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电梯安全运行规定

电梯安全运行规定

2024-07-11 阅读 1352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附属医学院电梯运行管理规定

F医学院电梯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电梯正常运行,保障电梯搭乘安全,更好地服务广大教职医护员工,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梯单位主管部门为后勤管理处,具体维保单位为各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电梯运行管理及保洁单位为各物业公司。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教室与宿舍管理科负责学校所有电梯管理,按照一梯一档建立电梯档案资料,负责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照合同对电梯进行维保,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四条电梯每年经过国家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学校至少应有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电梯管理。

第五条电梯机房除电梯工作人员、消防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机房内的设备非电梯工作人员不得操作。

第六条乘坐电梯时不得将身体倚靠轿门,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以免发生危险,不得倚靠在暂不停靠的层站电梯门上或坐在电梯门套内。

第七条发生火警时,切勿搭乘电梯。电梯内人数过多时,应分批搭乘,以免超载发生危险。发现有水渗入电梯或电梯槽底有积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免触电。

第八条电梯运行中出现突然故障,厢内乘员应按动警铃或通过电话与管理人员联系,在发出求救信号后安静等待,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开启轿门。禁止乘员打开轿厢安全窗、敲打、撬动电梯轿门。

第九条禁止用电梯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及超长超宽超重或易污染轿厢的物品。需要使用电梯运输货物或建筑材料,须征得电梯管理人员同意;装璜材料和建筑垃圾须包扎或包装后在规定时间装运,防止洒落或擦伤厢体。

第十条禁止在电梯轿厢内乱涂乱刻、张贴、抽烟,乘坐电梯禁止在轿厢内打闹、跳跃、嬉戏、玩耍。幼儿、儿童乘电梯须有成人陪同乘坐。

篇3:日常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日常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1、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2、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3、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4、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2、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4、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5、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7、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和改造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定期报检制度

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电梯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1、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5、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电梯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A、电梯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B、竣工验收报告;

C、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D、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E、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F、事故及故障记录;

G、注册的登记表。

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7、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