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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2024-07-11 阅读 715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第三条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第四条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七条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第八条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九条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第十条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第十一条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第十二条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第十三条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第十四条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第十五条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第十六条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第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第四章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第十九条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第二十条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第二十一条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第二十二条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充装站人员条件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第二十四条充装站职责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第五章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第二十五条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4、有报废标志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第二十七条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第二十九条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第三十条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第三十一条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第三十二条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第三十三条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第六章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第三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第七章充装第三十六条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第三十七条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第三十八条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第三十九条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实验压力的0.8倍。第四十条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⑴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P≤P0Tz/T0Z…⑴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T-气瓶的充装温度,K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T0—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第四十二条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重缺陷。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第八章气瓶改变第四十三条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第四十五条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第九章充装记录第四十六条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状况等第四十七条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根据具体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第四十八条乙炔气瓶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及时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第十章气瓶的经销第四十九条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第五十条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第五十一条经销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第五十二条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五十三条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给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安全责任协议》,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2、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5、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安全责任协议》。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使用单位供给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理。第五十四条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具体内容: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危险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提供);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安全附件及年检标志;3、双方所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等。第十一章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第五十五条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五十六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件的规定。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第五十七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第五十八条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夏季应防止曝晒。7、严禁敲击、碰撞。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第六十条?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第十二章检查与考核第六十一条公司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第六十二条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使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第六十三条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第六十四条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第六十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四章处罚第六十六条不执行本办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严肃处理。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0.2~2万元,情节严重的查封或停运给予经济处罚1~5万元。1、未签订气瓶安全使用协议的。2、使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4、充装第二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善处理的。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第六十八条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办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详细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意见为准,然后将“记录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第六十九条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故意刁难,否则将根据情节严肃惩处。第十五章附则第七十条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第七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篇2: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检验实施

第八条LPG车用瓶检验

?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CNG车用瓶检验

一、CNG公交车

?(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

(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行考核。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气瓶存储:

1、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要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

2、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可燃、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外。

3、瓶库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并备有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乙炔瓶与氧气瓶不能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戴好瓶帽,实瓶一般应立放贮存。卧放时,应防止滚动,瓶阀应朝向一致。垛放不得超过5层,妥善固定。气瓶排放应整齐,固定牢靠。

6、实瓶的贮存数量在满足当天使用量和周转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贮存量。

气瓶安全使用:

一、通用规则

1、气瓶禁止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2、夏季防止曝晒;严禁在瓶体上引弧。

3、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4、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性气体瓶剩余压力应大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有大于0.5~1%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气瓶立放不稳固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6、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粘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7、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确保瓶帽和防震圈的完好。

二、氧气瓶的安全使用

1、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小车并固定牢固。不得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滚动。

2、氧气瓶一般应立直放置,且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3、取瓶帽时,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转,禁止用铁器敲击。

4、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以前,应拧开瓶阀,吹尽出气口内杂质,并轻轻的关闭阀门。装上减压器后,要缓慢开启阀门,防止减压器燃烧和爆炸。

5、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时,与阀口连接的螺母要拧紧,防止开气时脱落,人体要避开阀门喷出方向。

6、严禁氧气瓶阀、氧气减压器、焊(割)炬、氧气胶管等沾上易燃物质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7、夏季在露天使用气瓶时,应有防晒措施,严禁阳光照射;冬季不要发在火炉和距离热源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8、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如有结冻现象,只能用不超过40℃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瓶阀断裂。

9、氧气瓶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要留有0.1MPa以上压力,以便充氧时鉴别气体的性质和防止空气或者可燃气体倒流入氧气瓶内。

10、气瓶要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爆物质等。一般规定相距10米以上,与乙炔瓶相距5米以上。

11、氧气瓶阀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供气,使火焰自行熄灭。如果邻近建筑物或者可燃物失火,应尽快将氧气瓶移到安全地点,防止受到火场高热烘烤而引起爆炸。

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

使用乙炔瓶时除了遵守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外,还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1、乙炔瓶不应受到剧烈震动和撞击,避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2、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以免丙酮流出。

3、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阀的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

4、开启乙炔瓶阀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只需开启3/4圈。

5、乙炔瓶体表面温度不应超过30~40摄氏度,防止高温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压力急剧增高。

6、乙炔瓶内的乙炔不能完全用完,低压表读数最后必须留有0.05MPa以上压力,并将瓶阀关紧,防止漏气。

7、当乙炔瓶阀冻结时,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摄氏度以下的热水解冻。

8、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传入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