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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2024-07-10 阅读 7241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338-2018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

第一章?安全目标

各级调控机构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

(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四)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

(五)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六)不发生调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其他事故。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内设专业处室(科室)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六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专业安全生产目标。专业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发生调控值班人员误调度、误操作、漏监视信息等事件;

(二)不发生监控信息误接入、误定义、误分类等事件;

(三)不发生发电计划、停电检修计划安排不当等事件;

(四)不发生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无功电压控制策略安排不当等事件;

(五)不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不当、误整定等事件;

(六)不发生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等事件;

(七)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因调度运行安排不当导致的水库水位运行异常事件。

省级以下调控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省级以上调控机构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逐年制定本级机构和内设专业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二章?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控机构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机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调控机构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接受本调控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行政副职的领导。调控机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调控机构应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安全责任书应按照两级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要求,根据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制定,应具有针对性、层次性,实行多层级控制。

安全责任书期限为一年,原则上应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签订。人员岗位变动后,应重新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监督

在各级调控机构建立安全监督网络,在调控机构内部建立中心、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两级安全监督体系。调控机构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各内设专业应设兼职安全员。

调控机构安全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坚持原则,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熟悉与电网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

(三)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电网运行、管理工作经验;兼职安全员应具备专业工作经验;

(四)专职安全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调控机构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调控机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日常调控业务安全监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健全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或配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定的培训和考试;

(五)协助组织事故(事件)调查,对“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完成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六)对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加强调控机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各专业安全员负责对涉及本专业的业务进行日常检查,提出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中心安全员负责对核心业务进行抽查,汇总、编制、发布月度安全监督查评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调控机构内部日常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度控制操作票、调控电话录音、调控值班日志、在线安全风险分析执行情况;

(二)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书发布及解除情况;

(三)电网日前停电检修工作票、电网日前计划执行情况;

(四)自动化系统及设备检修工作票、自动化值班日志及自动化运行消缺值班记录执行情况、外来人员进入机房环境登记记录情况;

(五)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六)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调控机构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安全监督技术支撑手段建设,深化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安全监督一体化管控平台应用,不断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制度

各级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时组织宣贯学习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要求可靠落地。

调控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文件。加强文件分级分类和目录管理,动态修编目录,及时更新文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有效性检查活动。

调控机构应在公司通用制度统一框架下,及时制定、动态修订电网运行及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订、复审和印发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级调控机构应每年对所辖电网调度控制规程进行一次复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订;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印发执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

各级调控机构应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确保所有员工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调控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网调控运行安全百问百查读本》、《电网调控运行反违章指南》、《电网调度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等规程规定和安全读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结合调控运行特点和日常业务开展。

调控机构新入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教育、中心安全培训,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及调控机构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调控机构新上岗调控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专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发电厂和变电站现场实习、跟班实习、各专业轮岗学习、专业技术培训等。

在岗生产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如下:

(一)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在岗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培训工作;各专业处室(班组)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调控机构应加强在岗生产人员现场培训,熟悉现场设备及工作流程,调控运行、设备监控管理专业至少每年开展两次,其他专业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三)离开调控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调控人员,应重新熟悉设备和系统运行方式,并经安全规程及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调控运行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制度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停止其业务工作,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调控机构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方法,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调控机构应定期对调控业务联系对象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持证上岗考试。调控业务联系对象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安全活动

调控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两次以上安全日活动,安全日活动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中心安全员协助,全体员工参加。

调控机构安全活动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二)学习事故通报及安全生产简报;

(三)讨论、分析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

(四)布置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调控机构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班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调控机构应定期召开季度安全分析会,会议由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后应下发会议纪要。会议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二)通报季度电网运行情况;

(三)各专业根据电力电量平衡、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季节变化、水情变化、火电储煤变化、水电及新能源运行情况、网络安全情况、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等,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根据安全生产趋势,针对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五)总结事故教训,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七章?安全检查

调控机构应执行迎峰度夏(冬、汛)、节假日及特殊保电时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季节性特点、检修时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控系统安全专项检查。

调控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编制安全检查提纲,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调控机构迎峰度夏(冬、汛)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结合季节安全生产特点,以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执行情况、查隐患、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从电网运行管理、设备监控管理、二次设备管理(含安控、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网源协调管理、应急预案制定以及演练、迎峰度夏(冬、汛)准备情况等方面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直调发电厂(场、站)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电煤供应、应急处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检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电厂公共环节(直流、母线、厂用电、电源)等。

调控机构节假日及特殊保电等时期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电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二)保电工作方案、事故处置方案、电网应急预案及备调运行管理情况;

(三)值班人员对节日方式和保电预案的熟悉程度,调控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和管理情况,运行系统、设备和参数是否完好,电源系统、空调、消防设施、反恐安保、办公场所、值班安排是否正常等;

(四)组织协调下级调控机构和运行单位保电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调控系统“两票”管理,各级调控机构应健全完善“两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

加强调控系统反违章管理,各级调控机构应执行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业绩考核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定期通报反违章情况,对违章现象进行点评和分析。

调控机构应按照调控系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调控机构应以三至五年为周期对下级调控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估,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计划;下级调控机构应根据专家查评报告开展整改,按要求将整改计划报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第八章?风险管理

各级调控机构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闭环动态、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调控机构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组织制定所辖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风险专项治理方案。

调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开展月度计划、日计划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临时方式、过渡方式、特殊方式的电网风险,制定防范及应急措施,及时启动电网运行风险预警,提出电网风险控制的要求。

调控机构应定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规定隐患等级的,应纳入公司隐患统一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原则,调控机构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分管范围内的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及审核评估工作;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问题(隐患)的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承担问题(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责任;安全员归口管理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调控机构应针对新设备启动、调控倒闸操作、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检修、日前停电计划、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及流转、技术支持系统使用等电网调控主要生产活动,按要求开展核心业务流程及标准化作业程序建设。

调控机构应加强核心业务流程建立、执行到审计、监督、评估和改进的全过程管理,在流程中固化工作节点内容、时标,在流转中实现上下支撑、相互监督,以核心业务的流程化、信息化推动调控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调控机构应加强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安全运行。

调控机构应建立运行值班员业务承载力分析机制,合理调配调度员、监控员值班期间的人数与工作量,安全、高效开展电网运行工作。

第九章?应急管理

调控机构应成立调控应急指挥工作组,总指挥由调控机构行政正职担任,接受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控应急指挥工作组应结合本调控机构实际情况,下设故障处置、综合协调等小组,协同参与应急处置。

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完善调控机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调控机构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方案,调控场所应急处置方案,重要厂站全停应急处置方案,黑启动方案,孤网运行应急处置方案、通信中断应急处置方案,电煤预警应急处置方案,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备调应急启用方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处置方案等。

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方案)管理流程,按照年度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方案)演练,演练宜采用实战化、无脚本的形式,以提高调控机构人员应急处置水平,及时开展评估,组织应急预案(方案)修订工作。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报备和协调工作机制:

(一)涉及下级或多个调控机构的,由上级调控机构组织共同研究和统一协调应急过程中的处置方案,明确上下级调控机构协调配合要求;

(二)需要上级调控机构支持和配合的,下级调控机构应及时将调度应急预案报送上级调控机构,由上级调控机构统筹协调。下级调控机构应定期将应急预案报送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三)可能出现孤网运行的,上级调控机构应根据地区电网特点与关联程度,组织下级调控机构及相关发电企业对预案进行统筹编制。

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预案及演练的改进建议。

加强调控机构反事故演习管理,定期组织反事故演习,统一规范反事故演练工作的方案编制、组织形式、演练流程。

(一)每年调控机构应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联合反事故演习应遵循“针对薄弱环节,检验应急预案”的原则,依托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简称“DTS”),应尽可能将备调系统、应急通信等所辖应急装备纳入同步演习;

(二)联合反事故演习参演单位应包含相关调控机构、运维班(变电站)、发电厂(场、站)、用户等各级调控对象,各单位参演人员应包含运行人员及技术支撑专业人员;

(三)联合反事故演习可由调控机构自行组织,也可与公司大面积停电、设备设施损坏、水电站大坝垮塌、气象灾害或地震地质灾害处置、电力服务事件处置等专项预案应急演练协同进行;

(四)联合反事故演习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观摩,并开展反事故演习后评估;

(五)调控运行专业每月应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反事故演习。

加强调控机构应急处置管理:

(一)当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调控中心负责人、各专业相关人员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自动化系统、场所等出现严重故障,调控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调控机构、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三)应急指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按要求及时赶赴指定场所,指挥和协助应急处置;受事件影响的调控机构相关成员均应及时赶赴指定场所,协助进行应急处置;

(四)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共享,除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汇报和通报信息外,应充分利用调控管理系统(OMS)等多种技术手段收集、通报相关信息;应急指挥组工作统一负责电网运行信息的汇集与报送;

(五)应急响应解除后,应急指挥工作组应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控机构报告,调控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章?备调管理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备调运行管理,动态修订备调启用应急方案,明确组织体系、人员配置、技术支持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要求,规范备调启用的工作流程。

备调所在地的调控机构负责备调场所的日常管理,备调场所应纳入所在单位生产场所安防体系,备调场所的消防工作应纳入所在单位消防工作统一管理和维护。备调场所应实行24小时保卫值班,非备调运行、维护、管理和保卫人员不得进入备调场所和备调席位工作。

加强调控机构备调演练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演练,校验主、备调技术支持系统技术及管理资料的一致性、可用性;每季度组织一次备调短时转入应急工作模式的整体演练,对技术支持系统切换、人员快速集结的应急响应速度进行检验;每年组织一次调控指挥权向备调转移的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备调运行水平和主备调业务切换能力。

备调值班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备调值班人员应每年定期到主调进行学习,参与主调调控值班,确保具备承担主调调控业务的能力。

主备调调控技术支持系统应保持同步运行,并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安全防护体系。主调运行值班和专业管理人员应基于备调系统常态化开展应用,确保核心业务可靠切换。

调控机构应对备调可用情况进行季度评估、年度评估,对备调临时启用的实战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有关管理流程,不断提升备调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并网安全管理

调控机构与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时,应明确双方在电网运行方面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监督职能。

(一)新、改、扩建发电机组满足并网必备条件后方可并网,新机组完成各项系统调试工作,经技术认定、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商业运行;

(二)对已并网发电机组和涉外设备,应定期检查是否符合并网必备条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发电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对并网发电厂、直调大用户发生涉及电网安全的异常和故障,调控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督促其完成事故技术分析与评估报告,有效落实整改措施;

(四)指导、督促并网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落实电网反事故措施、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及时向并网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通报涉网安全要求,组织开展涉网安全专题培训。

加强新能源厂(场)站并网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新能源厂(场)站入网检测要求,严禁不满足并网条件的新能源厂(场)站违规并网。修订完善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安全管控措施,细化明确接有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网设备倒闸操作要求,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第十二章?工程管理

调控机构立项的、涉及调度保密信息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步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安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评价考核条款。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进入调控机房开展作业需履行工作票手续,实施专人监护。

外来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外来工作人员从事有危险或易引起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三章?考评与奖惩

安全奖惩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调控机构应对安全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安全绩效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调控机构应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下级调控机构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下级调控机构和个人在评先、评优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章?附?则

本规定由国调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747号之国网(调/4)338-2014)同时废止。

篇2: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338-2018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

第一章?安全目标

各级调控机构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

(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四)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

(五)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六)不发生调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其他事故。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内设专业处室(科室)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六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专业安全生产目标。专业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发生调控值班人员误调度、误操作、漏监视信息等事件;

(二)不发生监控信息误接入、误定义、误分类等事件;

(三)不发生发电计划、停电检修计划安排不当等事件;

(四)不发生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无功电压控制策略安排不当等事件;

(五)不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不当、误整定等事件;

(六)不发生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等事件;

(七)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因调度运行安排不当导致的水库水位运行异常事件。

省级以下调控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省级以上调控机构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逐年制定本级机构和内设专业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二章?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控机构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机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调控机构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接受本调控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行政副职的领导。调控机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调控机构应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安全责任书应按照两级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要求,根据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制定,应具有针对性、层次性,实行多层级控制。

安全责任书期限为一年,原则上应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签订。人员岗位变动后,应重新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监督

在各级调控机构建立安全监督网络,在调控机构内部建立中心、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两级安全监督体系。调控机构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各内设专业应设兼职安全员。

调控机构安全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坚持原则,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熟悉与电网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

(三)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电网运行、管理工作经验;兼职安全员应具备专业工作经验;

(四)专职安全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调控机构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调控机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日常调控业务安全监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健全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或配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定的培训和考试;

(五)协助组织事故(事件)调查,对“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完成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六)对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加强调控机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各专业安全员负责对涉及本专业的业务进行日常检查,提出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中心安全员负责对核心业务进行抽查,汇总、编制、发布月度安全监督查评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调控机构内部日常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度控制操作票、调控电话录音、调控值班日志、在线安全风险分析执行情况;

(二)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书发布及解除情况;

(三)电网日前停电检修工作票、电网日前计划执行情况;

(四)自动化系统及设备检修工作票、自动化值班日志及自动化运行消缺值班记录执行情况、外来人员进入机房环境登记记录情况;

(五)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六)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调控机构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安全监督技术支撑手段建设,深化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安全监督一体化管控平台应用,不断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制度

各级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时组织宣贯学习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要求可靠落地。

调控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文件。加强文件分级分类和目录管理,动态修编目录,及时更新文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有效性检查活动。

调控机构应在公司通用制度统一框架下,及时制定、动态修订电网运行及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订、复审和印发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级调控机构应每年对所辖电网调度控制规程进行一次复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订;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印发执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

各级调控机构应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确保所有员工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调控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网调控运行安全百问百查读本》、《电网调控运行反违章指南》、《电网调度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等规程规定和安全读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结合调控运行特点和日常业务开展。

调控机构新入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教育、中心安全培训,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及调控机构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调控机构新上岗调控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专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发电厂和变电站现场实习、跟班实习、各专业轮岗学习、专业技术培训等。

在岗生产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如下:

(一)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在岗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培训工作;各专业处室(班组)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调控机构应加强在岗生产人员现场培训,熟悉现场设备及工作流程,调控运行、设备监控管理专业至少每年开展两次,其他专业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三)离开调控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调控人员,应重新熟悉设备和系统运行方式,并经安全规程及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调控运行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制度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停止其业务工作,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调控机构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方法,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调控机构应定期对调控业务联系对象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持证上岗考试。调控业务联系对象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安全活动

调控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两次以上安全日活动,安全日活动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中心安全员协助,全体员工参加。

调控机构安全活动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二)学习事故通报及安全生产简报;

(三)讨论、分析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

(四)布置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调控机构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班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调控机构应定期召开季度安全分析会,会议由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后应下发会议纪要。会议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二)通报季度电网运行情况;

(三)各专业根据电力电量平衡、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季节变化、水情变化、火电储煤变化、水电及新能源运行情况、网络安全情况、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等,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根据安全生产趋势,针对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五)总结事故教训,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七章?安全检查

调控机构应执行迎峰度夏(冬、汛)、节假日及特殊保电时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季节性特点、检修时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控系统安全专项检查。

调控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编制安全检查提纲,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调控机构迎峰度夏(冬、汛)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结合季节安全生产特点,以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执行情况、查隐患、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从电网运行管理、设备监控管理、二次设备管理(含安控、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网源协调管理、应急预案制定以及演练、迎峰度夏(冬、汛)准备情况等方面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直调发电厂(场、站)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电煤供应、应急处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检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电厂公共环节(直流、母线、厂用电、电源)等。

调控机构节假日及特殊保电等时期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电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二)保电工作方案、事故处置方案、电网应急预案及备调运行管理情况;

(三)值班人员对节日方式和保电预案的熟悉程度,调控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和管理情况,运行系统、设备和参数是否完好,电源系统、空调、消防设施、反恐安保、办公场所、值班安排是否正常等;

(四)组织协调下级调控机构和运行单位保电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调控系统“两票”管理,各级调控机构应健全完善“两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

加强调控系统反违章管理,各级调控机构应执行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业绩考核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定期通报反违章情况,对违章现象进行点评和分析。

调控机构应按照调控系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调控机构应以三至五年为周期对下级调控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评估,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计划;下级调控机构应根据专家查评报告开展整改,按要求将整改计划报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第八章?风险管理

各级调控机构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闭环动态、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调控机构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组织制定所辖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风险专项治理方案。

调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开展月度计划、日计划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临时方式、过渡方式、特殊方式的电网风险,制定防范及应急措施,及时启动电网运行风险预警,提出电网风险控制的要求。

调控机构应定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规定隐患等级的,应纳入公司隐患统一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原则,调控机构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分管范围内的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及审核评估工作;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问题(隐患)的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承担问题(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责任;安全员归口管理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调控机构应针对新设备启动、调控倒闸操作、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检修、日前停电计划、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及流转、技术支持系统使用等电网调控主要生产活动,按要求开展核心业务流程及标准化作业程序建设。

调控机构应加强核心业务流程建立、执行到审计、监督、评估和改进的全过程管理,在流程中固化工作节点内容、时标,在流转中实现上下支撑、相互监督,以核心业务的流程化、信息化推动调控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调控机构应加强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安全运行。

调控机构应建立运行值班员业务承载力分析机制,合理调配调度员、监控员值班期间的人数与工作量,安全、高效开展电网运行工作。

第九章?应急管理

调控机构应成立调控应急指挥工作组,总指挥由调控机构行政正职担任,接受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控应急指挥工作组应结合本调控机构实际情况,下设故障处置、综合协调等小组,协同参与应急处置。

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完善调控机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调控机构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方案,调控场所应急处置方案,重要厂站全停应急处置方案,黑启动方案,孤网运行应急处置方案、通信中断应急处置方案,电煤预警应急处置方案,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备调应急启用方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处置方案等。

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方案)管理流程,按照年度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方案)演练,演练宜采用实战化、无脚本的形式,以提高调控机构人员应急处置水平,及时开展评估,组织应急预案(方案)修订工作。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报备和协调工作机制:

(一)涉及下级或多个调控机构的,由上级调控机构组织共同研究和统一协调应急过程中的处置方案,明确上下级调控机构协调配合要求;

(二)需要上级调控机构支持和配合的,下级调控机构应及时将调度应急预案报送上级调控机构,由上级调控机构统筹协调。下级调控机构应定期将应急预案报送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三)可能出现孤网运行的,上级调控机构应根据地区电网特点与关联程度,组织下级调控机构及相关发电企业对预案进行统筹编制。

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预案及演练的改进建议。

加强调控机构反事故演习管理,定期组织反事故演习,统一规范反事故演练工作的方案编制、组织形式、演练流程。

(一)每年调控机构应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联合反事故演习应遵循“针对薄弱环节,检验应急预案”的原则,依托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简称“DTS”),应尽可能将备调系统、应急通信等所辖应急装备纳入同步演习;

(二)联合反事故演习参演单位应包含相关调控机构、运维班(变电站)、发电厂(场、站)、用户等各级调控对象,各单位参演人员应包含运行人员及技术支撑专业人员;

(三)联合反事故演习可由调控机构自行组织,也可与公司大面积停电、设备设施损坏、水电站大坝垮塌、气象灾害或地震地质灾害处置、电力服务事件处置等专项预案应急演练协同进行;

(四)联合反事故演习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观摩,并开展反事故演习后评估;

(五)调控运行专业每月应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反事故演习。

加强调控机构应急处置管理:

(一)当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调控中心负责人、各专业相关人员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自动化系统、场所等出现严重故障,调控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调控机构、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三)应急指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按要求及时赶赴指定场所,指挥和协助应急处置;受事件影响的调控机构相关成员均应及时赶赴指定场所,协助进行应急处置;

(四)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共享,除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汇报和通报信息外,应充分利用调控管理系统(OMS)等多种技术手段收集、通报相关信息;应急指挥组工作统一负责电网运行信息的汇集与报送;

(五)应急响应解除后,应急指挥工作组应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控机构报告,调控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章?备调管理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备调运行管理,动态修订备调启用应急方案,明确组织体系、人员配置、技术支持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要求,规范备调启用的工作流程。

备调所在地的调控机构负责备调场所的日常管理,备调场所应纳入所在单位生产场所安防体系,备调场所的消防工作应纳入所在单位消防工作统一管理和维护。备调场所应实行24小时保卫值班,非备调运行、维护、管理和保卫人员不得进入备调场所和备调席位工作。

加强调控机构备调演练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演练,校验主、备调技术支持系统技术及管理资料的一致性、可用性;每季度组织一次备调短时转入应急工作模式的整体演练,对技术支持系统切换、人员快速集结的应急响应速度进行检验;每年组织一次调控指挥权向备调转移的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备调运行水平和主备调业务切换能力。

备调值班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备调值班人员应每年定期到主调进行学习,参与主调调控值班,确保具备承担主调调控业务的能力。

主备调调控技术支持系统应保持同步运行,并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安全防护体系。主调运行值班和专业管理人员应基于备调系统常态化开展应用,确保核心业务可靠切换。

调控机构应对备调可用情况进行季度评估、年度评估,对备调临时启用的实战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有关管理流程,不断提升备调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并网安全管理

调控机构与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时,应明确双方在电网运行方面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监督职能。

(一)新、改、扩建发电机组满足并网必备条件后方可并网,新机组完成各项系统调试工作,经技术认定、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商业运行;

(二)对已并网发电机组和涉外设备,应定期检查是否符合并网必备条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发电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对并网发电厂、直调大用户发生涉及电网安全的异常和故障,调控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督促其完成事故技术分析与评估报告,有效落实整改措施;

(四)指导、督促并网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落实电网反事故措施、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及时向并网发电企业、直调大用户通报涉网安全要求,组织开展涉网安全专题培训。

加强新能源厂(场)站并网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新能源厂(场)站入网检测要求,严禁不满足并网条件的新能源厂(场)站违规并网。修订完善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安全管控措施,细化明确接有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网设备倒闸操作要求,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第十二章?工程管理

调控机构立项的、涉及调度保密信息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步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安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评价考核条款。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要求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进入调控机房开展作业需履行工作票手续,实施专人监护。

外来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外来工作人员从事有危险或易引起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三章?考评与奖惩

安全奖惩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调控机构应对安全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安全绩效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调控机构应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下级调控机构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下级调控机构和个人在评先、评优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章?附?则

本规定由国调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747号之国网(调/4)338-2014)同时废止。

篇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2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小客车基本介绍

  小客车

  又称“轿车”。一般指乘坐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根据车厢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车顶的轿车、活络车顶的敞逢车等。具有乘坐舒适、行驶迅速、使用方便和外形美观等特点。最高车速可达150―200公里/时。

  根据观研天下预测,中国的小客车市场预计在20*年将达到1680万台。

  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小客车生产者,同时也是消费者,为此,该市场对于所有的汽车厂商而言至为重要。该市场大致可分为二大部门。一是高品质且在全球发展的德国?美国?韩国?日本等海外厂商,而第二就是以价格便宜见长的中国厂商。

  目前汽车的制造及销售正在由成熟市场转移到新兴市场。20*年汽车消费数预测将达到10亿人以上的中国,更是预计将有庞大的利益。目前汽车产业由于已经不能期望替换车需求的成长,对所有汽车厂商而言,具有新车销售潜力的中国市场,可说像生命线般的重要。