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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公司财务工作准则

2024-07-10 阅读 3403

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工作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会计记帐、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工时统计的准则。

二、会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条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均直属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向集团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直属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或独立项目部对财务人员进行使用管理。

三、基本工作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会计年度土建自3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北京分公司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它子公司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三个月为一个会计季度,从会计年度起始日期确定,如土建的会计年度第一季度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依此类推。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会计报表由各级财务部门每季度编制并上报一次,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由主办会计、财务主管、行政主管签名。会计报表应分别送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各一份。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条财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移交必须在财务总监或分管总经理的监督下进行,没有办好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扣发当年工资。

篇2:PIC公司生物安全管理简略准则

PICChinaBiosecurityRule(simplified)

PIC中国公司生物安全管理简略准则

生物安全是PIC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共同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健康保证措施之一,任何实际行为上的不遵守或不作为都将视为违反规定并将面对非常严肃的处理。基于日常工作管理的需要,特设定如下简略准则:

一.人员:

1.一般来说来访者是不允许进入PIC核心猪场;

2.来访者和场区内其它工作人员、维修人员未经农场经理或者兽医的许可既不许进入生活区内更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3.在场停留人员不得在农场生活区以内的范围内接待其他非场区停留人员;

4.场区内不允许有儿童存在;

5.所有进入大门者必须登记,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来访因由,最近一次接触包括活猪在内污染敏感区域的地点以及具体时期;

6.所有进入生产区的访问者必须登记: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来访因由,最近一次接触包括活猪在内污染敏感区域的地点以及具体时期;

7.休假或者离开生活区的本场员工再次进入生产区之前,必须在农场生活区内完成至少两晚一日的隔离期;

8.休假或者离开生活区的本场员工再次进入生产区之前尽可能避免接触包括活猪在内的敏感污染物,若发生过接触,则应该执行自接触之时刻起计的96小时隔离期;

9.搭乘包括本农场/公司自有的24小时以内受过污染的运载工具并准备进入农场生活区的人员必须遵从96小时的隔离期;

10.任何非本场工作人员在进入农场生产区以前必需完成农场经理/兽医认可的96小时隔离期;

11.任何进入农场生活区的个人携带物品都必须接受农场门卫的检查,经许可后方可携带进入生活区;

12.访问者、维修人员未经农场经理/兽医许可不允许进入猪舍;

13.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在同一个工作日内跨区域流动需得到农场经理的许可,建议间隔时间大于12小时;

14.本公司运载种猪/商品猪的司机在进入农场大门以后应尽快穿上农场提供的干净的工作服和鞋子并尽可能降低活动区域,司机不允许进入生活区;

15.种猪/商品猪运载期间,司机不得进入"灰区";

16.运输饲料的司机在饲料卸载期间尽可能停留在车内,不得在工作区域内随意活动;

17.任何未经彻底淋浴、彻底更衣、换鞋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18.任何进入生活区以内的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场区内的其他相关防疫制度。

二.物资/动物:

1、源自农场大门以外的任何动物源性畜产品/物资(养猪生产资料除外,如:疫苗/奶粉性质的饲料等)不得进入生活区更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2、进入生活区的禽产品必须是经过高温处理过的;

3、水产品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食堂剩饭尤其是肉及肉制品和生活垃圾必须由专人处理;

5、农场自用猪只的副产品,包括头、蹄、内脏、毛皮等不得返回生产区并不得随意丢弃于场外;

6、任何(疫苗/生物制品除外)进入生产区的生产性资料/耗材都必须进行恰当的脱毒处理,包括:卤化(水);喷雾消毒、熏蒸、空置、剥离外包装等;

7、只允许农场专用饲料进入农场,并且使用双层塑料袋经由专车送达;

8、饲料的卸载和转运应由农场员工完成;

9、非农场专用的饲料/饲料类营养辅料进入农场前需得到农场经理/兽医的认可;

10、撒落的饲料/饲料类营养辅料必须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收集起来并妥善处理,不得进入生产区;

11、PIC车辆上不允许搭载或者存放任何动物源性畜产品/物资(PIC猪只除外);

12、种猪/商品猪运载期间所使用的农场的衣物、靴子不得携带离开农场的大门

13、除眼镜、助听器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不得携带进入生产区;

14、猪只的流动是单向的(准备进群的后备猪除外),即:

配种&妊娠&产仔---保育-肥育-出售;

猪只---灰区-脏区

离开净区的猪只禁止返回净区;

15、生产区内死亡猪只/安乐死的尸体应于同一个工作日妥善弃置于指定的区域内;

16、农场内化药、消毒剂、生物制品的使用或者改变需得到兽医的认可;

17、运输途中死亡的猪只请执行《PIC中国公司运输手册》相关规定;

18、任何进入农场的遗传物质需得到农场经理/兽医的认可

17、禁止一切非PIC拥有的活体的畜、禽进入或存在于农场内;

三.运输/运载工具:

1.尽可能降低运载工具(包括轿车)靠近农场的机会;

2.一切接近/进入农场大门的车辆应该实施喷雾消毒;

3.运输饲料的车辆尽可能固定并符合卫生要求;

4.所有拉屠宰猪/淘汰猪/种猪/仔猪等的车辆在进入场区以前必须经过两次严格清洗、消毒、干燥,最后一次清洗、消毒、干燥完成后与到达农场的间隔期至少24小时;

5.上述车辆的间隔期必须是有效隔离期:即在此期间,车辆的内外部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动物源性污染,否则,隔离期自重新清洗、消毒、干燥完成后起计。

6.每次运输完毕后,装猪台的脏区、灰区、净区应该尽快冲洗、消毒并将门关闭;

7.场区内转猪的车辆应专用:断奶&保育-肥育转猪车,淘汰猪车,死猪转运车,饲料车,前三种车每天使用完毕后应该清洗、消毒、干燥,饲料车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8.断奶&保育-肥育转猪车&饲料车消毒、冲洗完毕后应放置在指定的地点,淘汰猪车,死猪转运车应放置在最后运输的起始地;

9.断奶&保育-肥育转猪车以及饲料车门窗应该时刻关闭以防止鸟、鼠侵入;

10.打料完毕后及时关闭料塔顶盖以防止鸟、鼠以及雨、雪进入塔内;

11.种猪/商品猪运输途中尽可能避免和动物性污染源接触;

12.种猪/商品猪运载期间除本车司机以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车体内;

13.卸载种猪时,PIC司机必须穿着PIC专用工作服及靴子;

14.卸载种猪时,PIC司机不得进入客户/扩繁场的围墙内,其他任何人员也不得进入PIC卡车内;

15.每次运输完成后应尽快将车辆

冲洗、消毒和干燥,操作流程参见《PIC中国公司运输手册》;

16.每次运输完成后,司机的工作服、靴子也应尽快清洗、消毒;

17.公司自有/租用的停车场的大门应时常锁闭,尽可能阻止无关人员/动物进入。

四、此准则最终解释权归健康管理部。

收货部制度

篇3:附三医院合格供方评价标准年度评价准则

第三医院合格供方评价标准及年度评价准则

为了对采购供货方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我院医疗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仪器设备以及其他耗材、检验试剂及其他原辅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规范,确保临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与药剂科采购负责人员负责审核、考察供方的资质,对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合格供方评价标准

2.1供方资质: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质量保证协议、公司法人授权的业务代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所供应的产品有产品注册证、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

2.2产品质量要求:产品有规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质量标准、规定及规范,样品检查质量符合本院采购技术标准,验收合格。

2.3产品价格:与同行业相比具有价格低,质量好的优势。

2.4近两年内合法经营,没有因产品问题受到技术监督部门的通报与处罚。

3.符合合格供方评价准则的供方可确定为合格供方。

4.合格供方年度评价准则

4.1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规范。

4.2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供货及时,售后服务好。

4.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供方,应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除去:

4.3.1所供应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影响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

4.3.2供货不及时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

4.3.3服务态度及售后服务质量较差的;

4.3.4一年内有两次供应的产品达不到规定要求,致使医院让步接收的;

4.3.5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药剂科应并定期对通过审核合格供方及首次供货单位的品种质量情况及科室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等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供方档案。每年对合格供方进行一次年度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供方档案。发现问题应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对不能达到年度评价标准的,应考虑从供方名单中除去,一年内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