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9625

1、为了加强对项目临时性辅助用工的管理,保障用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凡项目经理部招用测量、水电、材料、质检、试验、机修、卫生、电焊、炊事等临时性辅助用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3、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时,是一项严肃的劳动用工制度,项目经理部应本着"控制数量,择优招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招用手续,使临时性辅助用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4、项目经理部成立"临时性辅助用工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书记任副组长,技术、工程、财务、材料、成本各室主任为组员,负责项目经理部临时性辅助用工的招用审批,解决临时性辅助用工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设在书记室。

5、根据上级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的有关规定,项目临时辅助用工原则上应尽量从本公司待业人员、职工家属、外部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待业青年、离退休人员等城镇户口人员中招用,尽量不用或少用农民工。

6、临时性辅助用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道德品质好,年满18岁,身体健康,并有劳动能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B、具有本市户口的,须持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出务工证明;

C、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D、凡从事电工、::焊工、测量、质检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或北京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从事炊事员工作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7、项目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应先由需用工部门填写"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审批表",提交项目临时性辅助用工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审批合格后并交纳押金500元后方可录用。

8、用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应由项目与临时工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即行解除,如须继续使用,继续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项目及临时工本人各持一份。

9、临时性辅助用工有下列情开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C、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项目经理部不履行劳动合同,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B、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11、项目经理部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劳动合同,应提前十天通知对方。

12、项目临时性辅助用工工资待遇根据工种不同,按基本工资每天10-15元执行。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其劳动强度的大小、技术要求的难易、工作表现的好坏及工作效率与质量的高低当上下浮动100-500元/月。其工资、奖金经领导小组评议后,由预算室统一造表,财务室核发,本人签领。

13、项目经理部应教育临时工严格遵守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由于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凡不认真履行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的,一律要辞退。

14、本办法由北京市中铁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十七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工程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合理使用临时性用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临时性用工的范围

(l)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短期招用l年以下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工、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员、其他企业的下岗人员,均属于临时性用工;

(2)使用外地务工要在市劳动局规定允许范围内,属限制工种的,原则上不得使用。

3.使用临时性用工的批准权限

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雇用临时性用工时,须提前写出书面用工报告,注明用工人数、岗位、用工条件、使用期限,送公司劳动人事部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招用。具体人选可由用人部门单方确定或与劳动人事部门共同确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临时性用工,一经查出,予以辞退。

4.招用条件

(l)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特长,能圆满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4)离退休人员的年龄,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5)能服从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5.招用审查

(1)专业技术人员,须持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

(2)离退休人员,须持离退休证;

(3)本市下岗人员,应持有下岗证或证明;

(4)城镇待业人员、农转工,须持本市户口本或求职证。

6.招用手续

(l)用人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面试,填写招用登记表;

(2)劳动人事部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体检;

(4)签订协议书(由公司统一制发),合同期限3一12个月。并实行1一3个月的试用期。

7.临时用工工资的支付标准

(l)被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执行月工资计发制,按下列标准计发:

1)具有高中级或相当于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月工资额2000~3000元。属于不可替代岗位的,经领导研究另议;

2)具有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月工资额1000~2000元。

(2)被聘在下列工人岗位的,执行日工资计发制,按下列标准计发:

l)被聘在厨师、司机、电工、水暖工、维修工、计算机录人员等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日工资30~50元;

2)被聘在服务员、采购员、炊事员、售货员、绿化工、司梯工、运行工、水化工等熟练工人岗位工作的,日工资20~40元。

(3)被聘在库工、值班门卫、保洁员、保管员、收款员、辅助厨工等辅助工人岗位工作的,执行小时工资计发制,按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4)临时性用工当月工资根据当月考勤,于次月15日发放。

8.劳保福利待遇

(1)临时性用工只享受工资,不享受公司其他津贴和补贴;

(2)所在单位具备提供工作餐条件的,可免费享受工作餐;

(3)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临时性用工享受本岗位劳动保护;

(4)临时性用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不享受企业医疗保险待遇,属因工负伤的,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9.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l)对临时性用工要与正式职工一样进行管理,按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并按出勤日或出勤工时计考勤。

(2)各用工部门每月初3日内将临时性用工的上月考勤,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劳动人事部门审核以支付工资。

(3)临时性用工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违章违纪,企业可随时予以辞退。

(4)企业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d通知本人,并支付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5)临时性用工不胜任工作,因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或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可随时予以辞退,企业不支付赔偿金。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临时性用工还需进行赔偿。

(6)临时性用工若解除合同,须提前30d通知用工单位,并交纳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人不交纳赔偿金的,自上次工资收入中扣除。

(7)临时工在试用期内,或因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兑现)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可随时解除合同,不向企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