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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组廉政建设制度

2024-07-11 阅读 3205

工程项目监理组廉政建设制度(5)

为实现本项目廉政建设目标,保证在责任期内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无贪污、贿赂和各种经济案件发生,保障两个文明建设同步进行,总监办制定廉政建设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总监办廉政建设制度

1.1实施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由总监负总责,办公室组织协调,驻地和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2驻地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内容,严格执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1.3总监办除收取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监理酬金外,不得接受额外业务津贴、承包人的盈利分成和补贴等。

1.4总监办为自己所监理工程项目聘请外单位咨询人员,须征得业主同意。

1.5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执行国家及地方建设法规、规范、标准,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端正生活作风,洁身自爱,守法、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履行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所约定的责任。

①不得以各种借口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做出任何损害集体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以工作需要为名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或向施工方索要财物;

③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总监办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④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⑤不得参与施工单位的任何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聚赌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⑥不得与社会闲杂人员混迹一处,更不能涉足各种不良生活作风;

⑦不得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项目,不承包所辖范围内的工程,不向所辖施工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也不允许既是工程的监理者又是充当与该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和材料设备供应相关业务的直接或间接的中介人;

⑧不得与项目施工单位人员互相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提出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工程设计变更意见,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计量等;

⑨要加强建筑材料的检测验收,杜绝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各种材料进场,不得接受材料供应商的礼品、礼金、礼物等。

⑩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任何报刊上登载承揽监理业务的广告;

1.6任何监理人员不允许泄露自己所监理项目需要保密的事项,在发表自己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和论文时,须取得业主同意。

1.7在处理各方面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立场;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判断负责,当自己提出的建议、判断被业主和上级否定时,应向其充分说明可能产生的效果。

1.8接受建设主管机关的监督,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2组织机构

2.1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2.2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①根据公司对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总监办的廉政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并组织实施。

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③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学习廉政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专项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廉政宣传教育。

④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构履行职责。

⑤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理队伍思想作风建设。

3责任考核

3.1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总监办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具体实施。还应负责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3.2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派人参加,并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形成专门材料向公司汇报。

3.3考核工作要根据公司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总监办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廉政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3.4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

①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的目的和内容,考核的方法和步骤及其他有关要求;

②考核对象进行自查自纠,并汇报有关情况;

③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④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⑤按要求通报考核结果,并将有关资料存入廉政档案。

3.5总监办领导班子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中,要把贯彻落实廉政建设的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并报公司。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其他重要情况也要及时报告。

3.6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对积极主动负责地抓好专项治理活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要给予表扬鼓励,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4廉政追究

4.1对直接主管范围内发生违法犯罪和严重违规、违纪、贪污、贿赂等严重影响本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要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和所导致的后果给予记过、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或撤销职务等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对不重视建章立制,疏于指导、监督检查,致使分管部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不正之风,将明确责任主体和范围,追究其直接或间接的连带责任,对廉政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3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与监理人员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理人员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加薪、提职的重要依据。

5保证措施

5.1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从而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加强廉政建设,创建阳光工程。

5.2加强宣传工作,设置廉政宣传栏,宣传廉政法规和典型案例,警钟长鸣;坚持廉政学习教育,组织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及业主有关廉政会议和文件、总监办《廉政建设制度》,提高廉政意识。

5.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做好廉政谈话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及倾向,在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之前及时处理。廉政谈话由总监主持,并指定一名廉政领导小组成

员负责廉政谈话的记录,除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外,总监和记录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公布谈话记录或泄漏谈话内容。

5.4设置廉政举报箱、公布廉政监督电话,接受业主、承包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廉政举报箱的开箱记录、廉政监督电话的接听记录,对接收到的举报信息交由总监办廉政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公司和总监办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在调查核实及处理结果未公布之前,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信息。

5.5实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廉政建设机制,建立奖罚制度,对有违反《细则》规定的人视其轻重处罚如下: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开除、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有拒礼、拒腐业绩突出的个人应予物资奖励,并通报表扬宣传。

6奖惩办法

6.1监理人员严格遵守总监办工作纪律、廉政建设制度,廉洁自律,无违纪、违规现象,总监办每年评选出3~5名廉政建设先进个人,给予1000元奖励。

6.2对于参与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的,勒令立即停止参与,给予一定数目的罚款、记过处分和通报批评,并报请业主停止工程承包。

6.3对于收取被监理单位礼金的,勒令退还,并处以3~5倍罚款,并给予严重警告和通报批评。

6.4对于拿工程质量做交易而损害业主利益的,报请业主同意,予以通报批评后立即清退出场。

6.5对于其它一般违纪、违规的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一次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两次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过,三次予以清退出场。

6.6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1: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贯彻执行国家、部、省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办法。

②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维护工程质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③办事“科学、高效、实事求是”;监理费是监理工程师的唯一收入,其它任何形式的酬金不能接受,廉政建设长抓不懈。

④不许泄露项目的数据、技术和商务机密,不允许从事与项目有关的施工、材料、设备等供应业务的直接或间接的中介活动。

⑤认真学习、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工作。

⑥坚持原则、客观准确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工程技术问题,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⑦树立集体观念,团结一致,正确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爱护业主财产。

附-2:监理人员廉政公约

①监理人员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做好项目监理工作。

②监理人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作风,不得接受、索要或借用承包人或与公务有往来的单位、个人的钱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品等),不得向承包人索要、获取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津贴、奖金、礼金或间接报酬。

③监理人员不得变相参与工程施工,不得参与承包人机械设备、材料的购销活动,不得充当中介人,不得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销单位兼职或参股,不得参与工程分包。

④监理人员不得向承包提出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或参与承包人付款的宴请及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⑤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作出违反建设程序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一旦发现,坚决予以处罚并承担质量责任和经济责任。

⑥监理人员不准驾驶、指派承包人的任何车辆外出玩耍或用于非公事活动。

⑦监理人员应遵守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监理制度和合同条款,不越权办事,不弄虚作假,不故意刁难承包人。

⑧监理人员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承包人及其他人员。

⑨监理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办事公道合理,不以监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及业主的利益。

⑩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监理人员,将按监理合同的规定严肃查处,违犯法律者,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附-3:监理十不准

①不准私自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或利用职权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

②不准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坑害业主的利益。

③不准勒索施工单位支付到营业性舞厅、桑拿、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的费用。

④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与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器具、物品等。

⑤不准向所监理的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分包、兼职或安插其它人员。

⑥不准观看黄色录相或参加色性活动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

⑦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或借酒闹事。

⑧不准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敷衍了事。

⑨不准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跳槽。

⑩不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监理合同段上同时任职。

附-4: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①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

②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监理工作水平。

③独立、客观的开展监理工作;

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

⑤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⑦不得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金、礼品;

⑧不得蓄意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⑨不得私下参加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

⑩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和施工方法;

11.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

篇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党政组织责任

(一)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责任

(一)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二)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四)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干部责任

(一)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制度约束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

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及内容

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

(三)会议程序及管理

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

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

(三)具体要求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

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

(一)述廉人员范围

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廉时间及形式

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廉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一)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六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一)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八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三)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党风廉政建设十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加强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公司特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出如下规定,要求公司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认真遵守。

一、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收受参建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接受宴请、奖励、健身等。

二、严格财经纪律。召开会议和举办必要的公务活动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和费用标准,不滥用钱物,不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不得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相互勾结,套取建设资金。

四、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

六、工程招投标中不得有以下行为: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招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不公正评标,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项目业主、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指定或授意选择承包单位或指定分包单位,影响或干扰招标工作;不得向承包单位推销、推荐材料和设备等。

八、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设备采购等经营活动和工程施工、监理;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中介活动。

九、严格执行公司差旅费控制暂行规定,不越级乘车。乘坐飞机、轮船事先要征得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让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报销或承担车、船票和住宿费等。

十、各级管理人员到参建单位检查工作,用餐在食堂,严禁摆宴和搞各种消费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