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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五医院转院转科制度

2024-07-11 阅读 6668

第五医院转院、转科制度

一、限于本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主任签署转院申请单,经医教科批准,并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公费医疗、大病保险、特约病人转院须与医保办联系。

二、接受转院一般要经过医教科(干部要经过干部保健门诊)同意。

三、科室对转出的患者要写明转院原因、目的,并写出病历摘要,随患者带到所转入的医院。

四、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加速死亡者,一般应留院处置,等病情稳定或危险消除后再行转院,重病人转院要派医护人员护送,如患者或家属执意要求转院,须在病历上写明并签字。

五、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六、患者转科,须经接受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经治医师要开好转科医嘱,写好转出记录,通知住院处,按联系好的时间转科,转出科室要派人护送,向有关值班人员交代病情。接受科室要写好转入记录,通知住院处营养科。

篇2:乡镇卫生院转院转科制度

乡镇卫生院转院、转科制度

一、因本院技术条件或设备受限而不能继续诊治的病人,应主动动员其转院,但转院之前需经科内会诊讨论,作好告知并由病员及其家属签署转院同意书,由科主任(或专业组长)提出转院申请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备案。医保病员还需报告医保科并嘱病人到社保局医保科备案。

二、经医务科审查符合转院规定后,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联系,对方同意接收始能将病人转走。

三、重症病人转院必须派医护人员护送,及时处理转院途中的临时情况。护送人员要待转入医院的医师接诊病人,交待清楚有关病情和问题后方能返院。

四、转院病人的病历应留本院,但要出具详细的转院病情介绍给病人或其家属。

五、转院途中病情可能加剧甚至可能死亡的病例,应留院处置,并向病人家属讲明暂缓转院的原由,待病情稳定后再好转院。病人转院后,经治医师应及时完成转院记录。

六、按自动转院者,医院应提供病情摘要,并如实记入病历。

七、病人经确诊不属于本科医疗范围者,可以转科治疗。转科治疗需经接受科室派医师会诊同意方可进行。转出科室须在病历中写好转科记录后派护士护送病人到接收科室,并当面向接收人员交待清楚有关情况。接收科室的经治医师应及时在病历中完成接收转科记录。

篇3:医院医疗转科转院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转科、转院管理制度

一、转科

(一)凡因病情需要转科的住院患者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出科室凭会诊单联系好床位,住院处办妥转科手续后才能转科。

(二)转入科室对转科患者应优先安排床位,及时转科。

(三)如系危重症患者,转入科室应按急诊要求尽快解决床位。如转科过程中有导致生命危险者,应待患者病情稳定后,由转出科室医护人员护送至转入科室,并与值班(或经管医师)做好床边交接工作。转入科室应及时诊治或抢救,并按时完成接班记录。

(四)患者转科前转出科室经管医师应下达转科医嘱,完成转科记录。护士将本科室相关账目结算完毕后向电脑发送。同时电话通知转入科室准备接收,可行走的患者由医务人员携带全部病历资料护送患者到转入科室。须用轮椅或平车的转科患者须派医师或护士随同前往,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转入科室应按照转入患者接收,及时开出转科医嘱。转科前医嘱全部停止。

(六)转科后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二、转院

(一)转往他院

1.凡因本院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疑难、危重病例,需转至外院检查治疗的患者,在病情允许转送的前提下,由经管主治医师提出,一律须经副主任以上职称上级医师和科主任同意后,由经管医师开具转院证明或疾病诊断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到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医务科或医保管理小组,班外时间报总值班)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转院。

2.病情危重病人的转院应上报医务科(班外时间报总值班)审批并备案,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与转入医院(宁波大市范围内)联系或请会诊,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不予转院,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

3.转院的费用结算及手续与出院相同。

4.患者转院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复印并带走部分病历资料,如住院志、辅助检查、化验单、出院小结以及转院介绍信等。

5.患者转院时,如有需要,由原经管科室酌情派医护人员随救护车护送。

6.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患者,先按自动出院办理出院手续。患者本人或家属要在病程记录中写明"要求自动出院"字样并签名。转院手续由其患者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

7.医保患者的转院或转外地诊治问题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转院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二)转入他院

1.要求转入他院的患者,须经他院会诊同意,由会诊医师开具《住院通知单》,并与转入科室联系好床位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2.转入手续与住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