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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图纸会审制度

2024-07-10 阅读 8124

建筑工程公司承建项目图纸会审制度

一、目的:

为优化设计,保证图纸质量,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建立完整的图纸会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我司承建的房建项目、装饰装修、市政工程项目、道路及给排水项目。

施工图纸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联系单、施工技术联系单及其他技术要求文件。

三、制度:

1、设计图纸控制:强调设计图纸的各个专业设计人员的图纸会签制度,以尽量减少图纸中各个专业的矛盾错误。

2、图纸接受制度:现场工程师代表负责接受业主(监理)图纸时,检查图纸质量,要求清晰明确,设计及相关人员签字,设计院盖章,现场负责人做好图纸接受记录及存档图纸保管。

3、图纸发放制度:现场工程师代表负责向各单位发放施工图纸并做好图纸发放记录,记录清楚发放图纸名称、图号、份数、接受单位、接受时间及接受人签字。

4、图纸会审人员: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图纸会审

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设计方:设计院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及各个专业设计负责人;

监理方:项目总监、副总监及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

其他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

5、图纸会审时间控制:设计图纸分发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监理负责组织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监理负责组织上述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6、图纸会审,施工单位、监理所单位及其他各个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自己发现的问题或对图纸的优化建议以文字性汇报材料分发会审人员讨论。

7、图纸会审会议由业主或监理主持,主持单位应做好会议记录及参加人员签字。

8、图纸会审每个单位提出的问题或优化建议在会审会议上必须经过讨论作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次讨论的问题,在会审记录上明确最终答复日期。

9、图纸会审记录由监理负责整理并分发各个相关单位执行、归档。

10、图纸会审可采用全部图纸集中会审、分部图纸会审、分阶段图纸会审及分专业图纸会审,具体会审形式由监理确定。

11、各个参建单位对施工图、工程联系单及图纸会审记录做好备挡工作。

12、作废的图纸设计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个单位自行处理,不得影响施工。

篇2:工会审计整改督查办法

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工会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督查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回访。

第三条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在下一次对该单位审计时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单独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明确提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四)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不充分的;

(五)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措施不适当的;

(六)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要求有异议或误解的;

(七)非定期审计项目;

(八)经审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报告的,应当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

第八条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九条审计整改督查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完成后应当撰写《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某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会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当纳入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经审会发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不当或整改不充分的,应当予以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未按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经审会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工会经审会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范本

工会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工会有关审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和审计人员在对工会经费、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遵循的行为规范。本规程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审计的各阶段操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经审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根据经审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报经审会主任审批。

第四条经审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项组成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计组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专项审计事项,经经审会主任批准,由经审会办公室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实施,并报经审会主任备案。

第六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由经审会办公室组成审计组,指定主审人员实施。

第七条没有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的地方和产业工会,由经审会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向经审会负责。

第八条在工会审计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由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全年项目计划,列出项目负责人(2名)和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实施。

委托审计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联系被审计单位,协调工作;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起草审计意见书,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

在委托审计业务中,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连续审计一般不超过三年。委托审计业负责人实行轮换和回避制度。

第九条审计项目具体实施程序

(一)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组编制方案,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等,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的和重点。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2.审计依据;

3.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成员及其分工;

5.编制日期及领导人审批意见。

(二)审计组按照批准的审计方案,进行分工,明确责任。

1.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该项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掌握进度,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指定人员收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立卷归档。

2.审计组成员按其分工,对所负责的事项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初步意见,并对所审计内容的工作底稿负责。

(三)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清单。

(四)实施审计。

1.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所在地中华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账户;内部财务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2.被审计单位提交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3.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对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取得审计证据。

4.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工作底稿中列示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7.归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在巧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审计组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后报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经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审计组负责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本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下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修改报告的说明一并提交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主要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是否正确、合理;报告提出的问题证据是否确凿,定性及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准确;审计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自收到审计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核准报告并责成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书。

第十三条审计意见书经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抄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专项审计报告经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主送交办(委托)单位并抄送(抄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30日内,审计组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将整改、处理结果报送经审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归集、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及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审计终结后,由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向经审会主任和本级工会主要领导呈报以下材料:

(一)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书面回复;

(三)审计意见书

;

(四)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