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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2024-07-11 阅读 42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职责分配

第三条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使用及维护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换周期,实行定期更换制度。同时,对板钩、轴销等应定期送厂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发现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的吊、索具与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条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第十六条吊、索具不得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固定支架上或专用场地,支架上必须标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载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1、吊具:是指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

第十九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起重索具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2.为了保证安全施工,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齐全,合理地选用,正确地操作,科学地维护保养起重索和吊具,重视安全使用和加强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3.仓库验收时必须认真核对合格证明(1)起重的钢丝绳、吊带、白棕绳、吊钩、压钩、吊环、卡环等工具,仓库在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对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方准发放投入使用。(2)无合格证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须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材质检查和负荷试验,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4.工地从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须有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5.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正确使用起吊车(1)在使用钢丝绳(白棕绳、吊带)时,要防止发生机械性损伤或腐蚀,钢丝绳(白棕绳、吊带)与物体的棱角接触起动,就采取衬垫保护措施,在钢丝绳使用中要防上与电焊铁导体触碰,以免影响绳性能和栽荷量。(2)对于有钢丝绳(白棕绳吊带)时,脱落危险的作业,应采取防上意外脱落的保险措施。(3)补焊后的吊钩,压钩严禁使用。(4)使用的起吊工具,严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负荷起吊,栽人起吊等违章作业。6.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更换或报废。(1)钢丝绳与带电体触碰熔断了一股,因腐蚀、弯曲、疲荣而断了一股,磨损达到钢绳直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受物体尖棱角重压打扭,局部严重变形损坏,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到规定的数值。附表:规格绕制方式断丝根数安全系数6*19+16*37+16*67+118*19+1交互捻交互捻交互捻交互捻6以下122236366-7142638387以上16404040(2)白棕绳磨损一股,吊带断裂10%。(3)吊钩、抱钩、吊环、卡环出裂纹、链条。a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b开口尺寸比原来尺寸增加15%。c扭转变形超过10度。d危险断面或外形尺寸产生塑性变形。e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30%,应报废心轴。f卡环(卸克)销轴螺纹滑牙或不能拧紧,就予报废。7.起吊工具的保管(1)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起吊工具应摆放或悬挂在专用工具,不得随乱放。(3)钢丝绳应按规定要求上油,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并不使其锈蚀。(4)白棕绳吊带要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与化学腐蚀品、热源接触。8.加强起吊工具有安全检查。(1)挂钩工工地操作工应每天在班前对所使用的起吊工具检查一次。(2)车间每季一次组织挂钩工对本单位的起吊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3)安全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技术鉴定。

篇3: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

3依据标准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定义

4.1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4.2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4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4.5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5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3)

严禁使用非标准吊具进行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须进行过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

图3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6贮存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7维修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8检查

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生产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说明和本制度中有关条款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经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b.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c.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d.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f.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9购置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经营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索要质量证明书和有关图纸文件

10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应由技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除定期进行点检外,还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

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吊具请参照《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进行

11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报废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