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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2024-07-11 阅读 5768

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篇2:施工管理特殊工种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篇3: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建委规定参加年度安全培训,特殊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由质安组统一管理,其档案及上岗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执行班前必检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三、特殊作业人员在班前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机械设备员、安全员,隐患排除,经机械设备员、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特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须加班时由机械设备员安排轮流值班。

五、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