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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分公司安全例行工作规范

2024-07-10 阅读 5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例行工作,全面、全方位、全过程履行好安全监督职责,实现安全例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某分公司、各县公司(含修试、调度单位),基层站、所,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安全例行工作。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安全例行工作的负责人,各级安监人员在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支持、领导下,协助或负责组织安全例行工作。安全例行工作应做到内容具体,切合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条安全例行工作应通过及时、真实的记录、表单、签名反映工作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二章安全监督例行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四条安全会议

(一)安全分析会

某分公司和各县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行政正职主持,分管副总、总工,生产、营销、基建、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参加,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安全工作重点要求和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二)安全网例会

1、某分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察网例会,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监部主任主持,某分公司调度、修试中心安全员,各县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为:总结通报某分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安监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2、各县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监网例会,由主管安全领导或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站所安全员参加,总结分析安监网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安监网工作重点。

第五条安全活动

(一)安全月活动。

1、按集团公司统一部署,某分公司、各县公司负责细化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系统元月份“安全生产月”。

2、积极参加6月份由地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安全日活动。

1、某分公司系统各生产、检修站所,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安全日活动一般定在每周一或周五上午,占用生产时间两个小时左右;变电、调度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2、安全日活动内容应紧紧围绕站所、当值安全生产实际,突出提升员工安全素质和预防事故,切实增强针对性,灵活采取讲评违章、学习规程、学习简报、共同讨论等多种形式,并如实做好记录。安全日活动由站所长或安全员主持,应持续坚持开展,参加人员亲自签名,不得补记录。

3、各县公司领导干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职能科室负责人每月至少到不同站所参加2次安全活动,并在安全日活动记录本上签署指导意见。

4、某分公司领导,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基层站所安全活动,并签署指导意见。

第六条安全检查

1、某分公司、各县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某分公司每年发文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活动,县公司、各生产单位应根据某分公司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季节性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2、积极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某分公司、各县公司应针对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如对重大基建、大修施工进行检查;对外包工程进行专项监督;对二次保护、交通安全、安全工器具进行专项检查等。

3、各级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同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安全检查应逐步与安全性评价结合进行。

4、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由安监部门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班前、班后会

1、班前会:某分公司各运行班组接班前,必须结合当值运行方式、负荷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缺陷及当值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开好班前会;各站所检修开工前,必须根据当班检修、施工任务对设备停电范围、带电设备名称位置,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点分析控制进行安全技术两交底。

2、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3、班前、班后会由站所长或运行负责人、工作负责人主持,全体工作班成员、当值运行人员参加,应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现场的例行监察

1、某分公司应根据月度检修、施工计划选择重点,现场监督大型停电检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落实。

2、各县公司安监人员应了解当天的生产任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情况,确定当天的现场安全监察活动,深入生产、停电、检修、施工现场作例行监察,监督检查本单位及班站工作现场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查处违章作业。

3、站、所安全员应全面监督本站所当天作业的现场安全工作。

4、各级现场安全监察应使用《安全监督卡》,监督标准化作业卡、两票的执行、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九条安全信息

1、某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分析事故、障碍规律,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通报违章及处罚情况;通报安全管理的新规定、新措施、新机制。

2、某分公司、各县公司应按时向上级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统计报表,安全信息反馈应做到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条安全性评价

某分公司、各县公司应结合实际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所辖的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某分公司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性评价活动,各县公司每年应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活动,并建立有关台帐。

第十条“两票”管理

1、各生产单位的“两票”应按月装订成册,并进行合格率的统计。

2、各生产站所负责人或安全员应于每月月底前,对当月“两票”进行考核统计,并上报统计结果。

3、各县公司领导,安监、生产管理部门每月应对基层单位“两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存在问题,进行现场培训,并在“两票”统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某分公司领导,安监、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基层“两票”考核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两措”计划的监督

1、某分公司负责《××分公司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报批、下达、执行等监督工作。

2、各县公司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某分公司报“两措”计划。

3、某分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两措”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各县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两措”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监督“两措”计划按期完成。“两措”监督检查由同级分管领导组织,安监、生产等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安全标牌

各县公司,各生产单位、站所应建立违章查处曝光台,每月定期公布违章查处结果;应设立安全生产运行记录牌。

第十三条严肃认真的对待各类事故、障碍,各级安全监督部门按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规定,参加或组织事故、障碍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情况,完成事故障碍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汽车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出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负责;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负责;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九条客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第十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发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例检应急预案和启动程序。

第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

第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当制定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六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结构与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专项技术培训,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件。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按日发车数量配备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

客运站安全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

表1安全例检人员、设备配置推荐表

日发车量(辆)?安全例检人员数(人)?检验地沟(举升装置)数量(条、台)?

1000以上?12?4?

800~1000?10?4?

600~800?8?3?

400~600?7?2?

200~400?4?1?

50~200?2?1?

50以下?1?1?

第四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置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新建或改建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并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水、防晒、保暖、防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车辆通道门高应不小于5米。

第十九条安全例检工作间应建有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工作间的检验地沟进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有一定的坡度,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2条以上地沟应相互贯通。

检验地沟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为0.90m~1.10m,深度不小于1.5m,并配备36V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场所应配置语音对讲设备。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备保证检查工作安全的车轮挡块及与安全例检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长柄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便携式照明器具,以及撬棍、扳手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程序

第二十四条营运客车回场后,应到安全例检工作间接受安全例检。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电子管理系统)。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语言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十五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样式附后),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可以参照图1执行。

图1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安全例检人员开具报修单,交当班驾驶人员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在保修单上签字。当班驾驶人员凭维修企业检验员签署合格意见的报修单到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七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台账并存档,保存期至少1年。

第二十八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应建立营运客车计算机管理系统。

客车回场后凭车辆身份识别卡,进入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工作间进行安全例检。

新建或改建客运站安全例检计算机管理系统硬件组成应包括车辆身份识别卡、读卡器(分设在安全例检工位、发车报班工作室、汽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站)、例检人员手持终端、客运站局域网。

车辆身份识别卡应存储车牌号码、车辆型号,以及一级维护与二级维护、车辆等级评定等相关信息,用于安全例检、发班、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信息传递。

读卡器用于读取车辆身份识别卡信息。安全例检工位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有效性,符合规定者,方可进行安全例检作业;发车报班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安全例检结果,符合规定者,方可报班;维修企业读卡器用于读取并确认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并进行维修。

安全例检人员手持终端用于引导安全例检作业流程,结合上次检验记录和驾驶人员的情况反映,进安全例检,记录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传输到客运站局域网。

客运站局域网应能实现安全例检信息自动传输、建立安全例检电子技术档案、安全例检信息查询、统计、打印功能。

第六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与方法

第二十九条?客车安全例检项目按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篇3: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制度

1、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容车貌及座套要整洁卫生。

2、出车前、收车后应进安全技术检验站对车辆进行检查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等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不准进站报班。

3、对出站前营运车辆的检查:

⑴检查出站车辆是否有当日的《安检合格通知单》;

⑵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本集团车辆加技术考核合格证);

⑶检查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承运人责任险;

⑷检查出站车辆的实载人员、是否超员;

⑸检查出站车辆的车载灭火器、安全锤及三角木是否配齐,否则不准出站。

太和汽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