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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2024-07-11 阅读 1050

(一)、消防安全由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责任,每一个员工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

(二)、消防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承担,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

(三)、凡在公司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予以罚款等项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1、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单位或员工财物,损失数额不大的。

2、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10元以下的;

(1)、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而不设烟灰缸。

(2)、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以下的;

(1)、擅自在办公室、仓库或工作场所、集体宿舍设炉生或,或使用电炉的

(2)、使用电热设备擅自离岗或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熄灭火种的

(3)、损坏消防设施、标志或随意挪用、改动消防器材位置的。

(4)、室内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引起报警的。

3、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下;

(1)、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并私自贮存使用这些物品的。

(2)、谎报火情的。

(3)、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发现火警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又不采取紧急措施临阵脱逃的。

(5)、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或擅离制守导致火警或火灾,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门防火责任,由单位领导视情节以行政并经济处罚

1、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

2、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追究、不处理、“不上报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1、部门领导和安全责任人重视消防安全措施得力,没有发生火警、火灾的部门。

2、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积极扑灭、处理得当,减少火灾危害的。

3、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

4、对单位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篇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范例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范本5

一、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篇3: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为加强厂区、工作间、加气站、罐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企业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

1、利用每月公司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评,作好记录,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班组和先进生产者的依据。

2、考评内容:在岗在位情况;所管辖或工作范围;消防设备的熟练掌握及维护情况;消防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及遵守情况;发现火灾隐患上报情况等。

3、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未发生任何隐患及事故,每次检查受到好评的部门及个人(包括部门负责人)年底可评为“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班组或先进个人”,并给予物质奖励。

二、奖惩

1、各部、科室、公司工作期间,不履行职责,违反消防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根据损失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本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各部门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价格的20%罚款,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理。

3、对在工作中擅离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根据损失大小,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要追究刑事责任。

4、凡私自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内的,一经发现对本人进行罚款100-500元,造成其他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任何人损坏消防井、消火栓及各种消防器材的,对当事人严厉惩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工作人员抓住盗窃、破坏消防器材的,按物品的原价300%罚款,按照罚款总额的50%,提取奖励给立功者。

7、在厂区、工作间、加气站、罐装区吸烟的,按罚款总额的25%提取奖励给罚款人。

8、各部门或个人发现隐患并报告主管部门的,避免了较大或特大火灾损失的,要给予表扬或重奖。

9、一切罚款必须向罚款人开票据,并与奖金相符,有违反者,予以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