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选钛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做到“六同时”。即:同布置、同管理、同检查、同整改、同评比、同奖惩。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消防安全任务和各项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中,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显著者;
(三)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较大贡献者;
(四)全年未发生消防等安全事故的;
(五)对及时发现火警、火灾,积极参与扑救,避免重大损失的,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与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干部、职工,按审批权限给予一次性奖励,够立功条件者,报政府部门记功表彰。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擅离职守,使企业财产和公共设施遭到损失者;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造成一定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
(四)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不负责任,丧失警惕,致使发生火情等案件或酿成事故造成损坏者;
(五)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厂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经济处罚: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谎报火警;
5、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消危办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各级管理人员;
7、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9、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10、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11、强迫其他职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12、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13、对消危办安排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篇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范例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范本5
一、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篇3: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为加强厂区、工作间、加气站、罐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企业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
1、利用每月公司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评,作好记录,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班组和先进生产者的依据。
2、考评内容:在岗在位情况;所管辖或工作范围;消防设备的熟练掌握及维护情况;消防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及遵守情况;发现火灾隐患上报情况等。
3、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未发生任何隐患及事故,每次检查受到好评的部门及个人(包括部门负责人)年底可评为“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班组或先进个人”,并给予物质奖励。
二、奖惩
1、各部、科室、公司工作期间,不履行职责,违反消防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根据损失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本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各部门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价格的20%罚款,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理。
3、对在工作中擅离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根据损失大小,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要追究刑事责任。
4、凡私自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内的,一经发现对本人进行罚款100-500元,造成其他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任何人损坏消防井、消火栓及各种消防器材的,对当事人严厉惩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工作人员抓住盗窃、破坏消防器材的,按物品的原价300%罚款,按照罚款总额的50%,提取奖励给立功者。
7、在厂区、工作间、加气站、罐装区吸烟的,按罚款总额的25%提取奖励给罚款人。
8、各部门或个人发现隐患并报告主管部门的,避免了较大或特大火灾损失的,要给予表扬或重奖。
9、一切罚款必须向罚款人开票据,并与奖金相符,有违反者,予以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