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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2024-07-10 阅读 5218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火情后立即向县委、县府报告。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和上报森林火灾。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经营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核实情况,到达火场后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每半小时报告一次最新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火灾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和具体行车路线;

(二)起火原因;

(三)火场植被情况、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

(四)在火场一线指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导名单与联系方式;

(五)扑火人员力量;

(六)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

四、对下列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六)区县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五、对于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或4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写出火灾扑救情况的综合报告(附火场图),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林火扑灭后,镇街要将过火面积、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火案查处结果等情况在3日内书面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害面积1公顷或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林火实行一灾一报,每起都要以正式文件上报。

篇2:县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火情后立即向县委、县府报告。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和上报森林火灾。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经营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核实情况,到达火场后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每半小时报告一次最新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火灾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和具体行车路线;

(二)起火原因;

(三)火场植被情况、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

(四)在火场一线指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导名单与联系方式;

(五)扑火人员力量;

(六)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

四、对下列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六)区县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五、对于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或4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写出火灾扑救情况的综合报告(附火场图),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林火扑灭后,镇街要将过火面积、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火案查处结果等情况在3日内书面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害面积1公顷或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林火实行一灾一报,每起都要以正式文件上报。

篇3:叉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叉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单位场内机动车辆,为我单位重点设备。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倾翻、火灾等。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成立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工程部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抢救现场伤员;抢救现场物资;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