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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产品管理制度范本

2024-07-10 阅读 7499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购买火工产品,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

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

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

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

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人押送运输。

2、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严禁混装、混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物资混装,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严格进行货物的包装、质量检查及数量、品种、型号、有效期的核对。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停留;中途停留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夜间停留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治安组织报告;停车地点严禁烟火。

5、运输回矿的火工产品必须及进入库,与保管员交接清楚规格型号、数量、帐物相符。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白天限速在40km/h以内,夜间或雨、雾、雪天限速在20km/h以内,夜间行驶必须开启红色标志灯。

7、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包)。

8、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由爆破员亲自运输雷管,在爆破员的监控下由班组长运输炸药,二人间距5米以上,错开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入井。

9、入井后装入置于安全地点的专用木制箱内并上锁。

三、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制度

1、矿所有购回或核销退库的火工产品必须统一保管在矿炸药库,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超储和混储,专人保管。

2、炸材库必须设人24小时守卫,并有犬防、技防措施。

3、炸材库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和发药点必须配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超过30℃,发现温度超高应用开窗通风或机械抽风的办法调节。

4、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不同品种的火工产品,严禁存放非爆破物质和外单位爆破器材。

5、整件存放堆码高度不超过5层,堆宽不超过3箱,堆间距离不小于1.3米,距墙大于20cm,堆总数不超过100箱。

6、保管人员在开启炸药、雷管包装箱之前,若发现封条或包装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守卫人员共同开箱检查,如有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破案。

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四、火工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1、矿必须确定一名矿领导分管炸材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2、涉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图表进行装药爆破、警戒、撤人。

4、严禁任何人转买、转卖、转借、转让、私拿、私存、私藏火工产品,严禁将火工产品分发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五、爆破器材的发放、领、退制度

1、发放人员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擅自带领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禁止请人代发。

2、领用爆破材料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的出库单、核销证,由爆破员、班组长二人凭据领用;单、证内容及签字必须齐全。领用数量根据作业计划和当班的工程量计划,按需要审批领用。

3、爆破器材保管员严格按审批的出库单据上品种、数量发放,不得多发。

篇2: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对生产用料、修理备品、备件以及其他低值易耗的材料应严格购进和发放。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煤矿服好务。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20%工资。

篇3:保安火工产品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火工产品管理

1、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主管领导负责制。

2、使用火工产品的工区项目应成立以工区工区经理为组长,工程、物资、安全、公安保卫、爆破作业班组长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火工产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施工现场的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3、工区工区经理、物资部门(物资管理人员)、工程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部门(安全员)、爆破班组长(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职责详见《中铁十二局集团工程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公安[2007]17号)有关规定。

4、火工产品的选址建库有关要求详见《中铁十二局集团工程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公安[2007]17号)有关规定。

5、火工产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依法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如下有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待领取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火工产品购买许可证》后,再到指定供应点购买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购买火工产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6、火工产品的运输尽量争取由指定供应点或厂家负责运输至施工现场库房交货验收。火工产品运至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点验、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7、火工产品的储存

7.1火工产品必须储存在经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7.2库房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许可证的正式职工担任。每库应选派3名以上配备必要自卫防护器械的看守员和保管员进行看守管理,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

7.3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必须进行登记、签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7.4储存火工产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7.5火工产品在库内堆放时应码放整齐,控制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6米,以防倒塌。堆垛之间应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应不小于0.4米,底部应铺垫0.2-0.3米厚的垫木。

7.6库内储存的火工产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识。雷管箱应放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铺设胶质皮垫或木板。

7.7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火工产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火工产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8、火工产品的使用

8.1火工产品的使用项目必须由项目公安部门向地方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使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

8.2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8.3不准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产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火工产品承包给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保管、使用。

8.4项目公安部门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适合者,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或工程竣工后,应将相关证件及时收回。

8.5使用火工产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班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现场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物资部门开具发料单,由指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凭物资部门开具的发料单到库房领取,发料要当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8.6领取爆破器材,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火工产品不得同时领取。

8.7对当班末使用完的剩余火工产品,保管员应及时清点退库并登记入账。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严禁带回宿舍、工棚;不准临时存放在其他材料机具仓库内,不准放在施工现场留作下次使用,更不准乱丢乱放。

8.8项目爆破施工完成后,项目物资部门应及时将剩余的火工产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可以经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准,退回厂家或指定的经销点。少量和变质、过期失效的,应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条施工现场治安管理

1、施工现场设保安值班室,由专人昼夜轮流值班。保安人员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员工担任,工作时佩带执勤标志。

2、现场保安人员主要职责:

2.1非施工人员不得随便进人施工现场,确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2.2进入工地的材料,必须进行登记,注明材料规格、品种、数量、运输车辆的车号等。

2.3对当天发生的情况,在记录本上注明,以便向接班人员交待,双方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准离开岗位。

2.4上班期间不得睡觉、喝酒,并不断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现场保安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如发现擅自离岗,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