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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原材料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2024-07-11 阅读 8166

工程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监理部份)

(一)原材料质量控制的内容

1、掌握材料质量标准

衡量材料质量的尺度是材料质量标准,也是作为验收、检验材料质量的依据。不同的材料有不同的质量标准,只有掌握材料的质量标准,才能可靠地控制材料和工程质量。

2、材料质量的检(试)验

(1)通过采用一系列的检测手段,将所取得的材料数据与材料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判断材料质量的可靠性,只有合格标准的材料,才准许在工程中使用。

(2)采用文件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等检验材料质量。

(3)按照材料取样标准做好材料质量检验取样工作,对检验、试验不符标准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

3、做好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监理工程师针对工程特点,根据材料的性能、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和对施工的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确定使用的材料,做好检验工作,符合标准后,予以放行,并在过程中严格监控。

4、做好对材料试验、检验单位的考核

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材料试验、检验单位的实验室进行考核,以确保结果的客观、公正:

(1)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

(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能够满足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二)原材料质量控制的方法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永久性设备、器材等是工程永久性的组织部分,它们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未来工程产品的质量,需要对其质量进行严格的事先控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需从采购、加工制造、运输、装卸、进场、存放、使用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监督与控制。

1、对材料采购质量的控制

(1)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设备等,在采购定货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对于重要的材料,还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特殊材料要求供货单位提交理化试验单,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发出书面认可证明后,方可进行定货采购。

(2)协助承包方合理地、科学地组织材料采购、加工、储备、运输、建立严密的计划、调度、管理体系、加快材料的周转,减少材料的占用量,保质、保量、如期地满足建设需要。

2、对材料进场的质量控制

(1)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并由承包方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验申请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

(2)凡是无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供货方所提交的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说明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再行组织复检或抽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3)若检验发现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应由供货方予以退场更换或进行处理,合格后再进行检查验收。

(4)进口的材料、设备的验收,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如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取得供货方及商检人员签署的商3、材料、设备存放条件的控制

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进场后,到其使用或施工、安装时通常有一段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如果对材料、设备等的存放、保管不良,可能导致质量状况的恶化,如损伤、变质、损坏,甚至导致不能使用。因此,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永久性设备、器材等存放、保管条件及时实行监控。

(1)对于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永久性设备、器材等,根据它们的特点、特性以及对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通风、隔热以及温度、湿度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安排适宜的存放条件,以保证其存放质量。

(2)对于承包方所准备的各种材料、设备等的存放条件及环境,事先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如存放、保管条件不良,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其加以改善并达到要求,方予以确认。

(3)对于按要求存放的材料、设备,存入后每隔一定时间,监理工程师可检查一次,随时掌握它们的存放质量情况。此外,在材料、设备、器材等使用前,也应经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检查确认后,方准允许使用;经检查质量不合要求者不准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降级使用。

4、天然材料和现场配制材料的试配

对于某些当地天然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制品,要求承包方事先进行试配,达到要求的标准方准施工。除应达到规定的力学强度等指标外,注意以下方面的检验与控制。

(1)材料的化学成分。

(2)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加工条件与设计、试验条件不同而可能导致的材料或半成品质量差异。若出现此类问题,事先找出原因,设法妥善解决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允许进行施工。

5、新材料的应用

对于新材料,新型设备或装置的应用,事先提交可靠的技术鉴定及有关试验和实际应用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和批准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三)工程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措施

1、组织措施

(1)组织并落实专门的监理机构人员负责材料质量控制,按有关要求对材料质量作进行严格的监控:

(2)协助承包方合理地、科学地组织材料采购、加工、储备、运输,建立计划、调度、管理体系;

(3)健全现场材料管理制度,按规定计量使用材料,加强运输、仓库、保管工作。

2、技术措施

(1)在材料定货前,承包单位必须事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同意。

(2)对于工程的主要材料,监理工程师在进场时必须检查其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不具备或对检验证明有怀疑时,应补做检验。

(3)对主要装饰材料及建筑配件,监理工程师应在定货前要求厂家提供样品或看样定货。

(4)监理工程师对以下材料进行抽检:

①标识不清或监理工程师认为质量有问题的材料;

②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

③工程重要程度决定,必须进行一定比例试验的材料;

④需要进行追踪检查,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的材料;

(5)监理工程师对进口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或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进行全部检验;

(6)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和取样,对于重要构件或非匀质的材料酌情增加取样的数量;

(

7)监理工程师对于现场配制的材料事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检验合格后方能允许承包单位使用;

(8)对高压电缆、电压绝缘材料进行耐压试验;

(9)对新材料的应用,必须通过试验和鉴定:代用材料必须通过计算和充分的论证,符合结构设计的要求。

(10)合理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的损失。

3、经济措施

(1)对进口材料、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商检局检验,如核对中发现问题,应取得供方和商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按期提出索赔。

(2)对进场材料进行分析,严格控制材料价格。对重要材料及贵重材料单价必须履行业主签认手续。

4、合同措施

(1)监理工程师对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2)监理工程师要对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进行监督;

(3)监理工程师对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并分析合同的执行。

篇2:铁路建设工程混凝土原材料监理工作措施

铁路建设工程混凝土原材料监理工作

[1水泥质量控制要点

[1.1常用水泥采用的国家标准包括:

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T175);

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

[1.2水泥进场时,必须按批(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每500t为一批,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袋装质量、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其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监理工程师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并检查全部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1.3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逾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逾一个月)时,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再次进行强度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1.4监理工程师对现场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试(化)验单标明的品牌、标号及批量进行核对。

[1.5水泥出厂合格证经核查为不合格,或水泥复查试验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时,该批水泥不准使用到工程中去。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处理过程。

[1.6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粗、细骨料的质量控制要点

[2.1拌制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应按批(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3或600t也按一批计)进行检验,其颗粒级配、压碎指标值、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验标的相关规定。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并检查全部试验报告。

[2.2粗骨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均应在限量或要求标准之内。

[2.3拌制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应按批(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3或600t也按一批计)进行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含泥量、泥块含量应符合验标的相关规定。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并检查全部试验报告。

[2.4采用海砂为细骨料时,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氯盐含量。对预应力混凝土用海砂,氯盐含量不应大于0.1%;除位于水上和水位变动区及潮湿或露天条件下的钢筋混凝土用海砂也同上要求外,其余情况下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用海砂中均不限制氯盐含量。特殊工程混凝土用细骨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2.5混凝土粗、细骨料的材质和使用均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及砌石工程施工规范》(TBJ210)中的有关规定。

[2.6对新选原料产地、同产地更换矿山或连续使用同一产地达两年的粗、细骨料应做选料源检验。检验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和碱活性检验。

[3碱集料反应(AAR)问题的控制要点

[3.1用于混凝土的水泥、集料和掺加剂等,应分别进行含碱量试验,尽量避免使用可能发生碱集料反应(AAR)的集料。当使用具有潜在碱活性骨料时,应要求厂方提供水泥中碱含量值,并选用碱含量符合要求的水泥。

[3.2骨料不应含有可能引起碱骨料反应的无定形二氧化硅含量。监理工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怀疑含有可能引起碱骨料反应的无定形二氧化硅时,按《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检验方法》TB/T2922的规定进行检测,将代表性砂或石料破坏成标准粒度,制成标准水泥砂浆试块,以高蒸压养护后,测其变形,以膨胀量≤0.1%为限。

2在非含碱环境中,如果必须采用此类集料时,应按规范要求,选用含碱量小于0.6%的低碱水泥,并限制混凝土中的总碱量,对一般桥涵不宜超过3.0kg/m3;对于特大桥,混凝土中的总碱量不宜超过1.8kg/m3。在含碱环境中,不得使用此类集料。

[3.3当使用具有潜在碱活性骨料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

总碱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混凝土工程预防碱-骨料反应技术条件》(TB/T30504)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检查每次混凝土配合比的总碱含量计算书。

[4拌和用水的质量控制要点

[4.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拌制混凝土用水和养护水质,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水质分析报告。

[4.2当监理工程师对水质有怀疑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规定的各项指标检验。

[4.3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允许施工单位用海水作为混凝土的拌合和养护用水。特殊情况下,用海水拌合和养护混凝土时,须经试验证明合格条件后方准许使用。

[5外加剂的质量控制要点

[5.1监理工程师对混凝土外加剂进行进场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现行国家标准和其它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外加剂对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等指标,并检查全部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取样应按批进行(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计)。

[5.2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在现场存放外加剂状况;外加剂应分类分批存放,防止变质。

[5.3掺外加剂对不同品种、不同厂家的水泥有适应性问题,因此还必须经过试验,方能使用。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试验报告,以确定外加剂的性质、有效物质含量、配制方法和最佳掺量。

[5.4混凝土外加剂还应按《铁路混凝土及砌石工程施工规范》(TBJ210)中有关规定执行。

[5.5当允许掺用含氯盐类外加剂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以下内容:

1在一般钢筋混凝土中,氯盐掺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掺氯盐的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且不宜采用蒸汽养护。

2处于干燥环境、常年有水或埋于地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大于0.3%。

3处于干湿交替状态或常年空气湿度大于80%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大于0.12%。

4无筋混凝土中用热材料拌制时,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3%。用冷材料拌制时,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掺合水重量的15%。

[5.6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掺用含氯盐类外加剂。

1在高湿度空气环境中使用的结构(排出大量蒸汽的车间、澡堂、洗衣房和经常处于空气

相对湿度大于80%的房间以及有顶盖的钢筋混凝土蓄水池等);

2处于水位升降部位的结构;

3露天结构或经常受水淋的结构;

4有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5与含有酸、碱或硫酸盐等侵蚀性介质相接触的结构;

6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7薄壁结构、中或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屋架,落锤或锻锤基础等结构;

8电解车间和直接靠近直流电源、高压电源的结构;

9钢筋混凝土桥跨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的结构。

[6掺合材料的质量控制要点

[6.1监理工程师检查混凝土掺用的矿物掺合料,其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碴粉》(GB/T1804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掺合料的细度、含水率、需水量比、抗压强度比等指标,并检查全部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取样应按批进行(同品种、同等级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

[6.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掺合料的名称、组分、各种特性指标,核查材质、最佳掺入量的试验报告单;掺合材料材质标准及合格条件必须符合《铁路混凝土及砌石工程施工规范》(TBJ210)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