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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范文

2024-07-10 阅读 66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公司熟料产能的不断提高,耐火材料使用量大幅增长,为规范耐火材料的使用和维修管理,确保耐火材料施工质量和减少浪费,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建设节约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回转窑、预热器、篦冷机、窑头罩、三次风管、燃烧器等设备的耐火材料检查、施工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供应部是公司耐火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耐火材料消耗管理台帐,统一规划各品种耐火材料的合理库存和采购入库安排,统一调配公司的耐火材料库存资源,组织耐火材料质量反馈评审。对子公司的耐火材料库存、保管条件、余料回收和再利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建安公司是公司耐火材料施工和维修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公司各条生产线的耐火材料检修台帐,根据子公司的耐火材料使用情况组织异常消耗分析,指导子公司生产部门执行好耐火材料升温烘烤和冷窑规范。对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材料管理、余料回收入库负责。

第五条子公司是耐火材料使用和消耗控制的责任部门。负责耐火材料的停机检查、维修计划申报、施工过程监控、质量验收、余料回收检查工作,拟定耐火材料升温曲线图,整理耐火材料技术台帐,并组织对本公司耐火材料的异常消耗进行分析,提出操作改进和材料选择优化建议。

第六条为有效组织好耐火材料的检查、施工管理,延长使用周期,降低消耗成本,子公司应成立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处工艺技术主管、供应处分管领导、制造分厂生产分管领导、烧成技术员、窑操作员组成的耐火材料管理小组。有关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1、根据窑前期运行情况,制定耐火材料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制定耐火材料更换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报股份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2、督促建安公司编制施工方案和计划,负责施工过程中交叉作业协调和配合,组织内部力量,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3、根据耐火材料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安排工艺技术和中控操作人员跟班监督检查耐火材料施工质量,组织施工结束后的质量验收;

4、负责组织成立由工艺技术人员、中控操作员对耐火材料检查情况进行研讨分析,对耐火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研讨,分析异常消耗产生的原因,制订优化操作的措施,并督促操作员落实和整改。对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使用周期及消耗成本负责。

(三)生产安全处

1、生产处作为公司的耐火材料检修维护、施工和技术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耐火材料计划的审核、施工计划的申报和施工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对耐火材料的计划审批、更换计划申报、施工组织和施工质量、成本消耗负责;

2、根据窑内耐火砖测量情况和运行使用情况检查,填报窑内耐火材料更换计划申请表(A);

3、停窑前组织制造分厂、建安公司检修负责人到现场,确认落耐火材料检修实施工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4、停窑前组织建安公司、制造分厂、设备保全处检修负责人,拟订交叉作业进度表,并根据停窑后检查增补的耐火材料检修项目进行调整;

5、负责检修现场机具的调配和安全管理;

6、对废、旧、散耐火材料提出代用方案,努力实现耐火材料零库存;

7、负责组织耐火材料检修竣工验收,会同保全处召开检修总结会,按要求在检修结束投料后七天内上报窑内耐火材料实际更换表(B),落实异常消耗的整改措施。对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使用周期和消耗成本负责。

(二)、制造分厂

1、根据耐火材料的使用情况和更换台帐,提前申报耐火材料检修及材料到货计划,国产备料期为30天,浇注料备用期15天,进口砖为2个月,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按照检查程序和要求,组织工艺技术人员、中控操作员对耐火材料实施测点检查,并填写检查报告;

3、按照施工规范,制订工艺技术人员、中控操作员跟班作业计划,检查耐火材料施工进度和质量,把好耐火材料施工质量关;

4、填写耐火材料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表,整理汇总施工管理台帐;

5、校验燃烧器,拟定窑升、降温曲线,并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6、根据耐火材料使用情况,组织工艺技术人员、中控操作员进行研讨分析,提出改进及优化操作的意见。对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和消耗成本负责。

(三)、窑工艺主管和窑操作员

1、参加耐火材料的检查、施工过程的跟班监控和施工结束后的质量验收,并通过耐火材料的检查和施工管理,全面掌握耐火材料的配比和使用性能;

2、参加燃烧器的校验和点火前的检查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窑的升温曲线;

3、根据耐火材料的检查情况,对耐火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研讨分析,优化操作。对耐火材料的使用周期和消耗成本负责。

(四)、供应处

1、根据批准的耐火材料维修计划组织供货,按耐火砖的配比型号和现场施工进度均匀分批发放;耐火材料出库坚持“先进先出,发零存整”原则,防止过期影响使用;

2、检查建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情况,督促做好防护和二次搬运过程中的保护工作,杜绝野蛮作业,追究施工单位损坏索赔责任;

3、施工结束后,组织建安公司对剩余耐火材料进行清理回收,分品种、规格重新包装后退回仓库,并做好标识;

4、建立耐火材料库存和出库、退库台帐,定期检查耐火的储存保管状况,掌握浇注料及粉料的入库期,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合理代用或调拨兄弟单位使用,防止过期造成失效或使用性能下降;

5、每月进行耐火材料的成本消耗分析,收集耐火材料使用性能和不同厂家产品质量的反馈意见,上报供应部与集团同类型生产线的耐火材料消耗情况进行比较,提出管理建议。对耐火材料的储备定额、保管和消耗负责。

第三章耐火材料的检查

第七条窑内砖及窑口浇注料的检查

1、停窑后由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牵头,耐火材料管理小组成员、海螺建安技术人员共同对窑头罩、燃烧器等浇注料及窑内耐火砖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维修意见,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报批。

2、窑内耐火材料的检查要求

⑴、无窑皮区域:在砖面平整区域每间隔5米检测一环;在砖面不规则区域,每间隔2米检测一环,并在本环中分别检测最低厚度、最高厚度和平均厚度;

⑵、窑皮覆盖区域:每间隔2米检测一环,按120°均分取三个测点;对重点高温部位(指前期运行中胴体温度超过430℃或出现暗红的部位)应每间隔1米检测一环,按120°均分取三个测点。

第八条预热器、篦冷机、三次风管等耐火材料的检查

1、由制造分厂领导牵头,耐火材料管理小组成员、海螺建安技术人员共同对耐火材料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制造分厂应根据工艺特点,对耐火材料、耐热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系统的检查,着重检查其剥落、脱落、磨损、抽签、侵蚀等损坏程度并作好记录,并经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现场确认后,提出维修意见。

第九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要组织召开碰头会,理出耐火材料更换维修基本意见和措施等;并根据检查结果,提交耐火材料使用状况分析报告,报告要着重对各热工设备的耐火材料具体状况进行详细描述。

第四章耐火材料更换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耐火材料维修管理,要贯彻按标准更换的基本原则,耐火砖更换应该按残砖厚度和强度、结合窑皮的完整情况进行综合判定,严禁随意拍板和按使用时间换砖。

第十一条窑内耐火砖更换标准

1、8000-10000t/d生产线回转窑烧成带的窑皮不稳定区域、过渡带耐火砖厚度低于120mm,窑皮稳定区域耐火砖厚低于100mm,窑尾国产抗剥落砖厚度低于80mm,可考虑更换(检查时要根据窑的热工特点、窑皮情况、耐火砖的表面侵蚀情况以及运行记录等进行综合考虑)。

2、2000-5000t/d生产线回转窑烧成带的窑皮不稳定区域、过渡带耐火砖厚度低于120mm,窑皮稳定区域耐火砖厚低于110mm,窑尾国产抗剥落砖厚度低于80mm,可考虑更换(检查时要根据窑的热工特点、窑皮情况、耐火砖的表面侵蚀情况以及运行记录等进行综合考虑)。

3、窑内单环砖中,厚度低于上述标准且周长在1/4环以内的,可考虑挖补;大于1/4环时,应对整环砖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其它部位耐火砖更换标准

1、平面部位的耐火砖残余厚度低于原厚度1/2以下时,可考虑更换;

2、拱型部位(如三次风管)的耐火砖残余厚度,低于原厚度2/5以下时,可考虑更换。

第十三条耐火烧注料更换标准

1、根据耐火浇注料的局部烧损和剥落情况,实行挖补;

2、耐火浇注料大面积均匀烧损,残余厚度低于100mm,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整体进行更换;

3、对于窑口及窑尾浇注料,应检查其磨损、厚度、脱落、侵蚀及窑口护铁状况,以判断是否需要更换;

4、窑头罩顶部出现开裂、脱落、质地松散,则整体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耐火材料更换报批程序

1、窑内砖及窑口浇注料更换报批程序:由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牵头,根据耐火材料的检查状况及下周期运行目标,确定具体换砖部位及砖的品种规格,形成书面更换和费用预算报告(附表二、三)。更换数量在5米以内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5米,由子公司总经理初审后,经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检修结束后,将实际检修内容及费用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股份公司董事长、分管执行董事。

2、预热器、篦冷机、窑头罩、三次风管、燃烧器等耐火材料更换报批程序:由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牵头,依据检查结果和运行周期,形成更换维修书面报告,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对于提高配置要求,选用高档次耐火材料或大面积更换残厚超过100mm的浇注料,必须报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施工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用料管理

1、领料:对耐火材料的领用,必须按照审批计划和施工进度,分批发料。本着用多少领多少、先进库的先出库、先散箱(包)后整箱(包)并优先考虑代用的原则进行发放,主砖的出库经配比测算后以整箱发放,异形插缝砖的出库必须以块数发放,不得多发。

2、防护:浇注料、耐火泥、硅酸钙板、粘结粉出库后运至检修现场交海螺建安公司,并办理收料确认手续;卸货时地面必须用木托盘或雨布垫放,分材质、规格码放,防止损坏和受潮。

3、开箱控制:海螺建安公司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核实各种耐火材料的用量、质量和存放情况,严格控制开箱(包)数量,随用随发。公司生产处要加强开箱(包)的监控,确保施工结束后同一品种同规格的耐火材料开箱(包)后剩余数量不得超过一箱(包)。

4、耐火浇注料的留样:为做好耐火浇注料质量鉴定和避免质量纠纷,骨料和粉料按规定配比混合搅拌均匀后,分品种留取5公斤样品封存,标明日期、品种、取样人,并做好防潮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监督

(一)、耐火材料现场管理小组在施工监督过程中应该做到:

1、跟踪打砖操作,掌握真实的砖厚情况,防止多拆;

2、拆砖时,当发现砖虽较厚,但出现较多断层或有深度碱侵蚀时,要及时进行汇报、会检和处理;

3、对砌筑质量进行把关,主要是对砖的配比、尺寸、火泥、砖缝、垂直度、封口等操作进行把关,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发现不合格项必须随时纠正;

4、施工结束后,负责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验收和整理汇总施工台帐;

5、负责现场施工剩余材料的清点,检查剩余材料的破损及退库材料的质量情况,并对施工实际工作量进行现场核实后,公司与建安公司双签确认。

(二)、在施工检查过程中,制造分厂烧成工艺技术和窑操作员要分组倒班,在专门记录本和记录表上描述检查情况,班次交接时应签字明确责任,施工结束后形成砌筑检查报告经小组成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

1、耐火材料的施工强度大、人员密集、交叉点多、现场环境差,建安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耐火材料小组成员也应关注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

2、施工场所要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和通风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满足施工人员的现场作业环境要求。

3、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在施工场所和材料堆放区域休息,防止发生意外。

4、窑内打窑皮和拆砖作业,应合理划分施工人员的活动区域;预热器内进行耐火材料的拆卸作业时,应对下游区域采取防护隔离措施,废料排放点和材料吊运通道应圈定范围,拉警戒线,防止人员进入。

5、交叉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加强相关作业组织之间的联络。

6、耐火材料检修期间,大型风机、煤粉输送风机、窑主传必须停电,窑的慢转必须由制造分厂指定专人负责,转窑前事先通知窑、冷却机、预热器内的作业组暂停施工,全面确认设备内外无检修人员、材料和机具已撤离到安全区域后,方可慢转窑。(办理慢转窑

第十八条施工清场及验收

1、检修完毕后,公司应督促建安公司及时做好清场工作,将剩余的耐火材料分品种、分规格进行整理退库,入库后做好标记。

2、工程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耐火材料施工验收会签表》,确认工作量,验收剩余材料回收及质量情况,签署验收意见(附表四)。

第六章异常损耗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对窑内烧成带砖、过渡带砖以及其它关键部位的异常损坏,建安公司应会同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制造分厂、生产安全处、供应处等部门召开技术研讨分析会,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报股份公司。

第二十条耐火材料的技术档案

1、检修结束后,制造分厂应及时将更换耐火材料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耐火材料检查记录、更换审批报告一并存档。

2、子公司耐火材料管理小组负责对耐火材料的运输、检查、维修、更换等内容建立系统的管理台账,负责定期对耐火材料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组织专题分析会,提出管理意见和措施。

第七章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检修前,根据股份公司批准的耐火材料更换报告,子公司与建安公司须签订施工管理合同。明确耐火材料施工工作量,界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各种耐火材料施工规范、质量和使用周期,约定质保期和不低于10%的质保金等。

第二十二条检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由子公司会同建安公司整理汇总施工材料,包括施工管理合同、耐火材料更换审批报告(表)、耐火材料施工记录表、耐火材料施工验收表、现场材料回库及报废情况等,报工程审计部。由工程审计部按[20**]39号文中的有关费用定额标准,审核办理决算手续,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子公司按决算额扣除质保金后付款。待公司耐火材料维修达到质保期要求后,由子公司直接支付质保金。

第二十三条建安公司聘请的临时工、必备的机具等费用含在耐火材料维修定额以内,现场材料倒运费、架子租用费及水电费等由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工程审计部作为耐火材料施工工程的中介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耐火材料更换审批量和实际量的差异、是否按标准更换、并按实际工作量及现场验收签证材料进行审核决算等。对未按标准更换、或未报股份公司批准的工程量及材料量予以剔除,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耐火材料消耗情况,纳入各子公司和相关部室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违反耐火材料管理规定,因施工浪费、库龄超期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建安公司不按计划或因责任心不强未按更换标准拆砖,而导致耐火材料超额更换的,其造成的损失由建安公司全额承担,子公司在施工费用中扣除。

若子公司内部人员未按程序及耐火材料更换标准,指使建安公司多拆,其超额部分造成的损失由子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由于施工管理不到位出现破包、破箱、破块、受潮包、受潮箱、受潮块,导致不能使用的,建安公司负责全额赔偿,并对现场监督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配比砌筑,造成运行质量事故,或库存耐火砖型号失调而影响进度且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对建安公司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将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1、窑内耐火材料更换计划申请表

2、耐火砖施工记录表

3、浇注料施工记录表

4、耐火材料施工验收会签表

5、耐火材料技术管理台帐(样表)

篇2: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公司熟料产能的不断提高,耐火材料使用量大幅增长,为规范耐火材料的使用和维修管理,确保耐火材料施工质量和减少浪费,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建设节约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回转窑、预热器、篦冷机、窑头罩、三次风管、燃烧器等设备的耐火材料检查、施工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供应部是公司耐火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耐火材料消耗管理台帐,统一规划各品种耐火材料的合理库存和采购入库安排,统一调配公司的耐火材料库存资源,组织耐火材料质量反馈评审。对子公司的耐火材料库存、保管条件、余料回收和再利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建安公司是公司耐火材料施工和维修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公司各条生产线的耐火材料检修台帐,根据子公司的耐火材料使用情况组织异常消耗分析,指导子公司生产部门执行好耐火材料升温烘烤和冷窑规范。对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材料管理、余料回收入库负责。

第五条子公司是耐火材料使用和消耗控制的责任部门。负责耐火材料的停机检查、维修计划申报、施工过程监控、质量验收、余料回收检查工作,拟定耐火材料升温曲线图,整理耐火材料技术台帐,并组织对本公司耐火材料的异常消耗进行分析,提出操作改进和材料选择优化建议。

第六条为有效组织好耐火材料的检查、施工管理,延长使用周期,降低消耗成本,子公司应成立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处工艺技术主管、供应处分管领导、制造分厂生产分管领导、烧成技术员、窑操作员组成的耐火材料管理小组。有关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1、根据窑前期运行情况,制定耐火材料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制定耐火材料更换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报股份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2、督促建安公司编制施工方案和计划,负责施工过程中交叉作业协调和配合,组织内部力量,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3、根据耐火材料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安排工艺技术和中控操作人员跟班监督检查耐火材料施工质量,组织施工结束后的质量验收;

4、负责组织成立由工艺技术人员、中控操作员对耐火材料检查情况进行研讨分析,对耐火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研讨,分析异常消耗产生的原因,制订优化操作的措施,并督促操作员落实和整改。对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使用周期及消耗成本负责。

(三)生产安全处

1、生产处作为公司的耐火材料检修维护、施工和技术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耐火材料计划的审核、施工计划的申报和施工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对耐火材料的计划审批、更换计划申报、施工组织和施工质量、成本消耗负责;

2、根据窑内耐火砖测量情况和运行使用情况检查,填报窑内耐火材料更换计划申请表(A);

3、停窑前组织制造分厂、建安公司检修负责人到现场,确认落耐火材料检修实施工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4、停窑前组织建安公司、制造分厂、设备保全处检修负责人,拟订交叉作业进度表,并根据停窑后检查增补的耐火材料检修项目进行调整;

5、负责检修现场机具的调配和安全管理;

6、对废、旧、散耐火材料提出代用方案,努力实现耐火材料零库存;

7、负责组织耐火材料检修竣工验收,会同保全处召开检修总结会,按要求在检修结束投料后七天内上报窑内耐火材料实际更换表(B),落实异常消耗的整改措施。对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使用周期和消耗成本负责。

(二)、制造分厂

1、根据耐火材料的使用情况和更换台帐,提前申报耐火材料检修及材料到货计划,国产备料期为30天,浇注料备用期15天,进口砖为2个月,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按照检查程序和要求,组织工艺技术人员、中控操作员对耐火材料实施测点检查,并填写检查报告;

3、按照施工规范,制订工艺技术人员、中控操作员跟班作业计划,检查耐火材料施工进度和质量,把好耐火材料施工质量关;

4、填写耐火材料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表,整理汇总施工管理台帐;

5、校验燃烧器,拟定窑升、降温曲线,并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6、根据耐火材料使用情况,组织工艺技术人员、中控操作员进行研讨分析,提出改进及优化操作的意见。对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和消耗成本负责。

(三)、窑工艺主管和窑操作员

1、参加耐火材料的检查、施工过程的跟班监控和施工结束后的质量验收,并通过耐火材料的检查和施工管理,全面掌握耐火材料的配比和使用性能;

2、参加燃烧器的校验和点火前的检查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窑的升温曲线;

3、根据耐火材料的检查情况,对耐火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研讨分析,优化操作。对耐火材料的使用周期和消耗成本负责。

(四)、供应处

1、根据批准的耐火材料维修计划组织供货,按耐火砖的配比型号和现场施工进度均匀分批发放;耐火材料出库坚持“先进先出,发零存整”原则,防止过期影响使用;

2、检查建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情况,督促做好防护和二次搬运过程中的保护工作,杜绝野蛮作业,追究施工单位损坏索赔责任;

3、施工结束后,组织建安公司对剩余耐火材料进行清理回收,分品种、规格重新包装后退回仓库,并做好标识;

4、建立耐火材料库存和出库、退库台帐,定期检查耐火的储存保管状况,掌握浇注料及粉料的入库期,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合理代用或调拨兄弟单位使用,防止过期造成失效或使用性能下降;

5、每月进行耐火材料的成本消耗分析,收集耐火材料使用性能和不同厂家产品质量的反馈意见,上报供应部与集团同类型生产线的耐火材料消耗情况进行比较,提出管理建议。对耐火材料的储备定额、保管和消耗负责。

第三章耐火材料的检查

第七条窑内砖及窑口浇注料的检查

1、停窑后由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牵头,耐火材料管理小组成员、海螺建安技术人员共同对窑头罩、燃烧器等浇注料及窑内耐火砖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维修意见,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报批。

2、窑内耐火材料的检查要求

⑴、无窑皮区域:在砖面平整区域每间隔5米检测一环;在砖面不规则区域,每间隔2米检测一环,并在本环中分别检测最低厚度、最高厚度和平均厚度;

⑵、窑皮覆盖区域:每间隔2米检测一环,按120°均分取三个测点;对重点高温部位(指前期运行中胴体温度超过430℃或出现暗红的部位)应每间隔1米检测一环,按120°均分取三个测点。

第八条预热器、篦冷机、三次风管等耐火材料的检查

1、由制造分厂领导牵头,耐火材料管理小组成员、海螺建安技术人员共同对耐火材料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制造分厂应根据工艺特点,对耐火材料、耐热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系统的检查,着重检查其剥落、脱落、磨损、抽签、侵蚀等损坏程度并作好记录,并经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现场确认后,提出维修意见。

第九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要组织召开碰头会,理出耐火材料更换维修基本意见和措施等;并根据检查结果,提交耐火材料使用状况分析报告,报告要着重对各热工设备的耐火材料具体状况进行详细描述。

第四章耐火材料更换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耐火材料维修管理,要贯彻按标准更换的基本原则,耐火砖更换应该按残砖厚度和强度、结合窑皮的完整情况进行综合判定,严禁随意拍板和按使用时间换砖。

第十一条窑内耐火砖更换标准

1、8000-10000t/d生产线回转窑烧成带的窑皮不稳定区域、过渡带耐火砖厚度低于120mm,窑皮稳定区域耐火砖厚低于100mm,窑尾国产抗剥落砖厚度低于80mm,可考虑更换(检查时要根据窑的热工特点、窑皮情况、耐火砖的表面侵蚀情况以及运行记录等进行综合考虑)。

2、2000-5000t/d生产线回转窑烧成带的窑皮不稳定区域、过渡带耐火砖厚度低于120mm,窑皮稳定区域耐火砖厚低于110mm,窑尾国产抗剥落砖厚度低于80mm,可考虑更换(检查时要根据窑的热工特点、窑皮情况、耐火砖的表面侵蚀情况以及运行记录等进行综合考虑)。

3、窑内单环砖中,厚度低于上述标准且周长在1/4环以内的,可考虑挖补;大于1/4环时,应对整环砖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其它部位耐火砖更换标准

1、平面部位的耐火砖残余厚度低于原厚度1/2以下时,可考虑更换;

2、拱型部位(如三次风管)的耐火砖残余厚度,低于原厚度2/5以下时,可考虑更换。

第十三条耐火烧注料更换标准

1、根据耐火浇注料的局部烧损和剥落情况,实行挖补;

2、耐火浇注料大面积均匀烧损,残余厚度低于100mm,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整体进行更换;

3、对于窑口及窑尾浇注料,应检查其磨损、厚度、脱落、侵蚀及窑口护铁状况,以判断是否需要更换;

4、窑头罩顶部出现开裂、脱落、质地松散,则整体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耐火材料更换报批程序

1、窑内砖及窑口浇注料更换报批程序:由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牵头,根据耐火材料的检查状况及下周期运行目标,确定具体换砖部位及砖的品种规格,形成书面更换和费用预算报告(附表二、三)。更换数量在5米以内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5米,由子公司总经理初审后,经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检修结束后,将实际检修内容及费用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股份公司董事长、分管执行董事。

2、预热器、篦冷机、窑头罩、三次风管、燃烧器等耐火材料更换报批程序:由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牵头,依据检查结果和运行周期,形成更换维修书面报告,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对于提高配置要求,选用高档次耐火材料或大面积更换残厚超过100mm的浇注料,必须报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施工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用料管理

1、领料:对耐火材料的领用,必须按照审批计划和施工进度,分批发料。本着用多少领多少、先进库的先出库、先散箱(包)后整箱(包)并优先考虑代用的原则进行发放,主砖的出库经配比测算后以整箱发放,异形插缝砖的出库必须以块数发放,不得多发。

2、防护:浇注料、耐火泥、硅酸钙板、粘结粉出库后运至检修现场交海螺建安公司,并办理收料确认手续;卸货时地面必须用木托盘或雨布垫放,分材质、规格码放,防止损坏和受潮。

3、开箱控制:海螺建安公司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核实各种耐火材料的用量、质量和存放情况,严格控制开箱(包)数量,随用随发。公司生产处要加强开箱(包)的监控,确保施工结束后同一品种同规格的耐火材料开箱(包)后剩余数量不得超过一箱(包)。

4、耐火浇注料的留样:为做好耐火浇注料质量鉴定和避免质量纠纷,骨料和粉料按规定配比混合搅拌均匀后,分品种留取5公斤样品封存,标明日期、品种、取样人,并做好防潮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监督

(一)、耐火材料现场管理小组在施工监督过程中应该做到:

1、跟踪打砖操作,掌握真实的砖厚情况,防止多拆;

2、拆砖时,当发现砖虽较厚,但出现较多断层或有深度碱侵蚀时,要及时进行汇报、会检和处理;

3、对砌筑质量进行把关,主要是对砖的配比、尺寸、火泥、砖缝、垂直度、封口等操作进行把关,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发现不合格项必须随时纠正;

4、施工结束后,负责耐火材料的施工质量验收和整理汇总施工台帐;

5、负责现场施工剩余材料的清点,检查剩余材料的破损及退库材料的质量情况,并对施工实际工作量进行现场核实后,公司与建安公司双签确认。

(二)、在施工检查过程中,制造分厂烧成工艺技术和窑操作员要分组倒班,在专门记录本和记录表上描述检查情况,班次交接时应签字明确责任,施工结束后形成砌筑检查报告经小组成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

1、耐火材料的施工强度大、人员密集、交叉点多、现场环境差,建安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耐火材料小组成员也应关注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

2、施工场所要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和通风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满足施工人员的现场作业环境要求。

3、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在施工场所和材料堆放区域休息,防止发生意外。

4、窑内打窑皮和拆砖作业,应合理划分施工人员的活动区域;预热器内进行耐火材料的拆卸作业时,应对下游区域采取防护隔离措施,废料排放点和材料吊运通道应圈定范围,拉警戒线,防止人员进入。

5、交叉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加强相关作业组织之间的联络。

6、耐火材料检修期间,大型风机、煤粉输送风机、窑主传必须停电,窑的慢转必须由制造分厂指定专人负责,转窑前事先通知窑、冷却机、预热器内的作业组暂停施工,全面确认设备内外无检修人员、材料和机具已撤离到安全区域后,方可慢转窑。(办理慢转窑

第十八条施工清场及验收

1、检修完毕后,公司应督促建安公司及时做好清场工作,将剩余的耐火材料分品种、分规格进行整理退库,入库后做好标记。

2、工程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耐火材料施工验收会签表》,确认工作量,验收剩余材料回收及质量情况,签署验收意见(附表四)。

第六章异常损耗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对窑内烧成带砖、过渡带砖以及其它关键部位的异常损坏,建安公司应会同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制造分厂、生产安全处、供应处等部门召开技术研讨分析会,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报股份公司。

第二十条耐火材料的技术档案

1、检修结束后,制造分厂应及时将更换耐火材料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耐火材料检查记录、更换审批报告一并存档。

2、子公司耐火材料管理小组负责对耐火材料的运输、检查、维修、更换等内容建立系统的管理台账,负责定期对耐火材料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组织专题分析会,提出管理意见和措施。

第七章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检修前,根据股份公司批准的耐火材料更换报告,子公司与建安公司须签订施工管理合同。明确耐火材料施工工作量,界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各种耐火材料施工规范、质量和使用周期,约定质保期和不低于10%的质保金等。

第二十二条检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由子公司会同建安公司整理汇总施工材料,包括施工管理合同、耐火材料更换审批报告(表)、耐火材料施工记录表、耐火材料施工验收表、现场材料回库及报废情况等,报工程审计部。由工程审计部按[20**]39号文中的有关费用定额标准,审核办理决算手续,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子公司按决算额扣除质保金后付款。待公司耐火材料维修达到质保期要求后,由子公司直接支付质保金。

第二十三条建安公司聘请的临时工、必备的机具等费用含在耐火材料维修定额以内,现场材料倒运费、架子租用费及水电费等由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工程审计部作为耐火材料施工工程的中介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耐火材料更换审批量和实际量的差异、是否按标准更换、并按实际工作量及现场验收签证材料进行审核决算等。对未按标准更换、或未报股份公司批准的工程量及材料量予以剔除,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耐火材料消耗情况,纳入各子公司和相关部室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违反耐火材料管理规定,因施工浪费、库龄超期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建安公司不按计划或因责任心不强未按更换标准拆砖,而导致耐火材料超额更换的,其造成的损失由建安公司全额承担,子公司在施工费用中扣除。

若子公司内部人员未按程序及耐火材料更换标准,指使建安公司多拆,其超额部分造成的损失由子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由于施工管理不到位出现破包、破箱、破块、受潮包、受潮箱、受潮块,导致不能使用的,建安公司负责全额赔偿,并对现场监督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配比砌筑,造成运行质量事故,或库存耐火砖型号失调而影响进度且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对建安公司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将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1、窑内耐火材料更换计划申请表

2、耐火砖施工记录表

3、浇注料施工记录表

4、耐火材料施工验收会签表

5、耐火材料技术管理台帐(样表)

篇3: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当票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典当行业的社会功能

  1.资金融通功能

  在典当实践中,当户可以借助典当融资。无论当户是否回赎当物,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都是显而易见的。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与典当的其他功能一起发挥作用。钱物互换的法律本性决定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首要的社会功能。

  2.当物保管功能

  在质押当中,当物(动产、权利凭证或证书)的保管功能,一方面来自于赎当时典当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履行自身义务的需要,另一方面来自绝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弥补自身损失或变现盈利的需要。当然,在抵押当中,当物的保管功能并未体现出来。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作用,要么与典当的其他功能同时发挥,要么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

  3.当物销售功能

  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在不能回赎或不愿回赎当物而出现死当时,典当经营机构就可通过变卖、拍卖、折价或直接归自己所有等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理当物,这其中就涉及到对当物的销售。典当的当物销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后发挥的,即其必须晚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作用。

  4.其他功能

  典当除了具有上述三大社会功能外,还有其他诸如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需说明的是,对于一次具体的典当交易来说,典当的上述三大社会功能是不会同时发挥作用的,其只能是有先后秩序的相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