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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职责

2024-07-11 阅读 6108

职责一: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

2、对需要实地核查、现场堪验、班子集体研究等窗口当场无法办理的审批事项,负责与局相关部门的衔接;

3、负责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审批;

4、负责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工作;

5、负责对进入市行政审批大厅的本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和审批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职责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1.承担中心日常政务、活动组织和内外事务的联络工作;

2.承担中心的公文处理工作;

3.对各级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处理各部门的来文抄件,负责收发、机要、保密、文印和档案管理工作;

4.承担中心人事与工资统计年报工作;

5.负责管理中心的印章及介绍信;

6.负责日常会议的会务准备、材料整理、文稿起草等工作;

7.负责中心宣传、信息工作与广播室管理工作;

8.负责中心车辆调度、设施设备维护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日常办公用品、印刷品的定点购置工作;

9.负责管理中心的人事、财务、工资、财产、福利,协调经费结算工作;

10.负责中心的安全保卫与卫生检查工作;

11.负责商务中心的改制及人员管理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科的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二、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行政审批科有工作人员在岗。

三、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有关制度执行。

四、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职责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履行市发改委委托的涉及招投标综合执法职能。

(四)负责进驻“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和各行政监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的监督、协调和考核。

(五)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考核;负责牵头组织对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考评。

(六)制订有关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则和行政审批事项、公共资源交易的办理流程;监督、指导审批事项无偿代办服务工作。

(七)受理和核实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投诉举报;协调、督促各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工作;负责对投标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

(九)指导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五: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负责为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定点、实施等工作。

(五)受理有关影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六)监督窗口服务行为并受理投诉。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2: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筑府发〔2003〕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

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批,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区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和投诉举报制等各项内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公务员,依据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七)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不按审批规定办事,违规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二)违规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三)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予中介机构,借机收费的;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接受申请人礼金、财物、宴请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五)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

(十六)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向索要其他好处的;

(十七)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影响其他部门审批办理的;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影响行政审批办理的;

(十八)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批准人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行政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行政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指令、干预,造成行政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集体研究、认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审批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贵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筑府发〔2003〕23号)的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一)戒勉谈话,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岗位津贴;

(五)扣发年终目标奖;

(六)年终考评为不称职;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停职离岗。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七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已违反行政纪律相关规定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对以上责任人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已违反行政纪律相关规定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撤职或行政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行政审批过错行为有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过

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由区政务服务政务中心提出,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过错责任人员所在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应纪检监察组织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过错的区分。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指行政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副职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同样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区政务服务中心

篇3: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职责

职责一: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

2、对需要实地核查、现场堪验、班子集体研究等窗口当场无法办理的审批事项,负责与局相关部门的衔接;

3、负责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审批;

4、负责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工作;

5、负责对进入市行政审批大厅的本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和审批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职责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1.承担中心日常政务、活动组织和内外事务的联络工作;

2.承担中心的公文处理工作;

3.对各级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处理各部门的来文抄件,负责收发、机要、保密、文印和档案管理工作;

4.承担中心人事与工资统计年报工作;

5.负责管理中心的印章及介绍信;

6.负责日常会议的会务准备、材料整理、文稿起草等工作;

7.负责中心宣传、信息工作与广播室管理工作;

8.负责中心车辆调度、设施设备维护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日常办公用品、印刷品的定点购置工作;

9.负责管理中心的人事、财务、工资、财产、福利,协调经费结算工作;

10.负责中心的安全保卫与卫生检查工作;

11.负责商务中心的改制及人员管理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科的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二、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行政审批科有工作人员在岗。

三、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有关制度执行。

四、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职责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履行市发改委委托的涉及招投标综合执法职能。

(四)负责进驻“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和各行政监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的监督、协调和考核。

(五)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考核;负责牵头组织对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考评。

(六)制订有关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则和行政审批事项、公共资源交易的办理流程;监督、指导审批事项无偿代办服务工作。

(七)受理和核实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投诉举报;协调、督促各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工作;负责对投标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

(九)指导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五: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负责为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定点、实施等工作。

(五)受理有关影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六)监督窗口服务行为并受理投诉。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