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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2024-07-10 阅读 98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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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

第四条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内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山谷干式贮灰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时限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发电厂,一般情况下每3年进行一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发电厂应按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积极主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七条?东北电监局将分批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评审。

第三章组织与责任

第八条东北监管局是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是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有以下安全监管责任:

(一)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二)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

(三)监督并审核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和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四)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过程中的真实、严格、公正、可信,并及时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专家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六)监督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七)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贮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发电厂是贮灰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认真组织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自改活动,并保证其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二)选择具有依法取得国家甲级评价资质证书和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进行评价。并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保证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评价质量;

(三)对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活动中发现的和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地监控和整改措施,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

(四)按本规定履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的有偿服务机构,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业务许可范围从事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活动,并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二)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附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评价人员的名单和资质证书号、以及技术专家的专业与职称;

(四)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评价报告应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并对其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目录、概述、贮灰场概况(设计概况、贮灰场现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单元划分、定性定量评价(坝体稳定性验算、贮灰场防洪验算、排水建筑物排水能力验算等)、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评价结论。结论中必须按本规定评定贮灰场安全等级;

(六)接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湿式贮灰场容积≥100万立方米或坝高≥30米为重大危险源,要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管理,并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容积<100万立方米的贮灰场也应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二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项目分为6个评价单元

1.安全管理评价单元

2.运行管理评价单元

3.防洪度汛评价单元

4.排水设施评价单元

5.坝体结构评价单元

6.坝体渗流评价单元

贮灰场安全评价单元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第五章安全等级

第十三条?贮灰场安全程度的结论应根据贮灰场安全现状各评价单元评定结果确定。贮灰场安全等级分为四级: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

第十四条?正常灰场

贮灰场具备下列条件为正常灰场:

1.防洪能力:按照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设施,符合《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3.坝体结构:坝体结构完整、沉降稳定、未发现裂缝和滑移现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浸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下游坡面无溢出点。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80%及以上。

第十五条?病态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病态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

2.排水设施: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状况。

3.坝体结构: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严重形成冲沟,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浸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坡面出现湿片。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75%及以上。

第十六条?险情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险情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加高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排水不畅。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有大面积渗流。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5%。

第十七条?危急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危急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水能力。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坝体抗滑安全系数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0%。

第六章程序与管理

第十八条发电厂自查自评自改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落实责任,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所规定内容,对照标准,逐项查找、分析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对已查找出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应逐项进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因素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

第十九条发电厂安全评价申请

(一)发电厂在完成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的前提下,按本规定附件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内容、格式填报,提出安全评价申请;

(二)东北电监局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安全评价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安全评价条件,将与企业取得联系、沟通相关安全评价事项;若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发电厂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安全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安全现状评价机构选择

(一)发电厂具备安全评价条件后,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依法取得国家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且在其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协商安全评价有关事项;

(二)企业与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签订包括评价项目、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评价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贮灰场安全评价合同;

(三)企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后,签订安全现状评价合同前,应将选择的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报送东北电监局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现场安全评价

(一)贮灰场现场安全评价工作由安全评价机构按《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要求,组织安全评价,发电厂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

(二)安全评价人员应广泛深入实际,认真进行现场考察,查看地形地貌、人文地理、周边环境、贮灰场运行情况、坝体及排水设施完好程度、贮灰场安全管理等,并提出贮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三)现场安全评价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的原则,做到“查细、查全、查实”,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

第二十二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安全评价机构提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后,由东北电监局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

(二)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讨论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对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审结论意见,并形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会议纪要”;

(三)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贮灰场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现场复查确认;

(四)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以及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评审会;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认真落实“会议纪要”相关事项,做好隐患整改与确认工作;

(六)《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不合格的,需进行修改补充;两次评审不合格的,按评价程序,由发电厂重新选择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贮灰场未通过安全评价的情况处理

(一)《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合格,但安全等级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的为未通过贮灰场安全评价的发电厂;

(二)未通过贮灰场安全评价的发电厂,应立即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东北电监局及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应动态监督发电厂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四)发电厂在完成隐患整改后,重新履行评价程序,提出复评申请。复评时只对“不符合”评价项目和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五)经评价组复评确认,发电厂已对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并达到标准,报东北电监局同意,可不再另行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隐患整改计划落实、监控承诺及确认

(一)发电厂应针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及评审会议补充的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安全隐患,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见(附件3),重大隐患整改项目需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送东北电监局和安全评价机构;

(二)发电厂在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时,应按整改完成时限分类编制。一类为首次整改期(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可以完成的项目;另一类为在首次整改期内难以整改完成的,但需要在首次整改期内制定严密可靠、具体可行的监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的项目;

(三)发电厂应按照《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认真组织落实,并主动联系安全评价机构,及时对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予以确认。企业隐患整改确认分为首次隐患整改确认和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两个阶段完成。

1、首次隐患整改确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会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为发电厂首次隐患整改期。首次隐患整改期满后,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达现场,对发电厂《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情况予以确认(包括对后续隐患整改监控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的确认),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完成隐患整改确认工作。

?2、后续隐患整改前监控。按照企业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由于某种原因未列入首次隐患整改期完成的项目,均为后续隐患整改项目,发电厂应在隐患整改前,认真制定或采取具体、完整、严密、可靠的措施加以监控,防止或避免生产事故发生。

3、对逾期未完的隐患整改项目的处理。按发电厂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发电厂应在整改期限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东北电监局上报贮灰场隐患整改计划调整意见,经东北电监局同意,方可按调整的整改期限组织实施。

4、后续隐患整改确认。对于发电厂后续隐患整改项目及发电厂逾期未完的整改项目,由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负责,动态跟踪确认,直至发电厂《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所列隐患全部整改。

(四)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应本着“真实、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对发电厂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予以确认,及时按规定向东北电监局报送《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首次、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书》见(附件4),并对其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评价报告验收及审批

(一)《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验收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由安全评价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提出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按本规定附件2内容、格式填写《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报东北电监局审查备案;

(二)评审工作中,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评审后评价机构将于十个工作日完成修改报告,东北电监局另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复:

1.发电厂未经东北电监局同意,首次隐患整改项目尚未完成;

2.发电厂未对首次、后续整改监控项目落实监控措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承诺;

3.发电厂贮灰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或控制,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

4.安全评价机构所作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对发电厂存在的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辨识、风险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不全面、不准确或存在较为严重的评价质量问题;

5.存在其他不予通过评审的问题等。

(四)《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一式三份,发电厂、安全评价机构、东北电监局各执一份,备查。

第二十六条文档资料管理

东北电监局、发电厂、安全评价机构均应指派专人对与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关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妥善管理,备查。

第七章验收及公告

第二十七条根据贮灰场安全等级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验收。

(一)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正常灰场”的予以通过验收;

(二)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病态灰场”的发电企业,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正常灰场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后予以验收;

(三)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险情灰场”的不予以通过验收,发电企业应限期整改,消除险情;

(四)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急灰场”的不予以通过验收,发电企业应立即停产,进行抢险。

第二十八条经过安全现状评价,专家评审论证被确定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和危急灰场的发电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和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东北电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险情灰场或危急灰场的发电企业,应评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限期整改发电厂”。

第三十条?评定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限期整改发电厂”的,在整改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后,经重新复查复评,具备条件者,可重新评为“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发电厂”。

第三十一条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统一发公告并颁发“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发电厂”牌匾与证书。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按本规定第二章“评价范围及时限规定”,应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发电厂,未按东北电监局下达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计划》完成或不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不按规定申请评价的、弄虚作假、虚报指标企业,东北电监局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对于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在整改期内未按《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的发电厂,东北电监局同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后,建议电网企业将发电机组解网。

第三十四条对于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完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或未按《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隐患整改的发电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东北电监局将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作为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及区域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对于企业逾期未能完成的隐患整改的项目,将定期在区域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贮灰场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没有经过安全评价的发电企业,不予以颁发“发电业务许可证”,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吊销“发电业务许可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东北电监局制定并颁布,未尽事宜,解释权归东北电监局。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电监会条例、规章相抵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电监会条例、规章为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东北监管局颁布的《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08年版)》同时废止。

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附录2:参考文献

附件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

附件2: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

附件3: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

附件4: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首次、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书。

篇2:安全目标的考核以及评价

为提高安全目标管理效能,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和完成后都要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考核是评价的前提,是有效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目标考评是领导和群众依据考评标准对目标的实施成果客观的测量过程。这一过程避免了经验型管理中领导说了算,缺乏群众性的弱点,通过考评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通过目标考评奖优罚劣,避免大锅饭,对调动工人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起到激励作用,为下一个目标的实施打下良好基础,从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前进。

为做好安全目标的考评工作,考评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考评要公开、公正。考评标准、考评过程、考评内容和考评结果及奖惩要公开,要增加考评的透明度。不搞领导裁决,不搞神秘化,不搞发红包。考评要有统一的标准,标准要定量化,无法定量的要尽可能细化,使考评便于操作,也避免因领导或被考评人不同,而有不同的考评标准。

第二,以目标成果为考评依据。目标管理是强调结果的管理,对达到目标的过程和方法不作规定。因此不论你付出的努力有多大,考评的是成果的大小、质量和效果。这一方法激励人们的创造精神,工作中讲究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三,考评标准简化、优化。考评涉及的因素较多,考评结果应最大限度表明目标结果的成效,标准尽量简化,避免项目过多,引起考评工作的繁琐和复杂。考评标准要优化,要抓反映目标成果的主要问题,评定等级要客观。

第四,实行逐级考评。安全目标的设定和分解是逐级进行,进而构成目标体系,由上至下逐级考评,有利于考评的准确性。

对目标的考评内容包括:①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时间。②协作情况:目标实施过程中组织内部各部门或个人间的联系与配合情况等。除上述主要考评内容外,还应适当考虑目标的复杂程度和目标责任人的努力程度。

由于考评的标准、内容、对象不同,因此对目标的考评方法也不同,但考评方法应简单、易行,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多样性。可采取分项计分法、目标成果考评法、岗位责任考评法等。

篇3: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

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2)?缺少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

涉路行为涉及交通、电力、通讯、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甚广,形式多样。这造成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如果对于每一项涉路行为均进行安全评价,不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如何界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涉路行为的标准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同时,对于每一项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应评价的内容,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问题。

3)?缺少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统一规定,使很多申请人感觉无章可循,浪费了申请时间。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没有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对于这项工作的发展非常不利。

2.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界定

如上所述,界定清楚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是顺利实施安全评价工作的前提。

根据涉路工程与现有公路之间相对空间位置和涉路方式不同,可将涉路工程分为7类,即:

(1)?跨越式涉路行为: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部架空通过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的建设,易破坏公路景观、形成视线屏障。浸入公路安全限界的结构物还会降低公路服务功能。跨越结构因倒塌、坠落、剥落、污损对公路本身和交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在同一高程上与公路主路平面交叉的道路工程,包括:公路、沿线单位出入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等建设工程。这类工程多易破坏路面排水系统,交叉接坡处易行成跳车,出现路面破损、结构破坏,影响主路使用寿命。同时交叉路口接入使得交通冲突点增多,影响主路交通通行能力,诱发交通事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指铁路、公路、石油、燃气、电力、通讯广播、水利渡槽等管道或线缆从公路下部通过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的穿越位置、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的选择,对公路结构层和路基承载力均有影响。开挖施工还会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中断,严重影响公路自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

(4)?平行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公路两侧或一侧平行设立电力线、通讯广播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工程。此类工程易影响公路边坡形貌和排水系统,造成公路毁损。侵入公路安全限界的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5)?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主要指利用公路人行通道、桥梁等特殊构筑物敷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的施工会造成公路建筑物破损,敷设管线的自重破坏原有公路建筑物的受力平衡,影响公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6)?非公路标志

(7)?超限货物运输

对于每一类涉路行为,应根据其对公路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工作。参考国外的分类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公路管理实际情况,建议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进行如下界定:

2.1跨越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公路、铁路上跨公路的行为;由输送站到中间站再到接收站的输油煤气管线上跨公路的行为;10kV以上输电线路上跨公路的行为。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10kV以下配电线路上跨公路行为。

3.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接入道路为四级以上公路的涉路行为须进行安全评价;加油加气站接入到二级以上公路时须进行安全评价。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机耕道接入行为;沿线单位需要开辟出入口的,交通量较大时。

3.3穿越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除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行为。

3.4平行公路涉路行为

平行公路涉路行为均须进行安全评价。

3.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行为

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利用桥涵(桥梁)设施的涉路行为。其他利用公路结构物的行为视影响程度进行安全评价。

3.6非公路标志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设置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

(2)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并设版面总高度超过三米的非公路标志。

3.7超限货物运输

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总质量超过55t不可解体的货物,外轮廓超过规定值20%的超限货物或运输车辆荷载超过途经桥梁限载标志限载值或设计荷载的行为。

消除涉路工程对公路安全影响的防治措施

l?科学选定涉路工程的地理位置

涉路工程位置设置应尽可能靠近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远离公路建筑界限,并充分考虑减少后期维护对公路交通产生的干扰。

(1)上跨公路的涉路工程宜选在双方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较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应限制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地面的结构物。选择上跨位置应避开下例路段:一是除110kV以上高压电力线外的其他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横向跨越高速公路;二是在立体交叉附近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三是在公路经过集镇、乡村、厂矿、开发区、风景区或观景台附近的地段进行跨越;四是在桥梁墩台、声屏障、公路横向排水涵洞、软弱地基、岩石地区跨越公路。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公路网现状和规划、地形和地物等因素。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交通安全、通行能力、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平面交叉的间距应尽量拉大,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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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平面交叉位置应避免出现:①沿线单位出入口设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专用公路上;②在公路弯道内(外)侧、长下坡的下半段、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人口密集区等易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路段上设置加油加气站出入口。

(3)穿越式涉路工程位置应避开公路交叉口、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设施的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周围100m范围等特殊路段;管道内超过1Mpa的管线不得穿越公路用地;穿越公路的管道接头应设置在公路外。

(4)平行式涉路工程的设置位置应尽量接近公路建筑用地边缘、路侧净区外,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禁止在已纳入规划进行改扩建的公路沿线平行布设管线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内平行布设涉路工程;一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压力管道;二级、三级公路的行车道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禁止在中央分隔带设置并行式涉路工程;支撑杆塔不得设置在危险地点或设施维修时会严重妨交通的地点。

(5)利用桥梁敷设管线时,应选择满足荷载验算条件且桥梁结构安全的桥梁位置进行。不得在桥梁板上或桥梁的栏杆、栏柱上以及机动车道下敷设管线;输送液体的管道不得安装在钢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的里面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禁止标称电压超过35kv的输电线路敷设在桥梁上禁止利用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管线;不得在交通式立交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

2.2精心组织涉路工程设计

涉路工程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工程要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对公结构和交通运营的潜在影响。

(1)跨越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最小水平净空等安全指标。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满足公路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间距值,保证安全所需的各种视距;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且两相交公路线形宜采用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置超高的圆曲线;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且岔数不多于4条;相交公路共有部分应调顺接坡,达到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设计:穿越公路的管线或套管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实际最大荷载进行验算,确保管线或套管的强度满足安全需要,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不得小于2M;管线穿越路基前后,路基两侧坡脚2m范围内的管线埋深不应小于0.6m;油气管线应在穿越公路两侧设置人孔,还应考虑管线与公路的交叉角度、管线穿越的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标。

(4)并行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应满足最小垂直净空和最小水平净空、最小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标要求。

(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结构物自身的结构安全,在公路桥梁上挂附其他构件,要满足桥梁的承载力,同时还应考虑桥面净空限界和桥下通航净空要求,进行承载力荷载验算。

2.3优化涉路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涉路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作业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要求进行交通组织,尽量减少涉路工程作业对交通流和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要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保畅预案;施工中物料和设施应存放在公路用地红线外的安全地点,条件受限时,这些物料应存放在路侧净区外;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穿戴反光背心或反光服;负责交通疏导的旗手应穿戴高亮反光背心,戴安全帽或反光帽;在公路上空进行桥梁吊装、拆除或其他危及交通安全的作业时,应中断交通,并事先联合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绕行方案;施工过程不得污染主线路面、破坏原路基;平行公路施工,不宜全线同时进行,宜分段进行施工;在经常受到地震的桥梁上敷设电缆,应有防震措施。

2.4加强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

为确保涉路工程所在公路的安全畅通,应加强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涉及跨线桥、支撑结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

(1)跨线桥的养护管理跨线桥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并由跨线桥所有人负责管理及日常维护。桥梁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公路路面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栏和防落网,并定期进行防腐处理,跨线桥的墩柱及侧墻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每年刷新一次。并定期进行桥梁结构、桥下路面等技术状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支撑结构的养护管理对支撑结构的检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加强灾后检查。重点检查电杆是否有裂纹和倾斜,拉线是否需调整、补修、更换,混凝土基础的稳定性,支撑系统与桥梁接合处是否有开裂等易出现倾倒、断线等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修。

(3)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对交通标志标线的检查坚持日常巡查、特殊检查、定期检查三结合。标志检查以版面损坏程度、清洁度、防腐涂层损坏情况,连接件紧固程度以及基础稳定性为重点;标线检查重点是标线的清晰度、涂层剥落面积程度以及逆反射亮度系数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3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

涉路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为提高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评价内容覆盖安全的各个方面,形成科学、完整的评价结论,建议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应涵盖表

2内容开展。

4重要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内容

4.1评价项目

针对涉路工程的行政许可,一般要考虑其对公路结构安全的影响,也要考虑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并且覆盖涉路工程的全周期,即设计、施工、运行、养护、拆除等环节。考虑各种涉路行为的特点,不同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项目如表1所示。

4.2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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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必须围绕涉路工程对公路本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进行,对于不同的评价项目,应着重从与公路的相对位置、自身结构安全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施工交通组织等几个方面。

5安全评价的实施程序

安全评价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前期(准备)阶段、评价阶段、评价后回应阶段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前后关系及其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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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是指申请人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重要涉路行为安全评价的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材料、接受申请的阶段。前文提到的各类重要涉路行为,包括须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以及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都应向相应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安全评价的申请。在申请中,申请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各种必须的材料,材料包括申请书、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施工图、受项目影响的公路设计图及相关规划资料、施工方案等。公路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尽快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时间内得出安全评价结论。

5.2评价阶段

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安全评价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进行专家评审会或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邀请的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应具备相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工程师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资格。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经验丰富的中级工程师。

②熟悉国家公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③熟悉评价程序和评价技巧,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④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⑤涉路行为申请人不得被选聘为鉴定专家。

(2)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的,所委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或虽不具备安全评价资质但经公路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机构。

②具有丰富的交通安全研究及实践经验。

③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④受委托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⑤受委托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接受且不得拒绝相应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与事实不符合的,有权要求受委托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5.3评价后回应阶段

在进行安全评价并得出评价结论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告知申请人。通过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申请人在接到安全评价意见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回应。在回应中,申请人应对安全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形成安全评价答复报告。未通过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申请人经过整改后,应按正常的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6监督与管理

在安全评价的整个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人民政府以及组织实施安全评价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单位应对相应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尊重申请人的申诉,保证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序进行。

7结语

涉路行为是我国公路管理部门近几年将不断遇到的一个问题。本文对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工作的设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研究,借鉴相关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首次对重要涉路行为的外延进行了限定,并提出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的条件、实施程序及管理方式,对规范我国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减少涉路行为的负面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各类事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