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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1351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总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3.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相关书面内容要留存归档。

3.11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人员,在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的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抢修和事故证据采集工作,密切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同时立即电话汇报,24小时内专项书面上报。

3.1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义务与有偿相结合的形式,联系沿线各部门,基层派出所,乡村,建立健全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网络,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及时性和方便性。

3.13各相关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通行的地段,变压器平台等处,依法安装,配齐有关安全警告,警示标志。

3.14各相关部门应大范围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地方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好人好事进行正面报道,对危害电力设施的不良行为予以反而曝光,积极倡导群众爱护电力设施,营造“人人护电”的社会氛围。

3.15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制度,认真记录电力设施遭受偷盗,外破(汽车冲撞,开山炸石,挖坑取土等)的详细情况并存档。每月18日应及时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3.16各相关部门年底应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的情况,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提出次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思路。书面工作总结应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报送。

4经费标准及使用

4.1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定额

4.1.1220KV线路:220元/年.百公里

4.1.2110KV线路:150元/年.百公里

4.1.335KV线路:100元/年.百公里

4.1.4当年电力设施外破赔偿费的40%

4.2电力设施保护费用由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各相关部门使用前须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或宣传活动,参加人员每天误餐不超过30元,宣传品每件费用不超过90元。

5职责

5.1公司分管领导职责。

5.1.1建立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归口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

5.1.2检查,指导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突出问题,研究制度解决办法。

5.1.3定期向上级分管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的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情况,反映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提请协调解决。

5.1.4审定本部门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批复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报告和经费开支。

5.1.4制定并实施电力设施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措施,确保费用足够投入。

5.2归口部门的领导职责

5.2.1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审定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兼职)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指导。

5.2.2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重大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5.2.3在分管领导的同意下,具体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络,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协助其他部门搞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2.4计划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安排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费用开支和配备器材的报告。

5.2.5组织,落实各项电力设施的防盗防破坏的保护措施。

5.3电力设施保护专(兼)职人员职责

5.3.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5.3.2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5.3.3具体拟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详细工作计划和要点,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5.3.4具体组织建立群众护线员网络,并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5.3.5负责具体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5.3.6负责具体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消除电网供电的安全隐患。

5.3.7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资料和档案的收集,归类和保存,定期上报有关案件统计表和已结案件的资料。

篇2: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以下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1.1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米?

1-10千伏?1.5米?

2.电力架空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为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4.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5.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7.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箱、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8.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四、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一)公司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二)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在必要的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公路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3.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4.应在电力线路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立警示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如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2.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架设其他缆线和标志物。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5.拆卸损坏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擅自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6.擅自占用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1.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高杆植物。

2.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3.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或者活动。

4.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5.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6.其他危害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1.焚烧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2.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等。

3.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

4.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5.其他危害行为。

(六)在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2.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3.开挖坑、渠。

4.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焚烧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6.其他危害行为。

(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2.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公司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电力公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十)电力公司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时,公司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

(十二)凡违反本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