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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工作票管理分析制度

2024-07-10 阅读 8547

1?总则

1.1?为了加强工作票制度的贯彻执行,实现管理规范化,避免人身、设备事故,结合安全性评价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生产各级领导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员工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1.3?工作票的管理:

凡在生产现场进行设备检修、安装、调试工作都必须办理工作票。

1.4?工作票必须由经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签发。

1.5?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考试,合格者报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继续担任本专业工作票的签发人、负责人和许可人。新增加的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需由车间各有关专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有关专工考试合格,报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凡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所办工作票记为不合格工作票。

1.6?热工、电气主要保护因故需退出运行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手续,且由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

2?工作票办理

2.1?工作票编号

专业统一执行“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编号操作及执行程序的管理制度”。

2.2?工作票审批签字

工作票中除所列签字的人员外,工作任务本身需要厂领导、副总或职能部门审批的,请一律签在工作票“备注”一栏内。

2.3?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一栏以上部分一般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注明签发时间。接票人在接到工作票的同时,填写接票时间并签名,运行如有补充措施应填入“运行补充安全措施”栏内,工作负责人持票请值长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并请值长、值班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签名。

安全措施布置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正确,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签名认可,可以开工。

2.4?工作票一式两份中的其中一份留在许可人处,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填入工作票登记本中,另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

2.5?工作负责人是本项工作的监护人,不得参与具体工作,必须起到监护作用,同时合理安排工作的具体任务,务必把工作控制到批准的工作结束时间以前结束工作。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前两小时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否则许可人有权拒绝办理延期手续。

2.6?如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有其它工作需要离开时,应指定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接替,同时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2.7?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班人员收好工具,全部人员撤离工作现场,由工作负责人到许可人处办理终结手续,如需试转、则将工作票交到许可人处,联系试转。试转合格后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2.8?工作票盖章。工作终结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已执行的工作票加盖“已执行”印章,否则盖“作废”章。章盖在工作任务栏内,印章应水平盖,不得歪斜或颠倒。印章统一使用长方形“已执行”、“作废”章。

3?工作票保存和装订

3.1?工作票终结后由工作负责人交班组收存,每月底由车间收回并装订成册备挡保存。

3.2?车间应将每月的工作票收到一起装订成册,申请安生部专工检查工作票合格率,并请专工签名,存档备查。

3.3?工作票保存期限执行华能公司规定为一年。

4、工作票的分析:

4.1在执行热机工作票(含动火工作票)的同时应严格执行检修作业危险点及控制措施票。

4.2检修作业危险点及控制措施票;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格式执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成员讲解危险点及其控制措施,工作组成员在相应拦签名确认。

4.3班长与工作票签发人共同做好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签注意见和检查人签名。

4.4车间或专工每周进行一次“检修作业危险点及控制措施票”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从中找出问题并在月度安全分析会议上予以纠正,并将检查结果及分析情况在部门评价拦确认签字。

4.5对终结的检修作业危险点预控票月底随同热机工作票一并交车间审查装订,上报安生部审核后保存一年。

4.6专业月度执行的热机工作票(含动火工作票)及检修作业危险点及控制措施票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月度安全分析会的一项主要分析内容,经过分析并找出问题在予以纠正的同时并按照车间经济责任制相关条例进行考核,对每月执行情况统计合格率上报安生部。

5、本制度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电热车间

2009年7月16日

篇2:船上热工作业安全规定

在电焊、气焊割间以外的场所进行烧焊与火焰切割、烘烤作业,必须实施热工作业许可制度,填写“热工作业检查表”。在港口(包括锚地、系浮筒)进行热工作业必须遵守港口当局的相关规定,获取港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后,方能进行作业。

1.安全操作规定

指定的责任人、操作员及看火员在施焊前应对所进行的作业做出安全评估,并依据“热工作业检查表”进行检查和填写,下列几种情况应予以考虑并采取防护措施。

1.1.电焊线、氧气、乙炔管应妥善铺设,避免在运转的设备上方、热源附近、及油、水中通过,避免打结、扭曲并防止砸、割、烫等造成的损坏。

1.2.热工作业施工现场及可能危及到的处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等。

1.3.在实施烧焊、火焰切割或其他热工作业前,仔细检查工作区域内、区域以下或附近处所,清除可能由火花、热力点燃的可燃固体、液体和气体。

1.4.在盖有油脂、污油或其他可燃物体的表面严禁进行热工作业。

1.5.关闭或专人看顾火花可能飞溅到的舷窗及其他开口。

1.6.在舱壁、甲板、天花板或其附近进行热工作业时,注意检查隔板的另一面,以及设有电线、管道或其他设施会受到的热力或静电影响。

1.7.在封闭处所进行热工作业必须遵守“进入封闭处所作业的安全规定”。

1.8.严禁焊、割带有压力的容器、管路。对有残余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作业时,必须先清洗干净、通风并经过测氧、测爆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进行。

1.9.在对有色金属、合金、镀锌件以及油漆或其他保护敷料的工件进行热工作业时,可能会产生烟雾。空气中的含氧量可能会降低,更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必须注意通风。

1.10.在空气流通不畅的处所作业时,要特别注意通风,施焊时间不宜过长,照明灯具必须使用低压安全灯具,引线尽可远离施工区域,或对引线采取保护措施。

1.11.在施工完毕必须切断焊机电源,将焊钳、焊线、工具整理归位,施焊工件完全冷却后才可离去,并在以后的两个小时内派专人对动火施工现场及周围区域进行不定期的循环检查,以防死灰复燃。

2.严格遵守“十不准烧”的安全规定

l不是电、气焊工或无操作证且又无持证焊割工在场指导的不准烧。

l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准烧。

l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如该处是否能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准烧。

l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准烧。

l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贮罐等)或管子等未经彻底清洗的不准烧。

l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烧。

l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子等不准烧。

l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经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烧。

l在特殊区域内,未经消防和港口安全部门批准不准烧。

l附近如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装油、油漆、喷涂202胶水等)不准烧。

3.电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1.操作员必须熟知电焊设备的性能、操作程序和安全使用须知。

3.2.操作员必须穿戴烧焊头盔或烧焊护目罩、皮质防护手套、专用电气焊保护服和绝缘鞋。

3.3.操作员站在水中,或身体的任何部分浸在水里时,不得进行烧焊作业。

3.4.操作员衣服尤其是所戴的手套尽量保持干爽,以免触电。

3.5.在狭窄的场地内,电焊操作员身体可能会碰触到周围的金属结构,应使用干绝缘垫及其他非导电材料隔离身体和周围的金属结构。

3.6.操作员应尽量避免在潮湿及高热下施焊,这样极易发生触电危险。

3.7.烧焊完成时,或暂停工作,应将焊条从电焊钳上取出并切断电源。

3.8.在敲打焊渣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并注意敲打的角度以防碎屑飞溅伤人。

3.9.电焊机应保持干燥,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电焊机及其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3.10.电焊钳,电缆绝缘必须保持完好,没有任何一个带电体外露,以免发生触电危险。

3.11.电焊机和接线的各部分接头要牢固,导电良好;在发生故障或拆、接电缆线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再进行检修作业。

3.12.禁止在施焊过程中调整工作电流,开机后应逐步调整电流,施焊间隙应注意防止焊钳、焊条碰地,必须在绝缘物体上安放稳妥。

4.气焊(割)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1.气焊(割)操作员必须熟知气焊(割)设备的性能、构造及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规定。

4.2.必须使用合格的氧气、乙炔瓶及氧气、乙炔胶管,氧气、乙炔瓶一定要分开存放,并固定。空、重瓶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记。船舶均以船壳为电焊的公共地线,气瓶的放置应有可靠绝缘铺垫以防气瓶带电,并配置回火器。

4.3.在移动、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全过程严禁碰撞和敲击气瓶。气瓶放置、使用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相距不得小于10米,禁止爆晒。

4.4.使用前必须对气瓶外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瓶阀、接口螺纹,如发现异常须及时妥善处理后才能使用。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氧气瓶至少保留0.2Mpa,乙炔瓶余气要大于0.05Mpa。

4.5.气瓶、气阀不得沾有油脂,不得使用沾有油污的手套、棉纱、工具及穿着油污工作服接触气瓶。焊(割)炬及其零件不得沾有油污,防止氧气遇油脂剧烈燃烧。

4.6.安装减压器前,必须首先使瓶口朝着避开人体、火源的方向稍微打开瓶阀吹除瓶口杂质,开阀应缓慢。装卸减压阀时必须注意连接螺丝是否滑丝,以免旋装不牢泄漏而发生事故。

4.7.减压器表面要清洁,严禁油污,气压表要准确。减压器如遇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火烤。定期检查减压器,。

4.8.施焊(割)时应正确调整氧气、乙炔的出口压力(氧气0.3-0.5Mpa,乙炔0.01-0.05Mpa)。

焊(割)炬使用前必须进行吸射检查。无吸射能力严禁使用。检查胶管与焊(割)炬间连接有否漏气,确认无漏气方能使用。开启顺序先开乙炔气阀→点火→逐渐打开氧气阀;关闭顺序先关氧气阀,再关乙炔阀。

4.9.焊(割)炬作业使用时间过长,如有发热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冷却措施防止回火。

4.10.在氧气、乙炔阀均开启状况下,严禁用手或其它物体堵住焊嘴,以防氧气进入乙炔管倒流入乙炔瓶,引起爆炸。

4.11.焊(割)炬在操作间歇时必须关闭气源,放置于空气流通的地方。严禁放在容器(桶、柜)舱口等空气流通不畅的地方,以免焊(割)炬泄漏的易燃混合气体滞留引起燃爆事故。

4.12.焊(割)炬使用完毕应彻底切断气源,挂在空气流通的地方。严禁带气源的焊(割)炬放入工具箱、物料间。

4.13.氧气管与乙炔管不准互为代用,不准用氧气吹除乙炔管内的阻塞物。氧气管为蓝色,乙炔管为红色,严禁用其它胶管代用。

4.14.进行气(焊)割作业要严格遵守“十不准烧”规定。

5.相关记录:

“热工作业检查表”(SHI/002/006-01-Rev.3.0)

篇3:热工安全工作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企业生产区域热工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热工分析及合格规程、《热工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热工作业。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力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热工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规程

下列规程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规程若被修改,所有密闭空间相关作业应执行新规程。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1热工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热工作业分类

热工作业分为特殊危险热工作业、一级热工作业和二级热工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热工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热工作业。

4.2一级热工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热工作业。

4.3二级热工作业

除特殊危险热工作业和一级热工作业以外的热工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热工作业可按二级热工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热工作业应升级管理。

5.热工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热工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热工作业必须办理热工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热工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热工作业按一级热工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热工作业按特殊危险热工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热工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热工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热工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热工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热工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热工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热工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热工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热工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热工作业时,热工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热工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热工作业前应清除热工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热工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割热工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热工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热工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热工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热工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热工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热工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热工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热工作业与被热工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热工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热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热工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热工作业。严禁负压热工作业。

5.2.5热工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热工分析及合格规程

6.1热工分析应由热工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热工时,热工作业前必须进行热工分析。

6.2热工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热工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热工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热工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热工结束。

6.4取样与热工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热工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规程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热工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热工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热工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热工、一级热工、二级热工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热工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热工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热工安全作业证》由申请热工单位指定热工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热工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热工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热工安全作业证》交热工项目负责人。

7.2.2热工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热工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热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热工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热工安全作业证》交给热工人。

7.2.3一份《热工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热工点使用,热工后,由热工人在《热工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热工点多人同时热工作业,可使用一份《热工安全作业证》,但参加热工作业的所有热工人应分别在《热工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热工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热工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热工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热工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热工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热工作业的《热工安全作业证》和一级热工作业的《热工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二级热工作业的《热工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热工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热工安全作业证》。

7.4《热工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殊危险热工作业的《热工安全作业证》由热工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一级热工作业的《热工安全作业证》由热工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热工作业的《热工安全作业证》由热工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热工项目负责人对热工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热工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热工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热工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独立承担热工作业的热工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热工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热工人必须在场监护。热工人接到《热工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热工,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热工人必须随身携带《热工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热工作业。热工前(包括热工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热工),热工人应主动向热工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热工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

8.3监护人由热工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热工单位和热工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热工,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热工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护人负责热工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热工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热工人停止热工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热工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热工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被热工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热工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热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热工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热工作业的衔接,检查《热工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热工安全作业证》有制止热工作业的权力。在热工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热工作业。

8.5热工分析人对热工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热工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热工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执行热工单位和热工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热工、一级热工,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各级热工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热工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热工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热工分析,审查并明确热工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热工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热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