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建筑公司监理过程控制工作程序

建筑公司监理过程控制工作程序

2024-07-10 阅读 1335

建筑公司监理过程控制程序

1目的

依据"小业主、大监理、大咨询"的基建管理模式,为使工程监理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监理服务的质量符合公司方针、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规定了在建设过程中公司与项目监理方的工作关系和对项目监理方的服务进行验证的原则与方法。

3职责

3.1监理过程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副总经理(基建管理)组织实施。

3.2工程部对监理过程控制的实施负责。

3.3计划部对项目监理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公司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执行《采购管理控制程序》。

4.2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进驻工程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公司按合同规定为项目监理方提供工作、办公条件。

4.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工程的监理规划,该监理规划经监理公司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基建管理)批准。

4.4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专业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来检查项目监理方的工作。

4.5公司将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方人员名单以及向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和授权范围以正式行文通知本工程各参建单位。

4.6公司按照"小业主、大监理、大咨询"的管理思路授权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四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控制、质量的控制、进度的控制、投资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监理管理规定》,双方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履行工程管理的责任。

4.7如有多家项目监理方参与电厂建设,公司可指定主体工程的监理单位为本工程的监理牵头单位,统一协调各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代表项目法人进行管理。

4.8项目监理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拟定自身工程管理中使用的各种表式报公司,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作为工程各参建单位在本工程中统一使用的表式。公司可在此基础上补充拟定自身管理工作需用的各种表式。

4.9项目监理方应按公司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工程进行管理,根据现场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单位可以制定较为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经总监审核后送工程部审核,报副总经理(基建管理)批准后执行。

4.10监理牵头单位总监或副总监应主持每周举行的工程协调会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工作例会,统一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问题,处理工程现场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公司主管领导或相关主管出席会议,解决应该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问题。主持会议的监理单位负责整理出版会议纪要。

4.11公司应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盘点工程进度,分析存在的各种矛盾,解决好设备供货、图纸供应与资金供给等资源配置,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计划部负责整理出版会议纪要。

4.12项目监理方应编制年(季)度工作计划报公司副总经理(基建管理)批准后实施。

4.13公司运用P3软件编制工程一级网络计划,监理牵头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参建单位的意见进行分析,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后的施工一级、二级网络计划经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基建管理)批准后实施。各施工单位对工期的调整申请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副总经理(基建管理)批准。

4.14工程变更首先经项目监理方审核后报送工程部批准;涉及增加工程费用,调整合同价款的变更需经公司计划部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预(结)算文件首先经过项目监理方审核后报送计划部审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4.15施工(调试)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调试方案与调试措施经项目监理方审核后报送公司。一般性文件存档备案,重要文件视重要程度需经专业工程师或副总经理(基建管理)审核批准。

4.16项目监理方要以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告的形式向公司报告。计划部、综合管理部要以抽查监理日志,检查监理台帐等多种形式检查项目监理方的工作。作出监督检查记录。

4.17公司将不定期地与项目监理方举行工作联系会,听取项目监理方的工作汇报,交换对工程管理的意见,提出对项目监理方需要改进工作的建议。作出监督检查记录。

4.18项目监理方执行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为:周报、月报、年报。不定期报告为:遇特殊情况的特殊报告。各种报告送公司工程部、计划部,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19项目监理方应按有关规定参与设计、施工、调试等工程招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设计、施工、调试等合同审查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技经工作进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结算工作进行审核。

4.20计划部将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检查项目监理方的人员、装备等资源配置情况,督促项目监理方认真履行合同,并考核兑现奖罚条款。

5相关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

《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6相关记录

《监督检查记录》

7附录

附录A流程图

附录A(资料性附录)流程图

收货部制度

篇2:监理部车辆交通安全制度

一、项目总监是本工程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应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安全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考核等项工作。

二、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必须谨慎驾驶,严格按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遇有交通标志处应按标志所示行驶;严禁驾驶无安全保障及手续不全的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用公车办私事。

三、在危险的道路行驶时,应保证车辆安全。遇有塌方、滑坡、泥泞、水塘、雪地等危险段时如无安全保障,严禁行驶通过。

四、车辆在倒车、掉车、牵引时应保证车辆安全。

五、行车安全贯彻“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开”。

一一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二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三勤:出车、行驶中、收车后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四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窄路段、冰雪路面、泥泞路面、桥梁、弯道、陡坡、车站、码头、城镇、繁华街道及乡村集镇要慢。

五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地区特点;掌握车马行人动态。

六六不开: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件不符车;不开超员、超载车。

1.严格机动辆驾驶员的合同管理手续。在雇用机动车辆驾驶员时,对载人车辆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身体状况,必须进行考核(雇用的驾驶员在签订合同前,完成此项工作),不合格的坚决不雇用。

2.所有施工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重视行车安全,有责任制止驾驶员在行车前饮洒,否则如发生酒后开车或违章、肇事,乘车的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工作负责人要负一定的责任;如果驾驶员不听劝阻,发生违章、肇事则加重对驾驶员的处罚。

3.交通违章分类:

一一般违章:

1.驾驶时吸烟、饮食或其他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养路费缴纳和行车路单;

3.货运汽车载物,乘人不符合规定;

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调头。

二严重违章: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无驾驶证人员偷开机动车辆或司机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驶;

3.未经过主管领导批准私自驾驶机动车辆;

4.驾驶转向、制动器、灯光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5.驾车下陡坡进熄火,空档滑行;

6.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

7.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

8.交通事故分类: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者重伤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本《制度》指的事故损失包括:车辆损坏、修复费用;车辆拉运的物资,设备损失折款,医疗费用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

1.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警,不得逃逸。

2.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用车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及公司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

3.因个人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4.监理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5.对安全行车里程长、驾驶作风好、服务态度好的驾驶员监理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3: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

1、审查开工报告

承包人向驻地办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位置及具体桩号、原材料和预制件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材料数量、机械设备型号和人员配备,经审查均符合合同、规范要求,报高驻办审核,由工作站审批。

2、审查试验段开工报告

所有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均应先做试验段。驻地办收到试验段开工报告后,经审查认为试验段位置、长度选定合适,工艺、材料、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人员配备能满足规范要求,即可签发试验段开工报告。

3、审查、批准试验段总结报告

承包人按试验段报告内容进行施工,驻地办通过旁站,用各项目对应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如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由承包人编制试验段总结报告驻地办审查、高驻办审批。

4、正式施工的旁站监理及验收

单项工程试验段总结报告批准后即可正式开始施工。所有施工工序如放样、基础开挖、混凝土浇筑、安装、调试、缺陷处理等都要逐一经旁站检查并验收,坚持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原则。

5、交工验收

单项工程完成后,驻地办按照各项目对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驻地办报高驻办进行交工验收(工作站派人参加)。

6、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高驻办在接到承包人中间交工证书后,根据旁站监理资料、交工验收资料,现场外观情况,确定是否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报工作站审批。

7、主要监理内容

(1)?波形梁护栏

1)护栏板外观尺寸、平顺及高度。

2)立柱外观及垂度。

3)柱帽、防阻块质量。

4)镀锌(油柒)层厚度及光洁度。

5)总监办要求的其它检查。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的频率对材料进行上述常规项目的检查,当监理工程师对护栏构件原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该批护栏构件的原材料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或化学分析试验和物理性能分析试验。

6)护栏立柱施工放样。

7)立柱现场安装质量。

8)波形梁现场安装质量。

(2)隔离栅

隔离栅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产品经检验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交货。需方有权按规定或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当监理工程师对隔离栅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隔离栅的常规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制造该批隔离栅构件的原材料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或化学分析试验和物理性能分析试验。

1)隔离栅应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放样。先定中心线,然后按设计的柱距定出柱位,每个柱位均应按设计要求确定高程。

2)柱孔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钻挖到设计深度后,应将基底清净,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3)隔离栅现场质量检查,包括安装的外观线型和质量。

(3)标志、标线及标牌

a、标志板外形质量。

b、交通标志工程基坑开挖。

c、基坑现场质量。

d、基础混凝土施工。

e、基础预埋件质量。

f、标志工程板柱安装。

g、标志安装现场质量。

h、标线施工路面清扫检查。

i、标线施工底油喷涂。

j、标线施工记录。

k、标线油漆密度、平顺度、线型顺适度检测。

l、视线诱导标现场质量。

m、轮廓标现场质量。

n、标线喷涂与安装现场质量。

(4)防眩设施

防眩设施现场质量检查,包括垂直度、稳定性、防盗性等。

8、材料试验检测

(1)波形梁护栏

1)、护栏的试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分析

每炉号一件

按JTJ057-94

按JTJ057-94

2

拉力试验

每批一件

按GB13788-2000

按GB13788-2000

3

弯曲试验

每批一件

按GB13788-2000

按GB13788-2000

4

锌(漆)附着量

每批一件

按JT/T281-1995附录A

5

锌(漆)层均匀性

每批一件

按JT/T281-1995附录B

6

锌(漆)层附着性

每批一件

按JT/T281-1995附录C

7

外形、尺寸

逐件

采用量具、样板按常规方法进行

8

表面质量

逐件

目测及手感检查

2)、护栏供应方应提供本批构件原材料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资料。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对制造本批护栏构件的原材料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或(和)化学分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

3)、高强度拼接螺栓连接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波形梁板、立柱等应成批检查,每批应由同一基底材料、同一规格尺寸、同一表面处理的产品组成,每批的重量不得超过50t。

5)、护栏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产品经检验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交货。需方有权按规定进行抽检和验收。任何检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出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只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2)?隔离栅

1)、隔离栅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中点焊网隔离栅的试验方法的规定

2)、隔离栅供应方应提供本批构件原材料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对制造本批隔离栅构建的原材料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或(和)化学分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

3)、隔离栅网片、立柱等应成批检查,每批应由同时交货或同时生产的同一原材料,同一规格尺寸,同一表面处理的产品组成。一批网片数不大于2000平方米。一批钢管、型钢立柱数不大于500根。

4)、隔离栅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产品经检验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交货。需方有权按规定或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任何检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出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只有一个标准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

(3)标志、标线及标牌

(1)每个标志板制造厂,每购进一批制作标志板的原材料(包括标志面板或标志底板的原材料),所制成的标志板,应随机抽取足够数量的样品,做《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标准规定的有关该材料的全套性能试验。

(2)每项性能试验,至少取样三个,三个(或三个以上)试样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为试验结果。若某一试样的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整批产品合格;若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3)对于边长大于1.2米的标志板,其形状、尺寸及外观要求应逐块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该标志板为不合格产品。

(4)供方质检部门应对标准板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标准的要求。需方或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有权按规定,对标志板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

(5)标线涂料产品出厂前需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标准要求对除逆反射系数、耐候性外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合格者须附合格标准后方能出厂。

(6)遇特殊情况,标线涂料应按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7)标线涂料产品由国家(或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按《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并发给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8)产品按GB3186(热容型)取样的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储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9)需方有权按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双方共同按标准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时,产品即为不合格。

(4)防眩设施

(1)防眩设施产品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自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防眩设施产品抽样检查应以200件为一单位,从各类构件中分别取出一件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的这一组构件不符合要求,则另选两组进行检验,如果这两组中也有一组不符合要求,则以该样品为代表的整批货应被拒收。

(3)防眩设施产品一般不做化学分析试验,但供货方应提供本批构件原材料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产品取样,对其材料进行化学分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公路防眩设施技术条件》(JT/T333-1997)标准及相关规定。

9、检查验收

(1)波形梁护栏基本要求:

1)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处理满足设计要求。

2)波形梁护栏产品必须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的规定。

3)波形梁和立柱的安装应符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的要求。

4)采用打入法施工的立柱,其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现象。

(2)隔离栅基本要求:

1)隔离栅安装后要求网面平整、无明显翘曲和凹凸现象。

2)立柱弯曲度超过8mm/m、有明显变形、卷边、划伤者不得使用。

3)隔离栅材料的材质、规格及腐蚀处理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立柱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基础、立柱与隔离栅之间的连接应稳固。

5)隔离栅起终点应符合端头封围设计要求。

6)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3)标志、标线及标牌

1)标志基本要求

a、安装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损伤标志板面。

b、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c、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标《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部标《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的规定。

2)标线基本要求

a、材料应符合部标《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的规定。

b、标线喷涂或安装前应先清洗路面,不得有起灰现象。

c、标线的颜色及形状应符合现行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防眩设施基本要求:

a、防眩设施整体应与路线线性一致。

b、防眩设施的材质、镀(漆)锌量、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地合格后方可使用。

c、遮光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d、平面弯曲度超过板长的0.3%时,该防眩板不得使用。

e、防眩设施安装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