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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4922

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教务处与总务处组织实施。教务处主要负责学院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和多媒体教室设备的维修,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用学院仪器设备费购置,供给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使用,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帐的仪器、设备、设施,也包括已在学院申报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四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定学院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2、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

第二章维修原则

第五条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内技术优势。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指导仪器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员做好技术维护工作。

第七条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属于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当按《Z*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确须更换的,应当先交旧后领新,属消耗性的零配件应从各系、处、科室事业费中支出。

第九条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应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

第三章维修方式

第十条预防性检查

在开学前、期中、期末三个关键时间段,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日常性维修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和登记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技术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技术指标测试,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针对性检查

当发生突发性的事故现象或较大面积的故障现象时,维修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可以不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的技术测试,以恢复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为维修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全面性维修

教务处和总务处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分批对技术状况较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的维修和检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分解,对照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指标,对各功能部件进行全面的鉴定,及时更换部分常用部件和易损部件,以彻底排除存在的故障隐患。在仪器设备到达规定的报废期限之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特点,安排若干次全面性维修,以最大限度地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维修范围

第十四条对教学、办公用仪器设备,学院将尽可能保证维修经费。

第十五条对不承担教学任务,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从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对主要从事行政、后勤和对外技术服务业务的专用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该部门的经费或对外服务业务收费中全额支付。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审定,将依据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零使用台时,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总务处与厂方(或经销商)联系,由厂方(或经销商)保修。

第十九条对于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7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二十条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单位(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向教务处或总务处提出拟改造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维修程序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学院统一制定的《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对于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或一次性维修台数较多、或损坏较严重的仪器设备,还应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

第二十三条维修过程中不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需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须报总务处备案。单项(台、件)维修费用在300元及以下的由份管院长审批,单项(台、件)维修费用超过300元的由院长审批,不具备维修条件的部门需维修仪器设备时应向教务处及总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修理。维修完成后应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见附件2)对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适当配备相应维修工具,大件(单价50元及以上)、套件由保管部门保管人员集中管理,小件工具可由使用人领用,并在教务处或总务处记入个人保管使用帐。维修工具归本部门,领用人调离本部门时,应在一周内办理移交手续或退还教务处或总务处,逾期按工具丢失处理。工具丢失按《Z*职业技术学院损坏、丢失公物赔偿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和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其他技术资料。

2、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仪器设备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活动形成的有关记录。

3、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进行的预防性检查、日常性维修、针对性维修和全面性维修等活动形成的有关记录。

4、在仪器设备报修过程中,形成的《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和《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等维修单据均应记入设备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总务处负责解释。附件:

1.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

报表

2.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

篇2:设备维修中心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作业行为管理,有效遏制不安全行为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及《神东煤炭集团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安全行为指可能产生风险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按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人员不安全行为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中等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5个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员工行为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执行岗位规范,是否时刻关注和防范安全风险的举止行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厂、车间、以及在中心生产经营区域作业的承包商及外来人员(检查者、服务者、参观者、学习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部负责中心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监督各厂、车间对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中心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主要不安全行为的查处、矫正与控制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各厂、各车间负责本厂、本车间员工在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安全行为的管理。

第八条驻中心各单位、合作维修、外委施工队对所属单位内部不安全行为管理负主体责任;中心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不安全行为的监管。

第三章不安全行为预防

第九条中心各厂、车间要将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中,全年员工不安全行为发生次数较上一年度应降低在5%左右,各厂要将不安全行为预控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科队。

第十条中心各厂、车间要根据生产工艺和组织形式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做好员工的知识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第十一条各厂、部门要持续对员工进行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从根源上预防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开展员工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第四章不安全行为认定与治理

第十三条不安全行为认定

中心各厂、车间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认定要严格执行《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对新辨识出的不安全行为要及时上报中心安全生产部。

第十四条不安全行为的治理原则与要求

不安全行为的治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严惩与帮教相结合”和“单位、基层区队自主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厂、车间要明确不安全行为治理的主管机构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要落实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和思想教育两项基本措施的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各车间必须设立不安全行为曝光亮相台,通过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当日曝光与月底集中公示来警示员工。

第十五条不安全行为纠正、当事人培训与处罚

任何人发现不安全行为后,均要及时制止,同时告知当事人行为的危险性、后果以及正确的方式、方法。

不安全行为现场纠正教育后,根据不安全行为的起因,按照下列原则,对不安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矫正和相应经济处罚。

不安全行为矫正处罚原则

序号起因矫正方式当事人处罚原则连带人处罚原则

1懈怠、图省事引发的不安全行为思想教育按标准处罚按标准连带处罚

2技能低引发的不安全行为技能培训按标准处罚按标准连带处罚

3不良习惯引发的不安全行为行为培训按标准从重处罚1.5倍按标准从轻连带处罚0.5倍

4追求工作量忽略安全引发的不安全行为观念教育按标准处罚按标准连带处罚

5技术工艺落后引发的不安全行为研讨改进按标准从轻处罚0.5倍不连带处罚

6作业环境限制引发的不安全行为风险教育按标准从轻处罚0.5倍不连带处罚

7管理者指使引发的不安全行为法规教育按标准从轻处罚0.5倍按标准从重连带处罚2倍

按标准处罚执行本办法附件3,从轻处罚按处罚标准一半执行,从重处罚按处罚标准一倍执行。

第十六条不安全行为人员积分

被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安全行为,根据《设备维修中心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对各类不安全行为按等级进行扣分,低风险扣4分/次,一般风险扣6分/次,中等风险扣8分/次,重大风险扣16分/次,特别重大扣25分/次,全年累计,根据积分情况,车间每月上报需各层级培训的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不安全行为人员积分预警及矫正

中心各厂、各车间按不安全行为风险等级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积分预警。

不安全行为人员预轻警或低警的由车间组织进行矫正培训。

不安全行为人员预中警,由各厂自行组织进行培训。

不安全行为人员预重警以上或被中心检查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风险等级的,由中心组织进行矫正培训,中心级矫正培训不得低于7天,如需公司矫正培训的,上报公司进行培训。

各厂、各车间根据要求,未组织培训的,上升一个层级参加培训,即车间未组织培训的参加厂级培训,厂级未组织培训的参加中心级培训。

年度内被公司、中心检查出单次发生重大风险等级以上的不安全行为,取消中心年度安全先进的评选资格。年度内预巨警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要调离本岗位,劳务工要取消当年转正资格。

不安全行为预警等级表

预警级别不安全行为扣分累计值(分)

轻警4分

低警5至8

中警9至15

重警16至24

巨警25以上

第五章不安全行为管理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不安全行为检查

中心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人员不安全行为的主体监督检查机构,其它业务部门均负有人员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车间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有现场监督和提醒不违章作业的责任;员工个人要履行按章作业的义务。

不安全行为的检查要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在各类定期检查、动态检查、专项检查中均要将不安全行为纳入检查范畴。并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作业环境确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检查重点。

不安全行为检查信息要纳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

各厂、车间未按照本办法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组织矫正培训的,在当月安全绩效考核综合得分中扣2分/次。

按照中心不安全行为的治理原则,各厂、车间查处的内部员工不安全行为,中心不跨级考核。部门查处的不安全行为(本部门员工除外),除必须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纠正和说服教育外,要按照《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的附件1进行处罚。

检查人录入的不安全行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对检查人罚款500元/次,同时对检查人所在的部门在月度安全绩效考核中根据当月实际情况扣5分。

中心、各厂检查出风险等级在中等(含)以上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连带责任追究,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不安全行为的定期分析

各厂、部门要按月、季、年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对比,摸清趋势,找准管控重点和改进方向,形成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要对重大、高风险、高频次不安全行为进行原因分析,分析高发不安全行为的类型、人群、时段、活动等,制定出纠正和预防措施,严格落实。

第二十一条不安全行为检查告知

为公开、公正地进行不安全行为查处,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出现为完成查处指标而弄虚做假,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实行不安全行为告知管理。

检查人员发现不安全行为时,有条件可拍照留有依据,告知当事人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

检查人员必须告知当班班长或值班经理,填写告知单确认,方可录入信息系统。

不安全行为描述必须写清楚发生不安全行为具体时间(几点几分),具体区域、工作内容、处罚依据、是否进行连带处罚、连带处罚人员姓名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不安全行为举报

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进行举报,经中心安全生产部、各厂安全办认定,根据发生不安全行为的风险等级,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低风险100元/条,一般风险等级200元/条,中等风险等级300元/条,重大风险等级500元/条,特别重大风险等级1000元/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设备维修中心([2015]65号)《设备维修中心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