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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2024-07-11 阅读 3323

一、防火防盗方面

1、不许将贵重物品(如:各种信用卡、随身听、mp3、mp4等)携带到学校,以防丢失;

2、教室内无人时必须关闭电源、关锁好门窗,以防火灾或被盗。

3、各班教室门钥匙实行专人负责制,不许将钥匙随意乱放、乱配,若是钥匙丢失或门窗不安全时应及时报总务处整修加固;

4、禁止触摸电灯、电线,不许私拉乱接电源线以及违章用电,禁止使用电炉子、热得快、酒精炉等,以免引起火灾;

5、不要将钱物或银行信用卡借给你不熟悉的人,不要将家庭住址、电话、父母姓名告诉他们,也不要跟不熟悉的人到校外活动,以免上当受骗;

6、不在教室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拥而出,身处楼上的人员应判清火情,保持镇静,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有序逃生,不可惊慌失措而贸然跳楼。

二、交通安全方面

1、横穿马路要走过街人行设施,如人行横道(斑马线)或天桥、地道,不闯红灯,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

2、横穿马路没有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时,要先看左后看右,注意来往车辆,在安全的情况下直线通过,不要在马路上突然猛跑、随意斜穿横过马路;

3、在校园内不许骑自行车;

4、骑自行车时不闯红灯,不上机动车道,不逆向行驶,不带人,不攀扶其它车辆,不双手离把,不突然强行猛拐。

5、乘坐车辆时,要上下有序,主动让座,在车辆行驶中不要将身体探出窗外;

三、食品卫生方面

1、不许从校门外无证摊贩处购买、食用食物,以防发生意外;

2、禁止购买、食用劣质、变质、发霉等食品,严防中毒;

3、讲究卫生,饭前便后及时洗手,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人身防护方面

1、教学楼、实验楼走廊的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灯是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的“救命灯”,要关心爱护,千万不要故意损坏;

2、女生不要独自一人在教室、实验室内,不单独外出游玩或会见网友,女生下午放学后要及时回家,如回去太晚时要结伴而行或通知家长来接;

3、在上、下学途中遇到歹徒抢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要冷静沉着,保障自身安全,记住歹徒的面部特征、衣着、身高、年龄、人数、来去路线等向公安机关及时报警,提供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

4、女生如遇歹徒骚扰时,在无人救助的情况下,要冷静周旋,伺机逃脱或全力反抗,进行正当防卫。在有人的情况下,可大声呼救报警。一定要记住歹徒面部特征、衣着、身高、年龄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切不可隐案不报,放走歹徒继续伤害他人;

5、探亲访友时,不参与赌博、盗窃、看黄色录像等违法犯罪活动,应积极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要树立青年学生的良好形象;

6、严禁夜不归宿,严禁带外人到校内玩耍,不在校外租房住宿,不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

7、当遇到别人打架时,切忌火上浇油,首先要做到不围观、不起哄、不介入;其次,要努力劝解或报告政教处;

8、严禁在校内外喝酒、携带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喝酒或藏匿管制刀具,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第一次留校察看,第二次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9、严禁在校期间抽烟、故意破坏公物、滋事打架、偷盗等,如果发现以上事件,按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10、对老师的管理教育主动配合,积极接受,不允许动辄逃学、离家出走,一经发现有此现象,学校将严肃处理;

11、自觉遵守校规,不许翻越围墙,否则后果自负;

12、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行走,不许猛推猛搡;

13、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课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活动,运动中要动作文明、规范,以防受伤;课间时,不在教室或过道拍球、传球、踢球,不追逐打闹、推搡起哄。

篇2:校内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各处室:

根据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号文件(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校园场地小、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多等实际情况,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的大局稳定,树立“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预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望各位有车的教职工自觉遵守,同时对无车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司乘人员。具体如下:

第一条、未经本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的车辆除外。

第二条、本校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必须持本校发放的机动车辆停车许可证入校,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放区域。停车许可证由保卫处发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校机动车辆是指本校公务用车和经许可入校的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

第四条、本校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为办公楼南侧靠窗一排、阅览室南侧一排、实验楼道西侧一排;可通行的道路为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迎宾路。对于执行必要工作任务的车辆视情况(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车辆)可以在本校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尽快离开。

第五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枪行,在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除外。

第六条、本校的机动车辆应在下列时段前后进出学校,以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条、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课间活动时间不得发动行驶,但有紧急公务或其他紧急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内洗车。

第九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凭本校保卫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

第十条、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进入校园的,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校园,扣其车辆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一条、在校门口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学生开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保卫处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内鸣笛或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的;

四、校外车辆擅自入校不听门卫工作人员指挥、劝阻的。

五、未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进出校园的;

六、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者,保卫处人员有权批评和劝阻,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如:多次批评、劝阻不听者或有辱骂、殴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员,先报保卫处的上一级并在听取上一级决定后,由保卫处以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人员交本处的上一级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年3月18日

篇3:学院校内经营管理办法

学院(校)校内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求,为加强对校内经营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所有经营性服务项目,均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开发和管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二、后勤基建处在校内所从事的各项经营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各项服务收费和教育超市物品的售价应公正、合理,自觉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物品销售必须严把进货关,不得在校内经销伪冒假劣和“三无”产品,一经发现,学校可责令停业整顿,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食品销售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要求,不得出售超保质期和变质食品,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经营者和经营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校内进行的各项经营服务,必须符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销售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物品。

六、国家限制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物品销售,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在校内进行各项经营必须经学校核准后,定点销售。临时性设摊经营必须报经学校同意。

八、引进社会人员来校租赁或联合经营,实行准入审核制度,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招标。招标完成后,由学校相关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后勤部门对其经营负有监管的权力。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