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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2024-07-10 阅读 7873

1、组织制定基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参加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4、负责基建“两措”计划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审定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各类事故措施防范得到落实。

5、负责督促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实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采取有效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死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和垮(坍)塌事故,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7、组织制订并实施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8、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9、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审批一般基建人身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10、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审定相关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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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力企业其他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2)每月至少两次深入生产现场和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部门,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3)负责督促自己分管的部门、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4)分管劳动工资部门的行政副职,应组织职能部门制订出合理的工资晋升、奖金分配、岗位工资测评及技能工资考评办法,使其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生产第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组织职能部门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技术骨干工人,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依法处理劳动纠纷。主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时做好因工伤亡及比照因工伤亡职工善后抚恤等劳动劳动保险工作。

(5)分管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电力部及有关上级关于电力设施的消防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健全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治安、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演习,并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外力破坏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主持治安及防火委员会。

(6)分管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及有关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规定和法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制订安全行车(船),并负责实施。主持驾驶员考核委员会工作。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7)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只副职,负责筹措资金,确保“两措”费用和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8)分管基建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审查,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分管计划的行政副职,在组织编写年度生产计划、基建施工计划时,要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制订计划,防止计划指标过高脱离实际,避免职工拼设备、赶工期而威胁安全生产。

(10)分管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把安全指标作为经营承包工作中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奖惩考核办法,及时兑现。

(11)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常深入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负责健全安全规程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

(12)分管物资(包括材料、燃料、设备、备品配件、工具器材、劳保用品等,下同)供应工作的行政副职,要根据生产、施工需要,及时供应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物资,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

(13)分管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组织生活后勤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门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等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而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4)分管生产、基建、多经企业的行政副职,都要按照上级有关包工队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临时工要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安全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篇3:企业其他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2、每月至少两次深入生产现场和自己分管工作落实内的部门,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部门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3、负责督促自己分管的部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4、分管劳动工资部门的行政副职,应组织职能部门制订出合理的工资晋升、奖金分配、岗位工资测评及技能工资考评办法,使其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生产第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组织职能部门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技术骨干工人,做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依法处理劳动纠纷。主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时做好因工伤亡及比照因工伤亡职工善后抚恤等劳动保险工作。

5、分管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电力部及有关上级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和消防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健全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治安、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防火演习,并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外力破坏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主持治安及防火委员会的工作。

6、分管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及有关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制订安全行车(船)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主持驾驶员考核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筹措资金,确保“两措”费用和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8、分管基建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审查,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分管计划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基建施工计划时,要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制订计划,防止计划指标过高,脱离实际,促使职工拼设备、赶工期而威协安全生产。

10、分管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把安全指标作为经营承包工作中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奖惩考核办法,及时兑现。

11、分管多种经营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常深入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负责健全安全规程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

12、分管物资(包括材料、燃料、设备、备品配件、工具器材、劳保用品等,下同)供应工作的行政副职,根据生产、施工需要,及时组织供应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物资,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

13、分管生活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组织生活后勤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门及上级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作而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4、分管生产、基建、多经企业的行政副职,都要按照上级有关包工队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临时工要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安全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