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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2024-07-11 阅读 1571

一、安全防范责任

(一)校办室

1.贯彻执行“总则”所要求的工作。

2.负责学校整体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检查、落实。

3.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制度情况。

4.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防范责任见第三条。

(三)工会主席

1.负责学校的安全宣传、安全教育,贯彻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安全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杜绝不安全因素。

2.负责检查学校各部门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4.承担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负责向学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对本年级、本班的安全管理负责。

2.年部主任、班主任应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随时检查、发现班级和学生活动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及时反映班级、学校、学生中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有对学校活动、设施、环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4.要通过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况,通过“双边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课教师

1.有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责任。

2.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责任。

3.负责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处理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二、事故报告

1.各处、室对部门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对本年级、本班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断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学校。

3.任课教师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

4.对因不报、谎报、漏报的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5.学校将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和程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篇2:附二医院药品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3: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维修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将责、权、利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保证条件

(1)整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保修期为100天或行驶里程不超过20000公里(两者超一不可,下列条款同等)。

(2)二级维护:保修时间为30天或行驶里程为5000公里。

(3)一级维护及重点修理保修时间为10天或行驶里程为2000公里。

(4)合同修理以签订合同为准,特殊事项须约定。

二、维修质量保证范围

(1)在质量保证期内(时间和里程范围须同时具备)可保修,否则不予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2)只对维修项目内的质量事故进行保修。

(3)只对早期出现的维修质量进行保修,对于用户判断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不予保修。

(4)对质量事故出现后,用户应及时与维修厂联系,用户不得自行处理,并保持原始现场,否则维修厂不予处理。

(5)对于总成大修,一、二级维护,涉及转向,制动方面的重点修理,

必须检验而用户未让检验自行出厂的车辆,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6)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保修厂概不负责(须以合同约定)。

三、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及要求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

(1)损失在500元以下,以过程检验鉴定为准。

(2)损失在501-1000元之内,由主管技术科长鉴定为准。

(3)损失在1000元以上,由主管厂长组织召开安全质量领导小组会议,分析鉴定及处理决定。

2.具体要求

(1)维修质量事故发生后,生产科和技术科应立即安排主修工及技术检验人员前往现场,主修工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对无故不去者,每次处罚5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另外根据技术鉴定结果还应承担相应质量事故责任。

(2)积极索取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损坏件,技术检验人员返回后应出出具书面技术报告,上报主管厂长,根据责任损失情况,按权限处理。

(3)技术科应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检验人员质量会,总结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提高维修质量。

四、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划分及处理办法

1.属维修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技术人员或质管会鉴定属维修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或漏保、漏修、作业项目不彻底而引发造成维修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过程检验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维修人员除无条件返工外,不得二次计提工时收入,且承担质量事故损失费用(主要为材料费)的30%-40%,检验人员承担10%-20%,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

(2)对于出现的车辆回修或未造成大的质量事故,对用户不积极处理、推诿、隐瞒情况不报的,致使后期失去用户,经用户投诉或之后出现情况证实,由厂长办公会议制定,每次处罚主修工50元,过程检验30元,技术科长(正、副)20元/人。从工资中扣除。

2.属技术、检验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因技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过失,指挥失误,主修工提出疑议而不听劝阻引发的质量事故,技术、检验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按总损失费用30%-40%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主管厂长承担5%。

3.因维修工失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漏检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除按上述责任划分处罚外,还应承担上级部门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属材料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修理合同应约定),均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若系材料采购人员不负责任,购买伪劣产品而造成质量事故,应对其处罚总损失费用的30%-40%,主管领导承担10%。

(3)若材料系正宗厂家生产的产品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视需要技术部门协助配件供应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按规定由三包鉴定员鉴定),向厂家要求索赔,配件部门应垫付维修劳务费。

5.上述各责任事故的处罚均从本人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