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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高管安全职责

2024-07-11 阅读 1167

(1)在点检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生产设备检修维护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专业点检员的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有技术责任和管理责任。

(2)负责督促维护专业人员建立设备台账,审定本专业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及有关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本专业有关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设备问题的研究,拟定技术措施,提出改进方案。

(4)负责本专业主辅设备系统图的审定及设备异动情况的审查,并根据异动内容及时修订图纸资料。

(5)负责本专业运行规程试验规程检修规程的审核审定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两措”技措及大小修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参与重大设备缺陷的处理。

(7)负责落实本专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指导协调新技术推广工作。

(8)负责审定本专业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9)负责与本专业相关的防火防汛抗震等具体措施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10)负责编制维护专业的培训计划。

(11)负责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立项一审概算的管理。

(12)负责设备和备品备件等的技术性能与质量的监督把关。

(13)负责本专业标准工作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对标准工作票的审批率和使用率负直接责任。

(14)负责落实“设备管理部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的原则,对本专业工作票的正确性准确性负全部管理责任。按月进行工作票的检查总结分析。

(15)负责本专业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检查整改工作,对评估工作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篇2:高管层业绩考核奖励办法

高管人员业绩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不断完善公正、透明、科学的高管人员绩效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业绩考核奖励的组织

第二条薪酬/人事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章业绩考核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业绩考核奖励是薪酬/人事委员会根据经营者所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经营业绩及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按年度确定支付给经营者工资收入的激励制度。

第五条经营者业绩考核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贡献要素分配相结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

二、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相挂钩;

三、坚持经营者工资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经营业绩及党风廉政情况紧密挂钩;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营者的收入与公司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相协调;

五、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与所在公司效益和当地社会工资指导价位相适应;

六、经营者工资收入的计发应先审计、考核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业绩考核奖励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经营者工资收入由岗位工资、效益奖励及福利津贴构成。

一、经营者中正职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公司管理规模系数、管理难度、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等因数确定。

二、经营者中正职效益奖励原则上以其核定的岗位工资为基数,按销售收入占40%、利润(减亏额和费用节余额)占60%增长的一定比例计提。

1、当销售收入完成率每增长1%,计提挂钩岗位工资的20%作为效益奖励;当利润完成率每增长1%,计提挂钩岗位工资的20%作为效益奖励。

2、当计划销售与利润指标完不成时,按完不成的百分比扣减相应挂钩岗位工资;

3、由于公司组织结构和宏观政策调整而影响销售与利润指标增减幅度较大,在考核时将作相应调整;

4、当年由于市场价格等重大因素影响预算考核指标,公司经营者收入较历史出现悬殊过大时,经营者效益奖励超过岗位工资标准100%以上的部分减半计提。

三、经营者中副职工资收入结合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及对公司贡献度等分配要素,原则上按不超过正职工资收入标准的80%兑现。

第七条经营者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效益奖励、生产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岗位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加班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各种福利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其中,不包括现执行的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政府津贴、作出贡献上级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八条经营者业绩考核奖励挂钩考核指标

一、当挂钩考核指标综合完成100%及以上时,全额兑现应得工资收入;当挂钩考核指标综合完成在100%以内时,按所欠百分比扣减应得工资收入。

二、挂钩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占20%、销售收入增长率占20%、存货资金周转率5%、债权回收率20%、科研经费到位率5%、定额物料完成率5%、节能指标完成率5%、环保指标完成率5%、节水指标完成率5%、从业人员劳动生产增长率5%、从业人员人均收入增长率5%。

第五章业绩考核奖励的考核兑现

第九条薪酬/人事委员会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负责提出经营者成员的年度报酬数额,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经营者岗位工资采取按月预付80%,余下的20%及效益奖励待年终对经营效果进行考核后再予兑现。

第十一条为了体现收入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经营者每年考核应得工资收入的5%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由薪酬/人事委员会建帐统一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次年度由于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经考核未完成考核指标被扣的部分,抵补后的余额给予兑现。在经营者任期届满或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工作变动时,经离任审计考核后,将风险保证金抵补后的累计结存额全部兑现给经营者。

第十二条经营者任期间,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工作变动、法定退休等离职原因,按经营者实际工作月份和所任职期间的有关指标完成情况累计考核兑现;因个人原因中途离职不予兑现当年效益奖励和风险保证金余额。

第六章业绩考核奖励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实行业绩考核奖励后,经营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经营者按月缴纳。

第十四条实行业绩考核奖励后,经营者的原绩效岗位工资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经营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再任职时,不再执行公司业绩考核奖励办法,按公司绩效岗位制度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经营者工资收入从公司工资总额中支付。

第十七条经营者工资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时,应照章主动申报和纳税。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法》,对公司的披露信息和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经营者离任,经审计核实,如在任职期内出现虚盈实亏、搞虚假隐瞒的,要将其在任职内获得的所有效益奖励全部扣回,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公司内部试行业绩考核奖励,是对工资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经营者必须遵守薪酬保密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改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2月23日审议通过,从2008年2

月23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篇3:企业高管股权激励方案

高管股权激励方案

一、方案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简称为“激励股权”)奖励给部分员工的方式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做出更大贡献。

二、取得激励股权的前提和资格

1、持股者应当是公司的员工(以下简称为“高管”)。

2、持股者承诺为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并遵守竞业限制等相关规定。

3、持股者必须经激励股权的授予方进行资格授予后,方具有持股资格。

4、被授予持股资格的员工在方案上签字并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后方可获得激励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三、激励股权的来源

员工可取得的激励股权主要来源于公司股东***先生(即“授予方”)实际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包括:

1、授予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权;

2、虽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由授予方实际持有的股权;

3、授予方已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

4、经授予方同意由持有激励股权的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员工的激励股权;

5、其他授予方认为可以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

四、激励股权的取得方式

员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激励股权:

1、授予方无偿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2、授予方指定其他公司股东无偿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3、经授予方同意,股东之间相互或向非公司股东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4、其他授予方认为合适的方式。

五、取得激励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可以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公司红利、按照持股比例参与决策等。本方案另有规定除外。

2、可以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置激励股权,但须经授予方同意。

3、经授予方同意,激励股权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4、服务期满后,股东即可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激励股权的所有股东权利。

六、持有激励股权的股东应遵守的义务

1、遵守服务期约定

股东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内,应全职为公司服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损害公司利益,不从事任何兼职,服务期结束前不离开公司(因病、伤、亡、退休等原因不能工作或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外),从REFCO交易和成功风险管理中借力提升。

2、遵守竞业限制

(1)股东在服务期内以及自公司离职后两年内均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不在任何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或领取报酬,该限制同样适用于其直系亲属、近亲属等。

(2)股东在持股期间所享受到的股东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其依据激励股权所取得的股东红利)已包含公司对股东遵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3、股东将持有的激励股权经授予方同意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后,仍应遵守本条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规定。

七、违反第六条约定义务的处置

1、返还股权

股东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授予方有权立即将激励股权无偿收回。股东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该部分股权变更至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返还已取得股利并赔偿损失

如违规行为在授予方或公司发现之前已经发生的,股东还应将其自违规行为发生之年至被发现之年已经取得的股东红利返还给授予方,并足额赔偿因此所导致的公司的损失。

八、激励股权的回购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可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授予方对激励股权进行回购:

(1)股东服务期满后或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离开公司的,在继续持有激励股权两年后(经授予方同意,可以不受前述两年的限制);

(2)持有可继承股权的员工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愿继承激励股权的;

(3)其他经股东申请、授予方同意的情形。

2、回购方式为股东与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转让给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价格应不高于回购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认定的净资产值乘以回购股权比例所得出的股权价值。回购价款可由授予方分两年向股东支付。

3、授予方如决定不回购激励股权的,应在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出书面回购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不予回购的书面答复。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即可将激励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同等条件下,授予方仍享有优先受让权。

4、股东如在服务期内或因服务期满、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离开公司后两年内死亡的,其激励股权应由授予方无偿收回。经授予方同意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