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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京发电厂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2024-07-11 阅读 7739

为了更好地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公安部“61”号令精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火灾隐患

实际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火灾隐患整改

(一)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以口头或书面下达,口头下达时应作记录。

(二)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予以消除。

(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火险隐患,须及时通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四)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责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监督落实: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长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整改的行为。

(五)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对于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篇2:学校基建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制度

学校基建处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科室、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和火灾隐患整改意见书,必须正确对待,在规定的期限内务必整改完成。

2、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学校上级领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送相关机构。

篇3:休闲会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制度

休闲会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镇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