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工程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监理细则范本

工程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监理细则范本

2024-07-11 阅读 2905

工程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监理细则

1TN-S接零保护系统检查内容:

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即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具有专用的保护零线(PE线);220/38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

⑵工作零线(N)与保护零线(PE)自变压器中性点或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的电源侧分开后,严禁再次合一。

⑶总漏电保护器负荷侧的工作零线(N)不得重复接地。不得将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

⑷保护零线(PE)严禁穿过漏电保护器,而工作零线(N)必须穿过漏电保护器。

⑸电箱中应设两块端子板(工作零线N与保护零线PE),保护零线端子板与金属箱壳相连,工作零线端子板与金属箱壳绝缘。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如设备的金属外壳)只应通过保护零线(PE)与电箱中的保护零线端子板相连,绝不允许接于工作零线(N)上或直接接地。

⑹保护零线(PE)必须作重复接地,一个施工现场内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每处接地电阻的阻值不得大于10Ω。

⑺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使用(即作相线或零线使用)。

2配电箱、开关箱检查内容:

⑴施工现场必须实行"三级配电结构"。

即在总配电箱(或配电室内的配电柜)下,设分配电箱(即负荷或若干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形成三级配电。照明配电箱与动力配电箱应分开设置。

⑵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即一个开关箱内只能装设一个开关控制一台用电设备并装设一个漏电保护器。不允许将两台用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合置在一个开关箱内,严禁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也就是不允许一闸多机或一闸控制多个插座的情况,以避免发生误操作等事故;不允许一个漏电保护器保护二台或多台用电设备的情况,否则容易发生误动作和影响保护效果。

⑶总配电箱应设置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设置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方;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⑷配电箱、开关箱箱体一般应采用铁板制作,板厚以1.5~2mm为宜。

不允许使用木质外壳或金属外壳木质底板,即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⑸配电箱、开关箱应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其周围不得有杂物。

3漏电保护器检查内容:

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在总配电箱中加装漏电保护器作第一级漏电保护,在末端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作为第二级保护。

⑵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腐蚀环境下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作为后备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乘积不得大于30mA?S。

4现场照明检查内容:

⑴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⑵照明装置一般情况下使用220V电压,但在下列情况下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电源。

①使用行灯(手持照明灯)时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

②室外灯具距地面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时,应采用36V电源;

③隧道、人防工程内施工其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④在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⑤在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其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配电线路检查内容:

⑴现场配电线路可使用架空线路。架空线路严禁使用裸线,必须使用绝缘电线,其绝缘必须良好,不允许有老化、破损现象,其接头和包扎必须符合规定。

⑵配电线路使用电缆时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埋地敷设时,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加设防护套管,采用金属套管时必须作接零保护。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深度不小于0.6m,并应在上、下、左、右四面铺设50mm的细砂,然后添土、覆盖硬质保护层。电缆架空敷设时,应采用专用电杆。电缆不得拖地及拖地穿过道路敷设,不得直接架空缠绕穿越脚手架敷设,不得缠绕树木敷设。

⑶当现场照明及动力用电混合设置时,使用电缆时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不允许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PE线的做法,因为两种线路从绝缘程度、机械强度以及载流量等方面均不匹配,容易引发故障。

⑷当施工现场配电方式采用照明与动力分别设置时,三相设备线路可采用四芯电缆(A、B、C、PE),单相设备和照明线路可采用三芯电缆(A(B、C)、N、PE)。

⑸对高层、多层建筑施工的室内用电,不允许由室外地面电箱用橡皮电缆从地面直接引入各楼层使用。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

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电缆垂直敷设后可每层或隔层设置分配电箱提供使用,固定设备可设开关箱,手持电动工具可设移动电箱。

6电气装置检查内容:

⑴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⑶为便于维修和检查,"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⑷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⑸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

⑹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7变配电装置检查内容:

⑴配电室检查内容:

①配电室建筑及尺寸要符合规范要求。配电屏的周围通道宽度应符合规定;

②成列配电屏两端应与保护零线连接;

③配电屏应装设电度表,分路装电流、电压表。并装设短路、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④配电屏配电线应编号,标明用途。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停送

电必须有专人管理。

⑵总配电箱检查内容:

①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他仪表。

②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额定值及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的额定值及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8外电防护

检查内容:

⑴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⑵达不到安全操作距离时,应搭设防护遮栏或防护架并悬挂警告牌。其材料应使用木质等绝缘材料,当使用钢管等金属材料时,应作良好的接地。防护架距线路一般不小于1m,必须停电搭设(拆除时也要停电)。

⑶不得在外电线路正下方施工作业、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物料器材等。

9用电档案检查内容:

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资料(凡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工地,都要单独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⑵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⑶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⑸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记录;

⑹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及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⑺定期检(复)查表;

⑻电工安装、巡视、维修等工作记录。

篇2: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篇3:汽车修理厂防火防爆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以安全统揽一切,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到防火、防爆、用电有章可循,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消防火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防火工作应以防、消结合为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设施应齐全有效;

3、消防器材和消防栓应摆放在醒目显著位置,并易于拿放;

4、建立设备、设施的登记台帐和领用记录;

5、每月应对全厂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隐患的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会议,对全厂的生产、消防制度的落实进行总结和考评;

6、每年必须集中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二次,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一次;

7、修理车间严禁职工吸烟、煮饭,油库严禁烟火,保持通风设备良好,油漆车间、油库必须使用防爆灯;严禁用其它普通灯替代,修理技工使用的工作灯必须使用低压灯;

8、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头,目标到人;

9、制定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和建立义务消防队。

用电管理规定:

1、修理厂应按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2、对线路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部门的要求;

3、厂房、车间、门面库房线路严禁私拉乱结,线路的保险必须齐全有效;

4、各科室、门面部门严禁使用耗电量大或超出额定功率的电器设备;

5、科室、门面各部门,特别是车间、机器设备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铁丝替代,电器开关必须保持完好;

6、科室各部门、车间人员下班或车间修理技工收工后,必须关闭电器、电灯开关和机器设备电源;

7、值班技术人员应对车间、科室用电情况随时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找专职电工进行维修,以确保用电安全。

防爆规定:

1、油库、库房、漆工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它灯具代替;

2、保持油库通风设备完好、有效;

3、油库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穿工作鞋上班;

4、启功车间,库房应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他灯具代替;

5、氧气罐和乙炔间隔摆放距离应在150px以上,在搬动气瓶时严禁碰撞,轻拿轻放;

6、气瓶在使用中,应随时保证气瓶的气阀完好、清洁、气咀严禁油污污染,保持清洁;开闭气阀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7、保证气瓶防撞橡胶圈随时保持完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