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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情况调查规定

2024-07-10 阅读 778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公司内发生的一切不安全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从抓未遂、抓异常入手,落实防范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分析不安全情况必须严肃认真、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坚持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各级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全监督人员贯彻本规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任何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不安全情况的行为均可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直接反映。

第六条?对发生不安全情况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阻挠调查分析者,则视其情节给予当事者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规定条文若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各部门。

第二章?不安全情况的等级认定

第九条?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过程中发生的设备不安全情况和火灾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认定特大、重大及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按照公司《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认定二类障碍和异常。

第十条?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不安全情况,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认定特大、重大及一般人身事故;按照公司《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实施细则》认定严重和一般未遂。

第十一条?对非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对于损失大、影响大并被公安消防部门立案的,按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特大、重大及一般火灾事故;对于损失小、影响小公安消防部门未立案的,公司内部按照火警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对公司驾驶人员(含临时工)在公司内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特大、重大、一般及轻微交通事故。

对于在公司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的,由公司参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精神认定为交通事故及轻微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对非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认定为特大、重大及一般人身事故。

第十四条?对在公司范围内或公司人员(含临时工)在外从事工作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虽未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事故,但不安全情况的性质或造成的后果较严重,公司内为严肃责任追究,视情况在公司内部认定为事故(简称公司内定事故)进行统计、考核。

第十五条?对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情况,虽未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公司内可以视情况在公司内部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简称公司内定设备一类障碍)进行统计、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定为公司内定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

(二)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三)?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1元及以上不满5万元。

(四)非人员直接原因导致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而未停止运行。

第三章?不安全情况的即时汇报

第十六条?报告范围

(一)?人身事故:死亡、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触电、烫伤、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轻伤事故。

(二)?设备事故:特大、重大、误操作、人员责任事故,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全厂对外停电;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母线被迫停止运行;汽轮机水冲击、大轴弯曲、轴瓦烧损;锅炉炉膛爆炸;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等。

(三)?火灾事故和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四)?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300MW机组跳机事件。

(五)?性质严重的设备一类障碍和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时间限定

(一)?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所属部门必须立即上报。

(二)?凡发生其它事故、性质严重的障碍和异常情况,在白班发生的所属部门必须立即上报,中、夜班发生的所属部门必须在下一个白天8:00以前上报。

第十八条?即时报告采用电话报告方式。

第十九条?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报告程序

(一)?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所属部门行政领导必须向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同时要向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报告,所属支部领导必须向公司党委书记报告。

凡发生其它事故、性质严重的障碍和异常情况;所属部门行政领导必须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同时要向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报告。

(二)?凡发生设备事故,所属部门行政领导或技术专职要同时向生产技术部报告。

(三)?凡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火灾事故,所属部门行政领导或安全员要同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四)?凡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有人员死亡和重伤的交通事故,所属分会领导必须向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办公室报告。

(五)?对所有事故和异常情况,所属部门行政领导或安全员都必须同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报告要求

(一)?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按规定向毕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由保卫部门负责按规定向毕节市公安及消防部门汇报,由工会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向毕节市工会汇报。

(二)?发生人身、设备、火灾及交通等事故和性质严重的设备一类障碍和异常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按规定向华电贵州分公司生产运营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进行对口汇报。

(三)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和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向华电贵州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进行对口汇报。

第四章?不安全情况的责任界定

第二十二条?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导致不安全情况产生的人员或设备主要原因确定责任部门,并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各部门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因我方责任造成我方或发包方发生不安全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四条?外包单位在承包公司工程中,造成公司设备和人身不安全情况或因我方责任造成外包单位人身不安全情况,根据公司内部调查报告考核相关责任部门(含设备或人员所属部门、项目责任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同时统计为相关责任部门的不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外包单位在承包公司工程中,因外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外包单位人身不安全情况,不在公司内部统计。

第五章?不安全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发生不安全情况后,所在班组(无班组的以所在部门)应组织有关当事人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不安全情况原始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分别送交所在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发生不安全情况后,相关岗位均应如实详细记录,并逐级汇报。在不影响设备运行和对受伤者抢救的情况下保留好现场,经安全监察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拍照、录像、绘制草图、作好现场记录后方可变动,以利于准确分析事故。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立即联系安排保卫部门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第二十八条?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不安全情况,一方面要向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同时要向发包单位汇报。

在公司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安全情况,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报警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所在部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政府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或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的,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保卫部门等部门配合。

第三十一条?发生公司内认定事故、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主持调查分析,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和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值(班组)人员参加;情节比较简单的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也可由公司领导委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调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等不安全情况,由发生部门的领导主持调查,当事班组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当不安全情况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副总工程师或职能部门主持调查。

第三十三条?不安全情况发生后,由不安全情况调查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事件经过、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等。

第六章?不安全情况的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不安全情况发生后,相关责任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应督促相关责任班组或设备所属班组认真组织分析,并填写不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交给部门。

第三十五条?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不安全情况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报告报送安全监察部(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2),情节较复杂的分析报告报送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领导同意可以放宽到10天。

第三十六条?发生设备不安全情况,部门分析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或技术专职填写;发生其它不安全情况,部门分析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或部门安全员填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安全问责制度。

一、不安全行为检查

1、安健环部为本公司的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2、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监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3、定期检查每周与综合管理体系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专检组组长安排。

4、动态检查除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健环部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

5、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

6、检查必须对照变电站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7、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全公司

8、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9、各单位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10、带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公司安健环部进行处理。

11、扎内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站内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12、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13、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14、每周班组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15、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6、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17、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健环部,由安健环部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二、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

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

1、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

3、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

4、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5、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6、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

7、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

三、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

1、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

2、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3、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监员、机关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47、安监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带班队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车间。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

5、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

6、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

7、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安监处,要建立“三违”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四、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

1、公司安健环部每月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2、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健环部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3、每年底对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研讨,找出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心理状态,掌握发生的规律,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4、公司安健环部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

5、日常员工安全行为规范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篇3: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辽宁销售分公司所属员工(直接操作者、安全监督人员、单位负责人、责任连带者)以及施工合同单位的所有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单位的检查。

二、处罚规定: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加油站员工携带手机上岗者,罚款50元;加油员(或安全员)未及时阻止外来人员使用手机者,罚款50元。

2、油库员工携带手机进入作业区、门卫未对外来入库人员提示关闭手机者,罚款100元。

3、油罐计量等作业后,计量孔盖常开或关闭后不用螺栓拧紧者,罚款50元。

4、汽车油槽车卸油时不接防静电装置者,罚款100元。

5、防静电接地卡子接在油罐进油口爆炸危险区内者,罚款100元。

6、防静电接地卡子接在与罐体导电连接不良处者,罚款100元。

7、汽车油槽车装轻油时,注油口不用石棉被封堵或密闭付油鹤管口与注油口不用快速螺栓紧固者,罚款100元。

8、注油容器不做静电接地连接者,罚款50元。

9、进库车无防火帽,责任者罚款100元。

10、给塑料桶加油者,罚款100元。

11、作业时不着防静电服装、鞋等者,罚款50元。

12、油气积聚爆炸空间未开放或关闭门窗,责任者罚款100元。

13、在爆炸危险区内适用于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打作业者,罚款500元。

14、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或修理防爆电器者,罚款500元。

15、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和设备者,罚款100元。

16、穿带铁钉鞋进入爆炸危险区者,罚款100元。

17、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罐区、接卸区等不得进入爆炸危险区域,责任者罚款50元。

18、随意排放各种油品者,罚款50元。

19、损坏库区内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设施和设备者,罚款100元。

20、甲乙类油品输转过程中,进行油罐的人工检尺、测温和采用作业者,罚款50元。

21、使用导体和绝缘体两种材质组(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包括绳索)进行作业。使用导体材料时应与罐体跨接,且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应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应不大于1米/秒。违者罚款50元。

22、喷溅式灌油者,罚款500元。

23、身上带钥匙等金属物进行收、付油作业者,罚款50元。

24、上罐时带手表、戒指、钥匙等无关金属物者,罚款50元。

25、在爆炸危险场所梳头、穿脱服装,拍打衣服和互相打闹者,罚款100元。

26、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者,罚款500元。

27、违反甲、乙类油品输送时关于控制初速度和限制最高流速的规定者,罚款50元。

28、油罐阻火器、呼吸阀、泡沫产生器等不按期认真检查、维护者,罚款200元。

29、用压缩空气清扫甲、乙类油品管线和储罐者,罚款500元。

30、用表面电阻率大于106欧姆的材料铺设爆炸危险场所地面和通道者,罚款500元。

31、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库者,罚款100元。

32、未按规定办理用火审批手续,在库区内进行施工或生活用火者,罚款1000元。

33、在防火堤内种植作物或树木者,罚款1000元。

34、未按规定巡检者,罚款100元。

35、其他不安全行为者,罚款50-100元。

(二)对关联责任者的处罚

1、直接责任者的单位领导罚款额度为当事人罚款额度的10%。

2、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罚款额度为当事人罚款额度的50%。

3、责任连带者的罚款额度为当事人罚款额度的10~50%。

三、罚金的收缴、保管及使用

罚金采用现金上交或从本人工资扣缴的办法,交款人签字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开具专用罚款单,专人保管、记帐,用于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员工。

四、检查

基层单位(班、组)要做到日检,基层单位领导要做到周检,公司职能部门要做到季检,省公司抽检。

五、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者或瞒报迟报者,所有员工都有权举报。

六、说明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辽宁销售分公司仓储安全环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