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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进场管理工作要求

2024-07-10 阅读 9870

材料进场管理工作要求

材料进场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材料计划表并配合工程进度表确定材料的品种、数

量及进场时间,如属由厂商送货上门的,应预先与厂商联络拟定送货时间。

(2)材料堆放位置应事先安排,堆放地点宜集中,切勿任意

堆置以致影响工期和材料管理的严密性。堆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影响施工的进行和返复搬迁,损材费工。

2)选择较高的地势堆放。

3)分类堆码,便于取用。

4)易燃、易爆物品分开地点堆放,以保安全。

5)易碎、易潮、易污的材料,应注意堆放方法和采取保护措施以免造成损耗。例如,平板玻璃应在下面垫木靠墙立放;大理石不可平放堆置,应直立侧放,否则受压日后会产生断裂现象;石膏板、矿棉板等一定要用木块等垫高以免漏水等污染;壁纸、墙布等应保持包装完好,放置干爽、少尘处。

6)即用的材料,进场时应直接放置在工作面,以便节省搬运的工序。

(3)切实做好进货材料的签收工作,核对材料是否与原设计图相符,并按材料的品种、数量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篇2:装修进场施工安全保证书

附件五:进场施工安全保证书

进场施工安全保证书

本人/本公司是ty铺租(商)户指定聘用的装修承建商,对其租赁之单元,就装修改建工程同意以下安全规定:

1、施工人员名单送营运部备案,营运部根据提供的名单核发施工出入证,所有施工人员、装修及装饰材料从指定的货物电梯进出,施工人员一律禁止到其他楼层闲逛。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营运部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3、施工现场需配备足够灭火器及临时排风设备,施工照明禁止使用碘钨灯,每具照明灯具不得大于60W,并需安放于远离易燃物品的地方,严禁施工人员于施工现场吸烟。

4、施工中如需动用明火(如电焊、气割等)时,须事先以书面向营运部办理动火许可手续,经双方签证,落实负责人、监护人及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5、新设大型设备安装须进行结构负荷计算,并需提交于营运部转交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认为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6、装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消防烟感器、温感器、消防喷淋系统规范要求及实际使用的需求,保证质量,并不能影响现实消防系统及机动喷淋设置使用的要求。

7、时时教育全体施工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不在施工现场或广场内任何地方设置库房保存工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材料,施工现场存放量不超过当日用量,不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代入本商场,不私拉临时电线,不超负荷用电,电器使用完毕后检查是否关闭,确认关闭后方可离开。

8、在进行易燃、易挥发液体作业是,不得与易产生火花的工种交差作业。

9、服从营运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

10、对本单元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及火警发生后的逃生,自救技能的培训,使其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11、施工期间定期对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应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及营运部对消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12、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13、有责任保护火灾责任现场,协助营运部及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14、保证本人/本公司及属下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管理处的一切管理规定及装修施工管理协议。

15、保证属下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如有违反,同意营运部对该人员进行清场。

16、保证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及防火安全,并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及防火安全工作。

17、保证属下施工人员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设备。

18、同意遵守装修管理处罚条例之各项内容。

19、确保施工期间不开启空调设备,并封闭空调风口。

20、如本人/本公司或属下施工人员违反上述保证,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装修承包商签署及盖章:

20年月日

篇3:某某进场车辆安全检查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使项目各项施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内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的检查。

3.职责

3.1.安全部是项目建设期车辆检查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对各种机动车辆(含特种作业机械)进行运行前的检查,及每季度的定期检查和临时车辆进场的检查。

3.2.安全部和HSE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各种车辆、设备编制颜色代码并建立最低的检查标准。

3.3.施工单位负责对车辆/设备进场前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存档备查。并上报项目部安全部备案。

3.4.施工单位应于入场前7天向项目部安全部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车辆技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项目部安全部审核完,上报业主HSE管理人员审批:

保险证明书

年检合格证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5.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负责本单位各种车辆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要有记录资料。

4.车辆检查的一般规定

4.1.凡申请进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4.1.1.机动车辆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4.1.2.施工单位租赁的大巴、中巴等车辆均应在车辆明显的位置显示施工单位名称。

4.1.3.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4.1.4.工程机械(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等设备均应在其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保持端正清晰。

4.1.5.货运机动车辆(翻斗车/自卸车)不准人货混载,载货应不超载、超高、超宽及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机动车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机动车辆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

4.5.特种机械车辆须提供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6.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

4.7.凡出入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机动车辆,必须持填写HSE登记号的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方可发放车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4.9.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标志(规格见附件1),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左侧前门或后门玻璃窗上。

4.10.当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遗失后,应停止使用,经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和HSE部核查后,签发新的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方可继续使用。

4.11.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车辆检查规定,接受每个月定期及季度检查。

5.颜色代码

5.1.详细的车辆/设备检查的结果应存档并且用颜色代码表示已通过检查,颜色代码的标记可通过用不干胶标签来完成。

5.2.1.每季度的颜色代码检查应以下表为准(颜色代码式样见附件2):

01月01日--03月30日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黄色

10月01日--12月30日绿色

5.2.2.颜色代码应张贴在现场公告栏并放置HSE手册。

5.2.3.季检标记(见附件2)应足够大,人员在6米外也能清楚辩认。

5.2.4.在指定的颜色代码更换日期的前后7天应更换所有车辆/设备的颜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