场所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也是对工作场所的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为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避免给职工家庭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经厂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监测费用纳入厂子的全年度的开支计划,提到议事日程,并且单独立帐。

2、与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签定协议,每季度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车间进行一次浓度(强度)的测定,浓度(强度)较大的车间可每月检测一次,将测定结果记录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在厂方明显位置进行公布。

3、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尝试(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请示厂子领导应停止职工操作,检修相关的防护设备,不得克扣工人工资。

一、公司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均应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在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同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或直接报告公司任何领导,必要时,可同时报警(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2、各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如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伤亡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在半小时内立即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危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现场指挥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控制事故蔓延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5、伤亡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

6、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原因、性质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三、事故调查处理

1、本公司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2、本公司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事故调查时,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或嫁祸他人。

4、本公司调查或安监部门调查后,应根据最后判定的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6、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或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