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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民工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9198

1.总则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制定的依据:1.2.1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1.2.2华中电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1.3本办法中的民工是指有组织的,年龄在18—45周岁的健康男性青壮年,能够在技术工人的带领指导下,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合线路施工的劳务者。1.4在与民工队签定合同时,必须依据本规定。合同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昌桃线项目部制定的文明施工规定。2.民工管理:2.1民工队要有完善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民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2.2工程队根据项目部的布置负责定期对民工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施工(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安全法规的学习。编制安全考试成绩、体检等内容的花名册,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冒名顶替。不准聘用无组织的民工、临时工。2.3项目部安监部门对聘用的民工队的成员应严格审查,严禁录用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2.4民工队伍中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统一报公司安监部门参加培训、考试和体检,合格者由公司安监部门发放登高作业操作证,否则严禁登高作业。2.5项目部安监部门应组织民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民工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2.6聘用民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2.7民工队及其成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在安全设施不健全或无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工作。任何人不得指使或强令民工队及其成员违章作业。3.考核:3.1项目部对民工队应预交安全保证金(20人以内预交1000元、20—50人预交1500元、50人以上预交5000元,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50%,发现违章扣除20元/人.次)。3.2对于管理混乱、野蛮施工、事故不断的民工队应终止合同。对其严重违章,屡教不改的成员立即清退,不得重新录用。3.2民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规定调查、分析、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4.附则4.1必须严格控制民工队的施工范围,本工程不允许对民工有分包项目。4.2与民工队签订合同,应由劳资部门负责,技术、安监部门协助。4.3本规定由昌桃线项目部负责解释。

篇2:民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建筑民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和查挖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民工宿舍安全检查文明管理制度。

1、凡来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职工、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可留宿。

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放射物品、枪支弹药、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

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动以及传播放映*、淫秽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坚决制止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等伤风败俗的不法行为。

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产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不得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和用电灯烘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住宿人员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衣服等其它用品订放置有序,做到整齐一致,不得从室内从上往下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剩饭,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卫生整洁。

6、晚上十时以后就寝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交谈和播放音响及弹奏,不准到他人处找老乡,不允许他人来自己住处。

7、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外来不明真相的动态,发现可疑行为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以便控制和查明情况,必要时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报告。

8、各班组长要天天检查,并督促落实,各工地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公司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9、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项目部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取消用做工,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篇3: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双方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使用范围

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

3.制度规定

3.1必须对委外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确认程序

4.1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本公司的基建、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4.3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生产技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4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审查。

4.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5.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5.5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后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其它规定

5.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断路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按劳动部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2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技术部,由甲方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