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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9124

1?范围

为加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作业过程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电气焊作业的人员要求、培训、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2?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采用GB/T24001-2004、GB/T28001-20**和Q/CNPC104.1-2004标准规定的术语。

3?职责

3.1?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对各单位电气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所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3?各基层单位负责电气焊作业的具体实施。

4?管理内容

4.1?人员要求

4.1.1?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无职业禁忌症。

4.1.2?经过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具备规定的技能和经历等。

4.1.3?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2?人员培训

4.2.1?电气焊作业人员需培训取证,获得规定资格;新上岗、转岗、换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应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2.2?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电气焊作业的专业技术知识(氧气、乙炔气性能,电焊机和气枪、焊钳的性能,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维修等);防火、防爆、防触电、防毒和职业病防护等相关知识;企业有关电气焊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4.2.3?培训资料应由培训机构保存。

4.3?安全管理

4.3.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4.3.2?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气焊作业的实际,组织制订电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所有电气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4.3.3?各单位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

4.3.4?电气焊设备应配套齐全,并经检验合格。

4.3.5?在进入有限空间(包括密闭和半密闭空间)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由施工作业队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DG/QHSE/E7.36.9-02),经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落实相应的检测、防护和监护措施:

a)作业前,应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进行检测,如有毒或可燃气体含量超标,不得进行作业;

b)应采取相应的强制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的空气流通;

c)应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和应急用品;

d)应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专题教育;

e)应配备专门的监护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4.3.6?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防止电气焊作业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4.4?电气焊作业安全要求

4.4.1?电焊作业安全要求

a)作业前,应对电焊机、工具及其接地绝缘情况、空载电压可靠性、焊机的安全防护、电缆线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b)在非禁火区作业时,附近10米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室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c)在禁火区作业时,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DG/QHSE/E7.38.2《工业动火监督管理规定》;

d)焊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电焊操作规程。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切断电源:

1)转移地点、移动焊机;

2)改变二次电缆线及更换大型焊件;

3)调节粗细焊接电流或改变抽头连接板;

4)维修或更换保险丝。

e)对容器、管道及带电设备焊接作业时,采取下列措施:

?1)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先用蒸汽或热碱水等清洗干净,确认无燃爆危险;

?2)对密封的容器、管道要先泄压、开盖,确认无余压。严禁焊接密封的容器、管道;

?3)对带电设备,应先断电,禁止带电焊接。

f)高处焊接作业,除严格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做好防高空坠落措施,具体执行DG/QHSE/E7.36.5《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4.4.2?气焊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前要对气焊设施、工具等进行安全检查。焊割炬、胶管、氧气瓶、乙炔瓶、减压器、压力表等设施及工具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a)非禁火区作业时,附近10米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室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b)禁火区作业时,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工业动火监督管理规定》;

c)焊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气焊作业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d)焊割炬点火前,应检查气阀、管线和焊割炬连接处是否严密,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1)点火应先开乙炔阀,再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停火则相反;

?2)切割中,防止割嘴喷孔的堵塞;

?3)胶管与接头应固定牢靠,防止操作中被高压气体冲开伤人;

?4)遇到胶管燃烧现象,应立即折叠该胶管断其气路、并关掉气瓶阀门;

?5)氧气瓶、乙炔瓶要远离明火源、热源和易燃易爆物品10米以上,二者相互距离不小于5米;

?6)氧气瓶、乙炔瓶都应避免猛烈撞击,禁止肩扛、背负,乙炔瓶禁止倒置和横卧;

?7)氧气瓶、乙炔瓶内气体不可用尽,要保留一定余压,防止其它气体倒流入内;

?8)氧气和乙炔瓶减压阀的安装、检查、使用符合要求。

e)高处焊接作业,除严格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做好防高空坠落措施,具体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4.5?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对各单位电气焊作业管理情况进行2次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

DG/QHSE/E7.36.5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DG/QHSE/E7.38.2工业动火监督管理规定

5.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3?相关技术文件

5.4?相关记录

DG/QHSE/E7.36.9-02作业许可证

篇2:皮带电气焊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工区电气焊工是本工区的烧焊维修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电气焊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熟练掌握以下基本知识,并掌握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防、灭火知识。1、机械图纸的识图知识。2、常用金属材料热处理的一般知识。3、气割、电焊工基本知识。4、焊接工艺及应力变形知识。

第2条、皮带工区电气焊工应完成下列工作:1、各种结构件制造、安装中的割、焊工作。2、各种机械零件、构件的焊补及拆卸工作。3、工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3条、施工前要穿戴好合格的防护用品,准备好所使用的工具、材料。

第4条、施工前要检查好电焊、气割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1、电焊机接地线牢靠,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接地线断面裸铜线大于12mm2。2、氧气瓶、乙炔瓶间隔5米以上,距离割焊地点和其他火源10米以外的地方,阀门、气带不得漏气、不沾油污。3、乙炔瓶必须直立且有防倒措施。

第5条、施工前要对割焊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充分洒水降尘,井下还要检查瓦时浓度。

第6条、施工地点要备齐两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和装满水的水桶一个。发现有发火迹象时及时灭火救护。

第7条、施工结束后,要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并充分洒水,收齐工器具和物品,清理好施工现场卫生。

第8条、进行高空作业时要佩戴好安全带,并生根牢固。高空作业要有专人监护。

第9条、当出现异常情况或现场不符合施工要求时,不得进行电气焊工作。

第10条、进行维修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矿下发的《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带电作业,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11条、电气焊维修工严禁玩岗、睡岗、空岗、酒后上岗。

第12条、每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漏问题与司机交代清楚。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气焊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电气焊工对“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15条、电气焊工对所维修设备设施的维修工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电气焊工对及时排除故障,解决生产中存在的设备问题,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电气焊工对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工作负直接责

任。

第18条、电气焊工对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等应急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电气焊工严禁带电作业,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电气焊工对单位的机电事故,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

并做好记录,不得隐瞒事实或制造假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故分析负直接责任。

篇3: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李家壕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包头矿业公司李家壕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